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園區招商引資規章制度
時間:2022-03-25 09: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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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促進“飛地經濟”快速發展,加快實施“工業強縣”戰略,將五峰民族工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建設成為五峰對外開放的平臺、招商引資的平臺和縣內縣外聯動發展的平臺。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政策。
第二條本政策適用于在園區投資的工業企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
第三條堅持“布局集中、產業集聚”的原則,高起點規劃,高標準建設,高效能管理,促進園區快速、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堅持集約節約用地原則,在園區投資的項目需滿足國土資源部《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國土資發〔2012〕24號)規定的投資強度和容積率要求,不得圈地和閑置土地。
第五條堅持培植后續財源的原則。凡入園的項目,原則上年均入庫稅收不得低于每畝5萬元;鼓勵高附加值、單位面積稅收貢獻大的項目落戶園區。
第六條項目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標準,有利于保護環境、節約能源和有效利用開發資源,并按園區產業布局投資建設。重點支持發展裝備制造、電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及環保產業。引進項目正式簽約前,應進行項目綜合評價。
第七條項目入園應與園區管理委員會簽訂協議,明確投資額度、稅收強度、項目用地條件、用地面積和價格、財政補貼與獎勵的數量和方式、開工及建成投產時間、驗收標準和程序等各自的權利義務。
第八條項目供地按國家規定的招拍掛方式實行出讓,企業依法依規按招拍掛價格繳納土地價款后,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對投資強度、稅收強度符合本政策要求的項目,給予財政獎勵。獎勵金額為本項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所實際支付的價款每畝5萬元以上的部分。財政獎勵資金全部用于企業技術進步、貸款貼息、節能環保和基礎設施建設等。獎勵資金分兩次獎勵到位,在項目主體工程達到正負零時獎勵50%,在項目建成投產并達到約定的投資強度后獎勵50%。
第十條項目用地上的房屋拆遷安置費用按50%的比例由園區管理委員會給予補貼。
第十一條從項目投產之日起三個年度內,按企業所繳增值稅地方留存部分的50%和企業所得稅地方留存部分的80%獎勵給企業用于科研開發與技術改造。
第十二條引進項目的本級行政事業性收費能免則免,無權減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按規定標準的下限收取。
第十三條園區負責項目用地“三通一平”。即項目用地平整至廠區紅線外道路路面高程,供水、供電、道路通至廠區紅線。
第十四條積極為落戶園區的重點項目或企業落實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山區等特殊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或企業,落實不低于2年的流動資金貸款貼息。
第十五條引進項目由園區經濟發展服務中心受理服務,限時辦理各項審批手續和經營證照。對重點項目實行專班協調,跟蹤服務。
第十六條項目供地后,1年內未開工建設的,園區按投資方實際支付的土地價款收回該項目土地使用權。稅收強度從合同約定的建成投產之日起,三個年度內仍達不到合同約定的,取消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對投資在2億元以上的項目,實行一企一策,由縣政府另行確定獎勵辦法。
第十八條本政策由園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政策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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