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和城鎮建設管理規定
時間:2022-05-04 11: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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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鎮直各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我鎮農村宅基地管理,規范農村村莊建設,加快小城鎮建設步伐,提升省級中心鎮建設和管理水平,全面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農村和城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省政府《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和縣政府《關于加強村鎮規劃建設審批工作的通知》精神,以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依據,結合我鎮實際,特作如下規定。
一、農村宅基地管理
(一)審批原則。農民建房安排宅基地要本著有利于保護耕地,有利于按村莊規劃綜合治理“空心村”和改善村容村貌,提高農民居住環境和生活質量的原則進行,必須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建設用地規劃,嚴格控制新宅基地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農田,原則上,不再新批宅基地。
(二)農民建房審批程序。農村居民需要翻建房屋,先由建房戶向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委員會和村民代表議事會討論通過后,再由村主要負責人簽字蓋章,然后到鎮村鎮辦領取《鄉村建房申請表》,鎮村鎮辦對建房戶條件進行審核,建房戶持本戶戶口本扉頁和建房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鄉村建房申請表》到鎮國土資源所進行登記。經村鎮辦、國土所實地勘察符合建設規劃的,建房戶與施工隊到鎮村鎮辦簽訂《村鎮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書》,施工隊必須具有建設資質,在鎮村鎮辦備案并定期接受年檢。由分管領導簽字,供電所憑鎮政府介紹信給予辦理接電事宜。鎮政府派人到現場定點放線后,由鎮村鎮辦批準后施工隊方可施工。待各項手續齊全后,報縣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并由縣人民政府批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相關手續。確有特殊情況需新建房屋的,經鎮黨委、政府統一研究,鎮長簽批后按上述程序辦理。
(三)對違規建房的有關規定
1、對在村莊規劃內未按規劃審批程序批準或者違反規劃規定進行建設,嚴重違反村莊規劃的,以及隨意抬高宅基地高程,影響排水的,村鎮辦、國土所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并沒收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并根據《省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辦法》第35條之規定,按違法建筑面積5—10元/平方米進行罰款。
2、村民或村民委員會向本村以外的公民轉讓、買賣宅基地,必須報經鎮村鎮辦批準并按國有土地建設用地程序辦理有關手續,否則由國土部門按照擅自轉讓使用權的規定依法處理,對擅自買賣、轉讓宅基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73條規定處理。
3、村民未經縣人民政府批準違法占地建房的,鎮村鎮辦、國土所依法查處。
4、對違法超占宅基地,鎮村鎮辦、國土所依法查處,限期整改。
5、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亂占、亂取土,如需取土,需經村委會同意,報村鎮辦、國土所審核后劃定取土點,方可取土。對各村私自墊土的行為,對村支部書記、社區書記和包村干部嚴肅處理,責令限期整改。
6、凡發現各村有私自違法新建房屋的,鎮村鎮辦、國土所立即查處,限期整改。鎮政府將嚴肅追究村支部書記、社區書記和包村干部的責任,分別給予500元以上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免職。
二、城區建設管理
1、擬建設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報所在村“兩委”研究確定加蓋村公章后再上報鎮村鎮辦、國土所,村鎮辦、國土所對項目用地性質進行審核,所長簽字,符合用地性質的(1)到縣國土資源局辦理用地等手續(2)到公路局辦理公路允許施工手續(3)到建設局辦理“一書三證”;
2、所有手續辦理后到村鎮辦辦理登記備案,上報分管領導審核項目效果圖,并由分管領導簽字;
3、上報鎮政府主要領導審核把關并由鎮長簽字;
4、鎮村鎮辦、國土所現場定點放線并交足押金,每間樓房按3000元收取。基礎設施配套費按實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收取;
5、以上手續合格后到供電所、自來水公司辦理接電、接水手續;
6、對未按以上要求施工的沒收所有施工工具和建筑材料,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從嚴處罰。
1、成立領導機構。成立由政府鎮長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村鎮辦、國土所、司法所、派出所、供電所、法庭、社區等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碣石山鎮農村宅基地和城鎮建設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村鎮辦、國土所聯合辦公。
2、加大執法力度。對在農村宅基地和城區建設管理工作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堅決追究村主要負責人、社區書記和包村干部的責任;對無視規定擅自建設的建筑隊將依法沒收全部建設工具和建設材料,吊銷建筑資質并處以3000元以上罰款,從源頭上杜絕農村宅基地違法現象。
各村要積極配合村鎮辦、國土所,做好農村宅基地和城區建設管理工作,建立巡回檢查制度、舉報制度。鎮有關部門將對檢查或舉報的問題從嚴、從快調查處理,對典型案件予以公開曝光。對利用職權批“人情地”、收“人情費”的村和個人,一經發現嚴肅查處。通過鎮、村兩級的共同努力,推動全鎮農村宅基地和城鎮建設管理走上依法、統一、科學、規范的軌道,促進全鎮村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大局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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