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處理事項原因告知制度
時間:2022-03-05 06:06:00
導語:未處理事項原因告知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一、凡外單位及群眾來街道辦事處辦事,各科室工作人員對申請人所申請事項受理后,應在承諾時限內予以辦理。
二、承辦人對不能辦理的事項(即未辦理事項),應向申請人耐心解釋,并及時填寫《未辦理事項原因告知書》,向申請人說明其基本情況、否定理由及依據。
三、不能辦理事項內容:
1、法律、法規確定不能予以辦理的;
2、屬于保密事項不能公開的;
3、辦理手續不完整的;
4、不符合辦事程序的;
5、超期或不到辦理時間的;
6、其它不能辦理的事由。
四、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辦理時限的,應經分管領導或街道主要領導同意后,方可延長時限。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通知,說明延期原因和延長時限。
五、屬于首問人職責范圍外的事或首問人不明確具體承辦科室的事,不能予以否定。應當及時請示領導,盡快協調,并引導辦事者到有關承辦科室辦理。
六、辦理事項時限到期后任未有結果,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 上一篇:企業市場營銷管理的改革路徑
- 下一篇:藥監落實本職工作交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