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治違規建房規定
時間:2022-05-18 04: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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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縣委、縣政府關于全面開展違法違規建房整治工作部署的要求,結合我縣目前開展的違法違規建房清查等實際情況,本著“嚴肅法紀、尊重歷史、面對現實、以人為本、和諧發展”的原則,現就處理我縣違法違規建房問題,制定暫行規定如下:
一、城區違法違規建房處理規定
(一)縣城建成區(范圍包括:《縣城市總體規劃》中列入城市建設用地和發展備用地范圍中已建成的部分,具體由縣建設局劃定)
1、未批先建的:
①屬年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實施之前建設,符合現施行城市規劃的,國土部門處以占地面積每平方米30元罰款,建設部門按違建造價的3%處罰和補繳有關規費后予以補辦用地審批、規劃許可及房產確權手續(對允許予以補辦手續的都須按規定補繳有關規費,下同)。不符合規劃的,暫保持現狀,不予補辦用地審批、規劃許可及房產確權等手續。
②屬年至年月日《中共縣委、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城區長效管理工作的意見(試行)》(委[]14號)實施之前建設的,對不嚴重影響現行城區規劃的,國土部門將其占用地征為國有并以協議方式供地,按現行基準地價的70%計收出讓金,并處以占地面積每平方米30元罰款;建設部門按違建造價的5%處罰后,予以補辦用地審批和規劃許可及房產確權等手續。對嚴重影響現行城區規劃的,國土部門處以占地面積每平方米30元罰款和建設部門按違建造價的8%處罰后,暫保持現狀,不予補辦用地審批和規劃許可及房產確權等手續。
③屬年月日之后至年月日《縣人民政府關于全面開展違法違規建房整治工作的通告》(政[]1號)之前建設的,對不嚴重影響現行城區規劃的,國土部門處以占地面積每平方米30元罰款;建設部門按違建造價的10%處罰后,暫保持現狀,不予補辦用地審批和規劃許可及房產確權等手續。對存在嚴重影響現行城區規劃的,予以強制拆除。
④屬年月日之后建設的,一律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2、已批違建的:
①超審批面積占地的。對超審批面積占地部分符合規劃的,國土部門處以占地面積每平方米30元罰款后,予以補辦用地審批手續;不符合規劃的,國土部門處以占地面積每平方米30元罰款后,暫保持現狀,不予以補辦用地審批手續。
②違反建設規劃的。按縣建設局制定的《關于城區已批違建個人建房規劃處理意見》進行處置。
3、已批未建的:
城區已批未建的禁止私人繼續建房。對已批的土地可由政府統一收儲開發,或由所在村集體牽頭開發建設保障性住房,用于解決本村村民無房戶、房屋受災戶等住房困難問題。具體由所在鄉鎮政府提出方案上報縣政府研究審定后實施。
(二)城區除建成區外的規劃控制區(范圍包括:建成區以外的城區規劃用地)。
1、未批先建的:
①屬年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實施之前建設的,符合村莊規劃的,國土部門處以占地面積每平方米30元罰款后予以補辦用地審批、規劃許可及房產確權等手續;不符合規劃的,暫保持現狀,不予補辦用地審批、規劃許可及房產確權等手續。
②屬年至年月日《中共縣委、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城區長效管理工作的意見(試行)》(委[]14號)實施之前建設的,對符合建房條件且符合規劃的,國土部門處以占地面積每平方米30元罰款,建設部門按違建造價的3%處罰后予以補辦用地審批、規劃許可及房產確權等手續;不符合規劃的,國土部門處以占地面積每平方米30元罰款和建設部門按違建造價的5%處罰后,暫保持現狀,不予補辦用地審批、規劃許可及房產確權等手續。
③屬年月日之后至年月日《縣人民政府關于全面開展違法違規建房整治工作的通告》(政[]1號)之前建設,對符合建房條件且符合村莊規劃的,國土部門處以占地面積每平方米30元罰款,建設部門按違建造價的5%處罰后予以補辦用地審批、規劃許可及房產確權等手續。不符合規劃的,國土部門處以占地面積每平方米30元罰款和建設部門按違建造價的8%處罰后,暫保持現狀,不予補辦用地審批、規劃許可及房產確權等手續。
④屬年月日之后建設的,一律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2、已批違建的:
①超審批面積占地的。對超審批面積占地部分符合規劃的,國土部門處以占地面積每平方米30元罰款后予以補辦用地審批手續;不符合規劃的,國土部門處以占地面積每平方米30元罰款后,暫保持現狀,不予以補辦用地審批手續。
②違反建設規劃的。按未批先建分類辦法對違建部分進行處置。
二、除城區外的鄉鎮及農村違法違規建房處理規定
(一)未批先建的
1、屬年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實施之前建設的:
①對符合建房條件,且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嚴重影響現行城鄉規劃的(不嚴重影響現行城鄉規劃,指不位于現行的相關城鄉規劃中鄉鎮主干道、重要景觀控制地段和不占用河道藍線、綠地綠線、道路紅線、文物紫線等規劃四線的,下同),國土部門依照《縣人民政府批轉縣土地管理局關于加快處理我縣土地使用權登記發證遺留問題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政綜[]133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辦用地審批手續;建設部門按已建成的建筑面積處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后,予以補辦規劃許可和房產確權手續。
②對不符合建房條件、或雖符合建房條件但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存在嚴重影響現行城鄉規劃的,暫保持現狀,不予以補辦用地審批和規劃許可及房產確權等手續。
③對城鎮居民或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占用集體土地建房的,按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是否存在嚴重影響現行城鄉規劃等實際情況參照上述兩點規定執行。
2、屬年以后至年《城鄉規劃法》實施之前建設的:
①對符合建房條件,且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嚴重影響現行城鄉規劃的,國土部門處以占地面積每平方米20元的罰款和建設部門按已建成的建筑面積處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罰款后(原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的除外),予以補辦用地審批和規劃許可及房產確權等手續。
②對不符合建房條件,或雖符合建房條件但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存在嚴重影響現行城鄉規劃的,國土部門處以占地面積每平方米20元的罰款和建設部門按已建成的建筑面積處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罰款后(原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的除外),暫保持現狀,不予以補辦用地審批和規劃許可及房產確權等手續。
3、年以后至年月日《縣人民政府關于全面開展違法違規建房整治工作的通告》(政[]1號)之日止建設的:
①對符合建房條件,且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嚴重影響現行城鄉規劃的,國土部門處以占地面積每平方米30元的罰款和建設部門按已建成的建筑面積處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罰款后(原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的除外),予以補辦用地審批和規劃許可及房產確權等手續。
②對不符合建房條件,或雖符合建房條件但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存在嚴重影響現行城鄉規劃的,由國土部門處以占地面積每平方米30元的罰款和建設部門按已建成的建筑面積處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罰款后(原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的除外),暫保持現狀,不予以補辦用地審批和規劃許可及房產確權等手續。
③對未完成《鎮(鄉)總體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編制的,待編制完成并報縣政府批準后,按是否存在嚴重影響現行城鄉規劃等實際情況參照上述兩點規定執行。
4、屬年月日之后建設的:一律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二)已批違建的
其違建部分按建設時間和具體情況分別參照上述1、2、3、4點規定執行。
三、農村村民“一戶多宅”建房的,除按以上相關規定處罰外,還須依照《土地管理法》第76條、77條規定予以處理,限期退出多占的土地(原宅基地)或依法流轉給本村其他村民,或征為國有以協議方式供地,按現行基準地價的70%計收出讓金后,方可予以補辦用地審批和規劃許可及房產確權等手續。對存在倒賣或變相房地產開發等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四、經依法批準的造福工程、地災搬遷、受災戶重建、拆遷安置戶等,符合申請條件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且不嚴重影響現行城鄉規劃的,建設、國土部門依法予以補辦用地審批和規劃許可及房產確權等手續。
五、年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實施后,城鎮居民或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占用集體土地建房的,除按以上相關規定處罰外,其占用的土地還須征為國有并以協議出讓方式供地,按現行基準地價的70%計收出讓金后,方可予以補辦用地審批和規劃許可及房產確權等手續。對認定屬于造福工程、地災搬遷戶異地安置的,其占用的土地征為國有以協議方式供地,可按現行基準地價的40%計收出讓金。
六、城區建成區及規劃控制區嚴禁舊宅改建,對確屬無房戶、受災戶等住房困難的,由所在鄉鎮根據實際情況,向國土和建設部門申請在城鄉結合部建設部分住宅小區解決農民住房困難問題。對城區屬于居民戶或干部職工且符合政策規定的住房困難戶,通過建設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方式予以解決。
七、各鄉鎮人民政府要抓緊做好本鄉鎮總體規劃及中心村建設規劃的編制工作,完善工作機制,建立健全國土、建設等部門建房用地會審制度。鄉鎮人民政府對建房用地初審要嚴格審查申請者戶籍家庭人口和居住面積情況,并定期在建房所在地進行公示。
八、各鄉鎮人民政府和建設、國土等職能部門要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并建立分片區的監管責任制,加強對轄區內私人建房的監管,全面有效打擊并及時拆除轄區內的違法違規私人建房。對監管責任區內出現違法違規私人建房且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九、黨政干部非法占用、轉讓、買賣土地的,由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國土、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及村級組織予以積極配合調查。
十、對屬本暫行規定中應予以處罰的違法違規建房者,建設、國土部門通知其在年12月31日之前接受處罰。逾期不接受處罰者,對可補辦審批手續的也不再予以補辦,對不可補辦審批手續的予以從重處罰。
十一、本暫行規定中縣城建成區及規劃控制區的具體范圍由縣建設部門劃定,報經縣政府研究同意后對外公布實施,并根據城區發展的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對建房者及所建房屋是否符合相關條件,由建房者負責提供原始證明材料,所在鄉鎮政府負責組織鄉鎮國土所和村鎮規劃建設服務中心會審核定。
十二、本暫行規定自之日起施行,由縣國土和建設部門負責解釋。施行前縣人民政府做出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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