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管理辦公室服務指南
時間:2022-02-18 05: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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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遷現場程序:
1、拆遷人拿到《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應制定具體的拆遷操作程序。
2、根據《條例》規定,公開房屋拆遷政策、辦事程序、安置房源、補償辦法及補償價格。
3、公布《房屋拆遷許可證》或《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4、做好拆遷政策的宣傳和解釋工作。
5、在規定期限內拆行人與被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明確拆遷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6、拆遷人依據《條例》有關條款之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
7、拆遷當事人雙方對被拆遷房屋進行現場交談,在規定期限內對房屋實施拆除。
8、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二、調解、裁決程序:
立案:
1、在城市規劃區域內的國有土地上,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之間就房屋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戶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
2、裁決以書面形式申請。
3、當事人應提供以下材料:
(1)拆遷人提出申請的,需提供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市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房屋拆遷管部門核發的拆遷許可證,市土地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批準書等文件;
(2)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請的,應提供合法房屋所有權證、合法租賃手續等。
4、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收到上述材料必須進行認真核實。
(1)立案時應審查拆遷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有關資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爭議內容是否屬于裁決的范圍;
(3)是否有明確的裁決事實。
裁決:
1、審查當事人提出的裁決申請內容及舉證的合法性。
2、做現場勘察及調查事實。
3、了解當事人雙方對拆遷的意見和要求。
4、主持召開拆遷調解會,就拆遷補償、安置等事宜進行調解;調解達不成協議,在規定的期限內做出裁決。
申請執行:
1、拆遷雙方當事人對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不服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裁決限期已逾,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提供了周轉房的,拆遷當事人仍不履行規定義務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申請人民政府作出責令限期拆遷的決定,逾斯仍不拆遷的,由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組織強制拆遷,或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2、申請強制拆遷,須提交如下材料:
(1)申請人需提出書面申請強制拆遷請示報告,申請強制執行書。
(2)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及送達回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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