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處理事項原因告知制度

時間:2022-03-05 06: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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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處理事項原因告知制度

一、凡外單位及群眾來街道辦事處辦事,各科室工作人員對申請人所申請事項受理后,應在承諾時限內予以辦理。

二、承辦人對不能辦理的事項(即未辦理事項),應向申請人耐心解釋,并及時填寫《未辦理事項原因告知書》,向申請人說明其基本情況、否定理由及依據。

三、不能辦理事項內容:

1、法律、法規確定不能予以辦理的;

2、屬于保密事項不能公開的;

3、辦理手續不完整的;

4、不符合辦事程序的;

5、超期或不到辦理時間的;

6、其它不能辦理的事由。

四、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辦理時限的,應經分管領導或街道主要領導同意后,方可延長時限。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通知,說明延期原因和延長時限。

五、屬于首問人職責范圍外的事或首問人不明確具體承辦科室的事,不能予以否定。應當及時請示領導,盡快協調,并引導辦事者到有關承辦科室辦理。

六、辦理事項時限到期后任未有結果,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