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質監局督查督辦制度

時間:2022-05-07 11:23:00

導語:縣質監局督查督辦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縣質監局督查督辦制度

為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執行力,確保上級和我局的重要決策和工作措施及時、全面、準確的貫徹落實,切實做到政令暢通,令行禁止,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督查督辦對象。

包括局機關各科室、稽查隊、檢驗檢測中心及其工作人員。

第二條督查督辦內容。

1、上級部門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文件和重要會議明確要求縣局報告貫徹落實情況的事項;

2、市局、縣委、縣政府領導批示所交辦的事項;

3、全局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和重點工作部署實施情況;

4、各項制度的貫徹落實執行情況;

5、局黨組會、局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議定的事項;

6、人大議案、建議,政協提案需要承辦落實事項,行風監督員、新聞媒體(含網站)、社會各界舉報、投訴、評論、批評、建議或意見;

7、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需要辦理落實的重大事項;

8、與質監工作相關的社會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和人民群眾關心的民生問題;

9、局領導對某項工作口頭或書面的指示、批示和要求;

10、其它需要督查督辦事項。

第三條督查督辦工作要點

(一)會議督查。會議督查實行周督查,包括對參加省、市局,縣委、縣政府會議等的落實情況督查以及對局黨組會、局長辦公會、專題會議議定事項的督查。重點督查:

1、參加會議情況。重點督查是否按時參加會議,有無曠會、早退情況,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是否按規定請假。

2、參加各類會議,會后1個工作日內,負責落實或牽頭落實的科室、單位要向辦公室提報會議主要內容或會議紀要,辦公室負責將會議紀要、會議相關材料梳理上傳,在OA系統流轉。會議要求上報落實情況的,還要在規定時限內將落實情況一并上報。局領導參加的會議,由局領導根據會議內容指定相關科室、單位負責上報。

3、局黨組會、局長辦公會、專題會議議定的事項按領導要求督辦通知,承辦單位要按照事項完成時限要求,書面提報計劃進度和事項進展情況。

4、局辦公室每周匯總會議督查情況提報局領導,重要事項隨時提報。

(二)重點工作督查。對市局和本局確定的年度重點工作的進展情況實施督查,實行季度督查或按局領導要求實施階段性督查。

1、牽頭科室、單位,應列出時間進度和要求,將考核任務、指標進行量化,提報工作完成情況要客觀、實事求是。

2、重點工作的牽頭科室、單位,每季度最后一個月25日前向局辦公室提報工作開展情況并分別對各單位工作進展情況作簡要評價,局辦公室每季度編發督查通報,報領導傳閱。

(三)創新工作督查。實行季度督查,對各科室、單位在思路創新、業務工作創新、上級部署的專項活動創新等方面的成效實施督查。

1、創新工作考核由各科室、單位(由多個科室、單位開展的,由牽頭科室或單位)每季度最后一個月25日前,向局辦公室提報本科室、單位創新工作開展情況并作簡要評價。

2、與重點工作督查相結合,編發季度督查通報。

(四)領導批示督查。對局領導在會議期間或其他場合下做出的書面或口頭批示、要求的落實情況進行督查。根據領導口頭或書面批示,辦公室當日下發督查通知,承辦單位要在3個工作日內辦理,并按時提報辦理情況。辦公室將情況及時提報局領導。遇特殊情況需要延期辦理,要書面說明情況,做出合理解釋。

(五)人大、政協議案,應急事件以及對舉報投訴落實相關情況的督查。對人大、政協議案,應急事件中涉及質監工作的部分由局辦公室實行即時督查;各類舉報、投訴落實情況由監察室實行即時督查。人大、政協議案的回復,根據時限要求,提前15個工作日內提報辦公室,特殊情況下需要延期辦理的,需做出書面說明;應急事件要立即處理,隨時提報相關情況。

第四條督查督辦程序。

1、登記:凡督查、督辦的事項,不論轉辦或自辦,均要登記《督查、督辦事項登記表》。登記表的內容包括:登記序號、督查事項、領導批示、辦理時限、責任人員、辦理結果等。對督查督辦單位由局辦公室下達《督查督辦通知書》。

2、承辦:交辦單位要確定督查任務、明確督查事項的辦理要求,指明督辦事項的承辦單位或承辦人,規定督辦事項的完成時限,提出督辦事項辦結后的反饋要求等。承辦單位要按職權范圍認真做好辦理工作,辦理情況要及時反饋和報告。

3、催辦:對轉交有關單位辦理的事項,要認真做好催查和督促工作,每隔一定時間與承辦單位聯系一次,未能辦復者,則要求匯報辦理過程,說明情況,再提出時限要求。

4、立卷歸檔。督促檢查事項辦結后,應將查辦過程中領導批示,查辦原件,調查情況,處理結果和來往文件等材料組成案卷歸檔。

第五條督查督辦方式和要求

1、為促進督查督辦工作的落實,成立內審督查室。內審督查室設在辦公室,具體負責督查督辦工作的組織協調。

2、領導負責。督查督辦是一項領導職能,分管領導和具體負責人要親自過問,承擔責任。

3、部門分工。辦公室、監察室和相關工作牽頭科室、單位承擔局督查督辦工作職能,根據工作需要可開展聯合督查督辦工作。辦公室主要負責承辦有關局黨組決策、綜合性的事項;涉及單一科室的事項由該科室承辦;涉及多個科室的事項由牽頭科室負責協調承辦。

4、責任到人。各單位中層負責人是該督查督辦事項的第一責任人,各單位要確定一名工作人員為本單位督查督辦工作聯絡員,負責督查督辦事項完成情況的報告和聯絡工作。

5、督查督辦事項轉出后,督辦單位要按時、定期催辦督辦,緊急問題及時督辦,確保按時辦結。

6、承辦單位接到督辦通知后,要責成專人迅速辦理,在規定的承辦期限內辦理完畢。因故在規定時間內未辦理完畢的,或者在辦理過程中預計難以辦成的,要主動與辦公室督辦單位溝通,以便及時反映給有關部門和領導。承辦單位如認為督查督辦事項不屬于本部門的職責范圍,應于24小時內退回督辦單位(緊急事項立即退回)并說明理由。

7、督辦采取電話詢問、下發督辦通知、現場督辦等方式進行。

8、督查督辦要做到交必辦,辦必果,果必報,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結果。

9、對督查督辦事項,除要求各單位按時提報相關材料外,承辦單位還要根據工作情況,安排到相關單位開展實地查看、現場了解、調研工作,確保掌握督查督辦事項真實客觀全面。

10、根據督查事項內容,對需要保密的事宜,在辦理過程中,控制在一定范圍內知曉;對有相應密級的文件資料,要按有關公文保密規定,注意采取保密措施。

第六條為推動督查督辦工作的開展和督查事項的落實,局建立督查督辦工作通報制度,辦公室將定期通報督查督辦事項辦理情況。通報情況一般以會議、文件、電話等形式進行,通常以書面通報為主。對工作中值得推廣的經驗做法或工作中存在的傾向性、普遍性問題,應予以通報表彰或批評。

第七條督查人員應當做到公平、公正,嚴格執行督查紀律,不得利用督查權利徇私舞弊。

第八條對上級交辦的督查督辦事項推諉扯皮或拒絕執行的,對督辦的承辦事項不采取任何措施糾正改正的,給予責任人通報批評,責令立即執行。督查結果納入年度目標管理考核內容。

第九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