人才引進及使用制度

時間:2022-02-13 02: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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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引進及使用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更好地實施人才強市戰略,規范人才引進、培養和使用工作,充分發揮各類人才在科學發展、富民強市中的作用,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三條人才引進、培養和使用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黨管人才原則;

(二)引進、培養和使用并重原則;

(三)政府引導、單位主體、市場配置原則。

第二章人才引進

第四條引進到我市工作的各類人才,是指適應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特別是先進裝備、新材料、電子信息、生物、節能環保、新能源、文化創意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煙草、食品、紡織、林紙等傳統產業所急需緊缺的高層次人才。主要包括:

(一)中國科學院院士和中國工程院院士;

(二)應用型和關鍵領域的國內外高端技術人才、高層管理人才和高級金融人才(以下簡稱“三高”人才),以及由“三高”人才率領的創新專業研發和管理團隊;

(三)省(部)級以上優秀專家、學術技術帶頭人;

(四)具有正高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

(五)具有博士學位的人員;

(六)具有副高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

(七)擁有技術含量高、市場開發前景廣闊的專利或專有技術以及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人才或團隊;

(八)其他具有特殊才能的、應用型的,能夠為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專門人才。

第五條引進人才堅持市場化配置,充分尊重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實行雙向選擇。

第六條對引進到我市工作的各類人才,可實行檔案工資與實際收入分離,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標準由用人單位與本人商定,可根據實際情況實行月薪制或年薪制。鼓勵用人單位與引進人才實行技術入股、智力入股、資金入股、管理入股等新的分配方式,收入分配比例由受益單位與引進人才協商確定。

第七條對引進到我市工作的各類人才,按下列條件和標準對用人單位和引進人才予以經費支持:

(一)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一)、(二)、(三)項規定條件,且與用人單位簽訂三年以上(含三年,下同)正式合同的,由市人民政府分別撥付150萬元、80萬元、50萬元給用人單位,用于為引進人才提供安家補助費和事業啟動資金,其中安家補助費不低于30%。用人單位根據市人民政府的經費支持標準,按不低于1:1的比例予以配套。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二)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一)項規定條件,未享受本條(一)項規定待遇的,由市人民政府按實際在我市工作時間,每月發放10000元生活津貼;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二)、(三)項規定條件,與用人單位簽訂三年以下、二年以上(含二年,下同)正式合同的,由市人民政府按實際在我市工作時間,每月分別發放5000元、3000元生活津貼。

(三)符合本辦法第四條(四)、(五)、(六)項規定條件,且與企業單位簽訂三年以上正式合同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分別發放6萬元、5萬元、4萬元安家補助費,分三年發放到位。

(四)符合本辦法第四條(四)、(五)項規定條件,且與事業單位簽訂三年以上正式合同的,分別發放6萬元、5萬元安家補助費,分三年發放到位。

(五)符合本辦法第四條(四)、(五)、(六)項規定條件,到企業直接從事科研、生產、經營,且與企業單位簽訂二年以上正式合同的,由同級人民政府發放住房補助和生活津貼。發放標準為:屬第四條(四)項規定條件的,每月住房補助和生活津貼各1000元;屬第四條(五)項規定條件的,每月住房補助和生活津貼各800元;屬第四條(六)項規定條件的,每月住房補助和生活津貼各500元。住房補助和生活津貼最長發放期限為五年,每年核發一次。

(六)屬于柔性引進到我市工作的各類高層次人才,為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且未享受上述待遇的,可由專家認定委員會研究確定待遇,實行一事一議。

夫妻雙方同為引進人才的,住房補貼按一方享受的最高標準執行。

用人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采取更加優惠的政策。

第八條引進到我市工作,且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一)、(二)、(三)項規定條件的人才,自引進之日起,五年內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所得部分按受益財政關系全額兌現獎勵。

引進到我市工業企業工作,且符合本辦法第四條除(一)、(二)、(三)項規定條件之外的高層管理人才和專業技術人才,年繳納個人所得稅在2萬以上的,自引進之日起,五年內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所得部分的50%按受益財政關系兌現獎勵。

第九條引進人才的科研經費,可向有關部門申請立項,優先安排。對引進人才攜帶的高科技開發項目、從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創辦領辦高新技術領域的合資合作或獨資項目、對傳統產業有重大升級作用的項目,經有關部門認定,通過產業引導資金、科技研究與開發經費等渠道給予經費資助。

第十條對進入事業單位工作的引進人才已獲得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程序認定后,在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職數內優先聘用。

第十一條引進人才落戶我市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隨調隨遷,其配偶原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可優先調入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原沒有正式工作的,優先辦理社會保障手續,并由用人單位或主管部門協助安排其就業。引進人才的未成年子女入學,由教育行政部門就近安排學校就讀。

第十二條對引進人才可按有關規定和程序納入市“十百千”人才工程人選,享受相應的教育培訓和業務資料補助費等待遇。作出突出貢獻的引進人才,優先推薦為市級以上人才獎、科學技術獎和勞動模范等榮譽稱號的候選人,優先申報評審和破格晉升相應的專業技術職稱。

第十三條建立人才引進“綠色通道”。對引進人才,可隨時辦理引進手續,并實行人才自由流動政策。引進人才的人事檔案由市人力資源開發交流服務中心的,免收人事費用。事業單位編制內引進專業對口、具有博士學位或副高以上職稱的緊缺急需人才,經有關部門批準認定,可破格聘用。事業單位編制已滿,確需引進急需緊缺人才的,由用人單位事先向編制和人事主管部門申報,經人事主管部門認定后,由編制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編制事宜。

第三章人才培養

第十四條建立多渠道的人才培養投入機制。市、縣兩級人才培養投入資金每年應與財政收入相應增長,事業單位每年要安排專門經費用于人才培養,企業要按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優先用于人才培養。

鼓勵和吸引社會組織和個人投資人才智力開發事業,拓寬人才培訓教育投資渠道。

第十五條完善市“十百千”人才工程人選培養措施。每年選派10名左右第一、二層次人選外出培訓深造,市人才開發專項資金按第一層次人選每人3萬元、第二層次人選每人2萬元的標準給予培訓經費補貼。加大對工程人選學習業務經費的投入,第一、二層次人選在擔任工程人選期間,從市人才開發專項資金中分別給予每人每年2000元、1500元的業務資料補助費;第三層次人選由區縣(市)人民政府或工程人選所在單位給予每人每年1000元的業務資料補助費,實行實報實銷。

第十六條加強人才載體建設。加快企業博士后工作站建設,加速培養博士后人才資源,鼓勵企業博士后工作站大力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員,從市科技研究與開發經費中每年給予現有工作站科研經費10萬元。鼓勵有條件的企業設立研發和技術中心,對新建國家級、省級工程技術中心和企業技術中心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并給予一定的研發經費支持。支持企業以技術研發機構為依托,加強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進行產學研合作。在經濟技術開發區設立高層次人才創業園區,制定相應吸引人才來園區創業政策。

第十七條加大人才繼續教育力度。圍繞我市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中的重大課題,舉辦高層次人才高級研修班,邀請國內外著名專家學者來常講學交流。建立和完善中小微型企業家培養機制,組建企業人才沙龍,定期開展學習交流。

第十八條鼓勵企事業單位在職培養各類人才,不斷提升人才的素質和水平。對我市事業單位現有人才中通過培訓深造新取得博士學位,且與用人單位簽訂回原單位工作不少于三年服務協議的,給予一次性經費補助2萬元。對我市工業企業現有人才中擁有正高職稱或博士學位,或者通過培訓深造新取得正高職稱或博士學位的,參照人才引進政策的相關標準發放生活津貼。

鼓勵各系統、各行業和企業組織各種中短期培訓,選送優秀人才到國(境)內外培訓或到發達地區或企業跟班學習、掛職鍛煉。

第十九條實施“名師名家”培養工程。每三年開展一次市“名師名家”評選活動,每次評選30名左右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突出貢獻的專家、行家、能人和專業領軍人物作為市“名師名家”,由市人民政府每人每年發放生活津貼6000元。最長發放期限為三年,每年核發一次。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人才使用

第二十條實行區域內人才資源共享。鼓勵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完成本職工作任務、不損害本單位或他人利益前提下,經本單位許可,到市內其他單位兼職(聘職),參與技術開發研究,兼職(聘職)收入由用人單位與本人協商確定。

第二十一條鼓勵人才創業。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經本單位同意、有關部門批準,可以在全市范圍內承包、領辦、創辦企業或進行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承包等,五年內保留檔案工資,參加正常晉檔晉級,創業期間享受現行相關優惠政策。五年期滿后,本人要求回原單位工作的,由原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條件安排,工齡連續計算。

第二十二條鼓勵專業技術人才到基層鍛煉。對通過科技特派員、萬名醫師支援農村衛生工程、醫生晉升職稱前下鄉鍛煉、星火“12396”農村科技信息服務等載體,到農村基層和企業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其在原單位的職務、職稱以及工資獎金等福利待遇保持不變,在職稱評定、評優評先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對取得突出成績的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發揮高層次人才的決策咨詢和參政議政作用。對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組織專家進行調查研究論證,提出意見、建議和方案,作為決策參考,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優先推薦符合條件且個人有意愿的各類高層次人才擔任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

建立和完善激勵分配機制、社會保障機制和人才選拔使用機制,保護好各類人才在專利技術、科研成果等方面享有的權益,充分發揮現有人才在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

第五章人才服務與管理

第二十四條加快人才市場建設。辦好人才市場,創新機制,規范管理,完善服務體系。

第二十五條建立和完善高層次人才公共服務平臺。加快高層次人才信息庫建設,不斷擴充入庫人選。建立人才信息制度,定期重大人才活動、人才政策信息和急需人才專業目錄,提供創新成果交流、繼續教育、技術成果交易、投融資和技術支持等服務。成立高端人才俱樂部,促進高端人才之間的聯系與交流。

第二十六條加強專家的聯系與服務。完善市級領導聯系專家制度,充分聽取其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堅持專家慰問、休假療養制度,定期開展高層次人才健康體檢工作,建立專家健康檔案,開展專家健康管理,開通專家看病就醫“綠色通道”。

第二十七條設立專家認定委員會。專家認定委員會由市直有關單位負責人和聘請的相關領域專家組成。主要職責是審定高層次人才范圍對象,對引進人才和現有優秀人才資格進行認定,為加快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提供咨詢建議等。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完善人才評價考核機制。建立以業績為主要內容的各類人才評價考核指標體系。實行分類分層次、定期與不定期地對各類人才的任務完成情況和工作成果進行評價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晉升工資、續聘職務、評定職稱、兌現補貼、實施獎勵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加強人才工作督促檢查。將人才工作納入區縣(市)績效評估和市直單位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內容,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加大人才宣傳力度。充分發揮新聞媒體優勢,采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我市人才工作的優惠政策和各類人才的優秀事跡、突出貢獻等,充分激發各類人才創新創業的積極性,在全社會營造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良好氛圍。

第六章資金保障與獎勵

第三十一條設立人才開發專項資金。市財政每年安排300萬元專項資金用于人才隊伍建設,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財政收入增長狀況逐年提高。人才開發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人才引進、培養、使用、表彰獎勵等工作,專款專用。

對本辦法第七條(四)項規定的事業單位引進人才的安家補助費和第十八條規定的事業單位在職人才培養的一次性經費補助,由同級人才開發專項資金承擔50%,其余部分由用人單位承擔。

各區縣(市)要加大對人才開發的投入和引導力度,設立人才開發專項資金,每年應按一定比例相應增長。鼓勵企事業單位設立人才開發的專項資金。

第三十二條健全人才激勵機制。

(一)完善“市優秀專家”等優秀人才評選獎勵制度,對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予以獎勵傾斜。對具有重大貢獻的科技創新項目和個人,根據《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予以重獎。

(二)設立人才工作獎,每三年評選表彰一次,對在人才引進、培養和使用方面取得突出成績,人才發揮作用明顯、產生較大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單位,由市人民政府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