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居民醫療救助實施細則

時間:2022-03-30 05: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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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居民醫療救助實施細則

救助對象

凡持有本縣戶口的居民,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享受醫療救助

1、農村五保戶;

2、農村特困戶救助對象;

3、家庭成員發生重大疾病,造成基本生活受到影響的;

4、經縣民政部門審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5、縣屬國有企業下崗且未參加醫療保險的職工;

6、無力參加醫療保險的;

7、因遭受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災害而導致嚴重傷殘的;

8、經縣政府批準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對象。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醫療救助待遇:

1、交通事故造成傷殘的;

2、因工傷殘的;

3、打架斗毆、酗酒、自殺、自殘的;

4、因服用、吸食、注射國家嚴禁使用的精神類藥品而導致疾病的;

5、已享受國家免費治療等相關優惠政策的;

6、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各種商業醫療保險的。

救助方法

第六條事前救助。為讓因經濟困難沒有能力首付住院入院費的救助對象得到及時治療,每年醫療費用在5000元以上的農村五保戶、農村特困戶救助對象、城市低保常補對象、符合救助范圍的重大疾病救助對象,憑五保證、特困證、城市低保常補證和醫院的診斷書等,每年可以向救助部門申請一定數額的一次性事前醫療救助金。

第七條事后救助。農村五保對象每年(以公歷年為計算區間)醫療費用達到500元以上的,農村特困戶救助對象、城市低保常補對象達到1000元以上的,城市低保非常補對象達到4000元以上的,其他對象達到10000元以上的,憑由當地醫院、衛生院或經縣人民醫院、中醫院、鄉衛生院轉院到縣級以上公立醫院治療的病歷,可以向救助部門申請醫療救助。

第八條基本救助。為保證城市低保常補對象非大病的基本醫療,按每人每年200元的標準發給醫療救助卡。城市低保常補對象憑醫療救助卡到指定的醫療部門(居住城鎮的到縣紅十字醫院,居住農村的到居住地所在的鄉、鎮醫院)就醫。

救助標準

第九條農村五保戶,一次性醫療費達到500元以上的,按核定醫藥費的30%救助。

第十條農村特困戶救助對象、城市低保常補對象,一次性醫療費達到1000元以上的,按核定醫藥費的25%救助。

第十一條城市低保非常補對象,一次性醫療費達到4000元以上的,按核定醫療費的20%救助。

第十二條其它對象,一次性醫療費達到1萬元以上的,按核定醫藥費的20%救助。

第十三條救助對象全年個人累計享受醫療救助金額原則上不超過5000元。

第十四條對各類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對象予以重點救助,凡在各類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對象,除按上述原則進行醫療救助外,可按在院人員每人每年不超過50元的標準從醫療救助基金中直接補助到供養機構,由供養機構統一掌握使用。

救助程序

第十五條個人申請。申請人(患者或戶主)要向戶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和提供居民身份證、疾病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出院小結、必要的病史等證明材料。申請事前救助的需提供醫療診斷結果證明,屬農村五保戶或特困戶對象的,需提供五保供養證或農村特困戶救助證;屬城市低保對象,需提供城市低保證;城鎮居民需經社保、醫保部門簽署有關醫療保險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