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部門建設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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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部門建設工作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縣政府各項工作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程序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縣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國務院的總體部署,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堅決貫徹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的決定、指示,執行縣人大的決定、決議,按照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行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的工作準則,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形成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努力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

第三條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執政為民,忠于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團結協作,勤勉廉潔,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縣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行使職權,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精誠團結,維護政令統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獨立負責地做好工作;繼續改善和優化發展環境,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推進電子政務,提高行政效能;密切配合,協調一致,切實貫徹落實縣政府的各項決策和工作部署。

第二章組成人員職責

第五條縣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縣長、副縣長(縣政府分管領導),縣政府各部門的主任、局長。

第六條縣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主持縣政府工作,副縣長(縣政府分管領導)協助縣長工作。

副縣長(縣政府分管領導)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縣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工作或專項任務,并代表縣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縣長出差(出訪)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主持縣政府工作。

縣長、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出差(出訪)期間,由縣長委托的副縣長(縣政府分管領導)主持縣政府工作。

副縣長出差期間,由副縣長(縣政府分管領導)AB角對應的副縣長(縣政府分管領導)代管其工作。

第七條縣長召集和主持縣政府全體會、縣政府常務會、縣長辦公會等會議。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縣政府全體會議或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來不及召開會議而又必須及時處理的緊急或突發性重大事件,由分管副縣長(縣政府分管領導)協調處理后,及時向縣長報告。

第八條縣長代表縣政府向市人民政府及縣委、縣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副縣長(縣政府分管領導)向縣長負責并報告工作,受縣長委托,可代表縣政府參加縣人大及其常務會并報告工作;縣政府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向縣政府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九條縣政府各部門的主任、局長負責本部門工作,根據法律、法規和市政府規章、決定、命令及縣政府的工作部署,在本部門職權范圍內履行職責,行使權力。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條縣政府及縣政府各部門要加快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擴城、強業、富民”基本方略,努力“做大城市、做強工業、做特農業、做活商貿、做靚文旅、做優環境、做實民生、做牢根基”。不斷推進科學發展、加快發展、跨越發展。

第十一條貫徹落實國家經濟調控政策措施,綜合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全縣經濟運行,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鼓勵發展對外經濟貿易和區域經濟合作,加大對外開放力度,促進全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第十二條加強市場監管,創造公平和可預見的法制環境,推進公平準入,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實行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規范市場執法,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第十三條加強社會管理,強化政府促進就業和調節收入分配職能,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基層社會管理體制,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穩定,依法健全各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機制,提高政府公共危機應對能力。

第十四條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努力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推進部分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化進程,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簡化程序,降低成本,講求質量,提高效益,建設服務型政府。

第四章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五條縣政府及縣政府各部門要健全重大決策規則和程序,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第十六條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草案及執行情況、宏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會管理事務、政府規范性文件、有關政府投資建設和關系社會穩定及其他需要由縣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由縣政府全體會議或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縣政府各部門提請縣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專家或研究、咨詢、中介機構的論證評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應充分協商,事先征求意見;涉及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十八條縣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直接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工商聯、人民團體、專家學者、基層群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九條縣政府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必須堅決貫徹落實縣政府的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并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章推進依法行政

第二十條依法行政,規范行政權力。縣政府及縣政府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強化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條縣政府及縣政府各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國家的方針政策和市政府的有關規定。提請縣政府討論的規范性文件草案由縣政府法制辦審查或組織起草,經縣政府常務會討論、審定并依法及時報市政府和縣人大常委會備案。擬定和制定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原則上都要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全面進步和擴大對外開放的需要,充分結合我縣實際,及時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政府規范性文件。縣政府規范性文件的解釋工作由縣政府法制辦承辦。

第二十二條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鉤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科學配置執法機關的職責和權限,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加強執法機關的執法協調,進一步推進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切實做到依法辦事、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推進政務公開

第二十三條縣政府及縣政府各部門要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健全政府信息制度,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四條縣政府全體會議和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縣政府及縣政府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按有關規定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第二十五條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群眾廣泛知曉的事項及法律、法規和縣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會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六條縣政府工作信息由縣政府新聞發言人或縣政府授權的專門發言人統一對外。形式可通過傳媒或召開記者招待會進行。

縣政府建立網絡新聞發言人制度,利用網絡及時、主動公開網民關心的事項,以更好地發揮網絡輿論的積極作用,正確引導輿論。

第七章健全監督制度

第二十七條縣政府要自覺接受人大、政協、司法機關、人民團體、新聞媒體、人民群眾的監督。認真辦理人大代表的議案、縣政協委員的提案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批評、意見。

第二十八條縣政府和縣政府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自覺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司法監督和專項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并及時報告。

第二十九條縣政府及縣政府各部門要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明確問責范圍,規范問責程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及時發現并糾正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機關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十條縣政府及縣政府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不斷拓寬聯系群眾渠道,縣政府領導及縣政府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處重要群眾來信。

第三十一條縣政府及縣政府各部門要接受輿論和群眾的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道和反映的問題,認真查處和整改并及時通報。要加強各類政務公開載體的建設,政務信息,便于群眾知情、參與和監督,重視群眾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

第八章工作安排布局

第三十二條縣政府及縣政府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根據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的部署,結合工作實際,及時分解細化,落實責任單位和部門,確保實現縣政府年度和屆內工作目標。

第三十三條縣政府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動、主要資金安排、重大項目的決定、重點工作的組織落實情況、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及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等,要及時向縣委、縣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采取不定期召開座談會、定期召開重要情況通報會等靈活多樣的形式向縣政協及社會各界通報,及時溝通協調。

全縣性的重大會議、重要接待、重大活動等服從縣委統一安排,與縣委、縣人大、縣政協密切配合,做好統籌協調。

第三十四條縣政府領導每周的重要政務活動,縣政府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重要工作由縣政府辦公室統一整理、通報。原則上,縣政府領導每周五要對下一周、每月末要對下一月的重要工作進行預安排,由縣政府辦公室統一收集、通報。

第三十五條縣政府領導要圍繞各自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深入基層,聽取群眾意見,幫助和指導基層工作,全年下基層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個月(包括到鄉鎮、街道、基層單位和工程施工現場辦公)。

縣政府領導每年應當聯系一個鄉鎮(街道)、一個村(居)委、一個重點項目、一個重點企業、一所學校、一家貧困戶開展幫扶、指導工作,到各基層聯系點每年一般不少于1次。

第三十六條縣政府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認真落實縣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縣政府報告執行情況。縣政府各副縣長(縣政府分管領導)要加強對分管工作的督促檢查,按縣政府統一部署推進落實。縣政府辦公室、縣政府督查室要加強對縣政府工作安排部署的督查考核,適時予以通報。縣政府對縣政府工作部門和相關單位實行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縣政府對未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督辦事項及工作有重大失誤的縣政府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行政首長進行問責。

第九章會議制度

第三十七條縣政府實行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縣政府專題會議(含經濟形勢分析會、重大項目工作會、現場辦公會議等)以及以縣政府名義召開的其他會議等制度。

第三十八條縣政府全體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政府分管領導)和縣政府各部門的主任、局長組成。縣長召集并主持會議。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

(二)研究貫徹縣人民代表大會有關決定、決議事項;

(三)決定和部署全局性工作;

(四)通報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及重要工作;

(五)討論其他需要縣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事項。

縣政府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由縣長決定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縣級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及縣內有關重點學校校長、醫院院長和重點企業負責人列席會議;可邀請縣委、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的領導,縣法院、檢察院、人武部領導及縣委有關部委、有關人民團體、新聞單位負責人和縣政府顧問列席會議。

第三十九條縣政府常務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政府分管領導)、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縣長召集并主持會議。縣長不能參加會議時,可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召集和主持。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和研究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縣人大常委會的重要指示、決定、決議和會議精神;

(二)討論決定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和通過須經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人事任免事項,縣政府各部門和有關單位的人事任免事項以及國家公務員培訓規劃、考核實施辦法和獎勵處分;

(四)部署縣政府重要工作,通報每月工作進展情況及工作預安排,通報和討論縣政府其他重要事項。

縣政府常務會議一般安排每周星期二召開。縣人武部主要領導固定參加會議。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法制辦、督查室、應急辦主任,縣發改委、監察局、財政局、審計局、統計局、人行、銀監辦主要負責人固定列席會議。縣政府有關部門、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主要負責人列席相關議題的討論。根據會議內容,可邀請縣委、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的領導同志,新聞單位的負責人及相關部門負責人以及縣政府顧問列席會議。

第四十條需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策的縣政府重大工作,嚴格按照《縣人民政府重大決策程序規定(試行)》辦理。

第四十一條縣長辦公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政府分管領導)、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縣長召集并主持會議。縣長不能參加會議時,可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和研究貫徹市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召開的全市性工作會議精神;

(二)研究縣政府工作中事關全局、需要統籌安排的事項;

(三)研究處理縣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體事項;

(四)討論需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政府重大決策方案;

(五)通報情況,分析形勢,安排工作等。

縣長辦公會議不定期舉行。縣監察局主要負責人固定列席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縣人武部部長、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督查室、應急辦主任和與議題有關部門、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四十二條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的議題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縣政府分管領導)協調或審核后提出;議題承辦單位和涉及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詳細了解提交上會的議題并在縣政府常務會議議題收集表上簽署明確的意見,提交縣政府辦公室審核匯總后報縣長確定。

議題承辦單位應于會前深入開展調研工作,對議題的科學性、可行性、合法性進行充分論證,全面掌握決策所需的有關情況,并形成書面材料報送縣政府辦公室;議題涉及多個單位的,承辦單位應在會前與相關單位協調并充分聽取意見。

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文件和議題于會前送達與會同志;常務會議議題說明原則上由議題承辦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講解;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于公開的,應及時報道;新聞稿須經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或有關辦公室副主任審定,如有需要報副縣長(縣政府分管領導)、縣長審定;常務會議紀要由分管副縣長審核、縣長簽發。

第十章公文審批

第四十三條公文辦理應當遵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及縣政府的有關規定,遵守行文規則,注重公文效用。

第四十四條公文報送制度:

報送縣政府的請示或報告由報文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簽發。請示應一文一事,報告中不得夾帶請示事項。請示事項如涉及多個部門的職責,由主辦和協辦部門協商一致并經主要負責人會簽后報送縣政府;經協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出各方的理由和依據,提出建議性意見一并上報。

上報公文由縣政府辦公室統一簽收、辦理,除縣政府領導直接交辦外,不得直接報縣政府領導個人。因特殊情況直報縣政府領導處理的公文,處理后應進入正常的辦理程序。

第四十五條公文簽發程序:

以縣政府、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出臺的各類公文,一律經辦公室審核后,再按文件簽發權限送簽。

縣長簽發的公文,經分管副縣長(縣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后送簽。來不及送簽的急辦公文,分管有關業務工作的副縣長(縣政府分管領導)在口頭請示縣長同意簽注說明后印制辦理,事后應由縣長補簽。

縣長另有專門交代的文件,按縣長交待的程序辦理。

第四十六條縣政府的政策性、規范性文件,由縣政府法制辦統一審查、論證,經分管有關業務工作的副縣長(縣政府分管領導)書面同意后才能對外公布施行,并報縣政府法制辦備案。

以縣政府名義簽訂的各類合同及訴訟、行政復議有關的法律文書,經縣政府法制辦或法律顧問審查,經分管有關業務工作的副縣長(縣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后,送縣長或縣長授權的副縣長(縣政府分管領導)簽訂或簽發。

第四十七條公文簽發權限:

(一)縣長簽發下列公文:

1.縣政府上報市政府審批,向市有關部門函請批準事項或商洽工作的公文;

2.縣政府報送縣委的請示、提請縣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議案、向縣政協通報重大情況的公文;

3.縣政府或縣委、縣政府聯合行文下發的涉及全局性、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公文;

4.縣政府人事任免和干部行政處分的公文;

5.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涉及公務車輛編制、財政性項目資金補助的公文;

6.其他涉及重大事項的公文。

(二)副縣長(縣政府分管領導)簽發下列公文:

1.除應由縣長審批簽發以外的縣政府公文,屬于一位副縣長(縣政府分管領導)分管工作范圍內的,由分管副縣長(縣政府分管領導)審批簽發;涉及兩位以上副縣長(縣政府分管領導)分管工作的,經有關副縣長(縣政府分管領導)會審會簽提出意見后,由縣長或負責縣政府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審簽;

2.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屬于分管范圍的公文。

(三)縣政府各部門向上級業務部門上報涉及人事、機構等事項的公文,應事先報經縣長審批同意或征得縣長同意。

第四十八條縣政府領導簽發具有請示事項的公文,應簽署明確的處理意見。

對縣政府領導批示要求落實的事項,由縣政府督查室統一編號后送達承辦單位具體辦理,承辦單位要按照規定時限將辦理結果反饋縣政府督查室。

第四十九條縣政府各部門要認真履行行政職責,屬于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需要以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的,由聯系的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綜合平衡并請示分管副縣長(縣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后,由主辦部門負責起草文件,經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核簽字后,報縣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需要部門聯合發文的,應明確主辦部門,各協辦部門在接到會簽文件3個工作日內簽注意見并回復主辦部門。

第五十條縣政府領導在縣政府各部門會議上的講話材料,會上已印發的,不再發文;確需印發的重要講話,經縣政府辦公室審查后,由會議主辦單位印發;凡會議已經部署的工作,一般不另行文;凡能口頭或電話答復的問題,不發文件;已在新聞媒體上刊載的文件,不另行發文。

第五十一條以縣政府、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公文,除涉密文件以外,原則上應在市縣人民政府公眾信息網上予以公開。縣政府各部門印發的公文,可按此原則辦理。

加快公文辦理速度,實行3日公文辦結制度,重要而特殊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加大辦公自動化建設,大力推行網上報文和網上審簽。

第十一章內外事活動和政務接待制度

第五十二條出席內事活動制度

(一)縣政府領導除縣委、縣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外,原則上不參加一般事務性活動,應集中精力研究處理全縣中心工作和重大問題;確因特殊情況需要參加的,主辦單位應將相關通知、請柬送縣政府辦公室,報請縣政府領導確定。縣政府的活動、會議應統籌安排。

(二)除重大社會政治活動外,原則上不得以縣政府名義參與各種慶賀活動,禁止以縣政府名義參與商業性慶賀活動,凡是要求以縣政府名義參與的慶賀活動,一般都以縣政府辦公室的名義參加,并從嚴控制。

(三)縣政府領導內事活動的宣傳報道應從嚴掌握。縣政府領導出席重要會議和活動、下基層調查研究等,新聞報道應堅持從實際出發、注重新聞價值和社會效果、精簡務實的原則,按照有關規定從嚴掌握。

第五十三條出訪及出席外事活動制度。縣政府領導同志出席外事活動,按外事規定的要求辦理。縣長因公出國出境的,應報縣委和市人民政府批準;副縣長(縣政府分管領導)因公出國出境的,應報縣長、縣委和市人民政府批準;縣政府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因公出國出境的,應報縣政府、縣委批準。上述人員因公出國出境報經批準后,由縣政府外事辦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十四條政務接待制度。縣政府接待工作堅持分級負責、對口接待和熱情周到、節儉高效,按以下原則辦理:

(一)黨和國家領導人、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領導,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市政協領導和中央、市委、市政府工作組、外省、市、縣正廳級以上領導來調研、檢查、視察、考察指導工作,由縣委、縣政府統一安排,縣機關事務管理局統籌協調,縣長、工作分工對口的副縣長(縣政府分管領導)參與接待或陪同;

(二)市級部門主要領導來檢查工作,外省市的部門領導、兄弟區縣級領導來考察聯系工作,一般由相關部門對口接待,負責具體事務。需要縣政府領導出席的,由接待單位提前報縣政府統籌安排;

(三)縣政府主要領導邀請的貴賓,由縣政府辦公室統一安排,縣機關事務管理局統籌協調,其他人員來,確需縣政府領導會見或陪同的,由接待單位提前報縣政府統籌安排;

(四)外國及港、澳、臺地區政府官員或非關人士來我縣考察訪問,需要縣政府領導會見的,由接待單位向縣政府書面報告后,按外事接待程序辦理。

第五十五條每年適當時候在或外地,邀請曾在工作的老領導、籍在外工作的副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專家學者、教授和其他知名人士,通過舉辦聯誼會、座談會、貿易洽談會、單獨拜訪等方式加強聯系聯絡。

第十二章加強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聯系

第五十六條縣政府及縣政府各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聯系,認真辦理人大代表議案、政協委員提案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批評、意見,并作為考核縣政府各部門領導干部的重要內容。

(一)縣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負責人大代表議案、政協委員提案及批評、建議的辦理工作,落實具體承辦人員,及時解決辦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對重要議案、提案要親自辦理。

(二)縣政府各部門對承辦的議案、提案,凡能夠解決的,應及時解決;因客觀條件限制,一時不能解決的,應積極創造條件解決或納入計劃、規劃逐步解決;確屬不能解決的,應如實說明情況。

(三)對涉及我縣經濟、社會發展和政府工作全局的重要議案、提案,可列入縣長辦公會議或縣政府專題會議討論。

(四)縣政府及縣政府各部門要加強人大代表議案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的檢查督促,及時總結辦理工作的經驗。

(五)每年“兩會”結束后,縣政府辦公室應及時將“兩會”期間提出的議案、提案辦理工作進行責任分解,并及時交辦。

第五十七條努力拓寬縣政府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聯系渠道。

(一)縣人民代表大會、縣政協全體會議期間,縣政府要按規定報告、通報工作;縣政府組成人員和有關部門負責人應按規定到會聽取意見。

(二)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和縣政府召開的專題會議或全縣性的工作會議,可邀請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的領導參加。縣政府各部門討論重要工作時,應邀請本系統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加會議。

(三)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常委會召開會議時,縣政府及縣政府各部門應根據會議涉及政府工作的議題,向會議報告、通報政府工作,接受詢問。

(四)縣政府及縣政府各部門對一些重大問題或專業性問題組織的調查研究、重大檢查活動應邀請有關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