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開暫行規定

時間:2022-03-23 03: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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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開暫行規定

為進一步增加行政活動的透明度,方便群眾辦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促進依法行政,建設開放型,根據《人民政務公開實施細則》(大政辦發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政務信息,是指區及其職能部門和直屬事業單位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組織、行政機關委托組織及具有行政管理、服務職能的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在其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得和掌握的相關信息。

第二條政務信息公開要遵循合法、真實、便民和及時的原則。

第三條下列政務信息,不得公開:

1、國家秘密;

2、機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公開后可能影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執法活動的;

3、法律、法規規定免予公開的其他政務信息。

第四條下列政務信息,要主動公開:

1、各級行政主體、公用事業單位和社會服務行業的基本情況。包括機構設置、管理權限、主要職責,工作目標,辦事程序、條件、依據、結果、紀律及聯系方式,監督、舉報和投訴的途徑、方法及處理情況。

2、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其他文件;

3、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計劃及其進展和完成情況;

4、行政許可事項的依據、條件和程序以及行政收費項目的依據、標準、紀律及聯系方式,監督、舉報和投訴的途徑、方法及處理情況;

5、財政預算、決算和實際支出以及審計狀況;

6、影響公眾安全的疫情、災情等重大突發事件的預報、發生以及處理情況;

7、重要專項經費的分配使用情況、重大基本建設項目和投資建設的社會公益事業的建設和運行情況;

8、采購目錄、限額標準、采購結果以及監督情況;

9、扶貧、優撫、教育、社會保障、征兵、勞動就業方面的標準、條件及實施情況;

10、公務員招考、錄用的條件、程序、結果的有關情況;

11、向社會承諾為群眾辦實事的事項及完成情況;

12、督促與群眾利益關系密切的各級各類學校和醫院、物業、水、電、氣、通訊、城市公交、金融服務等公用服務事業和社會服務單位公布基本信息及辦事制度、程序、紀律、時限、收費等情況。

13、機關依法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務信息;

第五條政務信息公開應當采用下列形式:

1、公報,政務公開欄、公開電話以及開放檔案館、公開圖書館等;

2、報刊、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

3、通過區門戶網站的平臺以及觸摸屏、電子大屏幕等現代科技手段對外公開;

4、建立健全新聞發言人制度,對涉及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重大決策以及重大事件、重要工作等情況,通過新聞會的形式進行公開;

5、通過聽證會對外公開。對城管、收費等與群眾利益關系密切的事項,實行聽證會制度;

6、適合行業特點,方便群眾的其他形式。

第六條機關要編制本單位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信息目錄,并適時調整和更新。

第七條政務信息公開的時間要與公開的內容相適應。經常性工作應當定期公開;階段性工作應當分段公開;臨時性工作應當隨時公開,提高信息的實效。

第八條政務信息公開要嚴格審核程序。各部門確定公開項目和公開內容要經過所在單位的主要領導審批,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布。所有辦理結果要及時反饋。所有政務公開內容留存備份,并及時立卷、歸檔,便于查閱。

第九條機關未履行主動公開義務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要求機關及時公開,并有權向區監察局投訴。

第十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政務信息記錄不準確、不完整、不適時或不相關的,有權要求機關及時更改。

第十一條對于申請提供政務信息者,機關應當提供條件,方便申請者當場查閱或抄錄,必要時提供打印、復制等服務。

第十二條對機關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辦公室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區監察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1、違反本規定中關于公開內容、方式、程序和時限規定的;

2、有償或變相有償提供應該公開的政務信息或者違反規定收費的;

3、公開的政務信息內容不真實的;

4、違反保密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十三條本規定由區辦公室負責解釋。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