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行政問責章程
時間:2022-05-28 10: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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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強化安全生產行政責任,促進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業園區管委會)、區直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國家安監總局第11號令)及《省安全生產條例》、《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的通知》(政文〔〕3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行政問責制,是指區政府按照本暫行規定,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業園區管委會)、區直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及有關分管領導和相關人員不認真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以致影響安全生產工作,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和后果的行為,需要發出預警或提起行政問責,要求就安全生產有關問題作出解釋,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領導及其他相關人員安全生產責任的制度。
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的行政問責工作,按照事故責任追究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區政府成立安全生產行政問責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區長擔任,成員由區委組織部、區監察局、區人事局、區安監局等部門的領導組成。具體問責工作由區監察局負責組織實施,由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實施落實到位。安全生產行政問責小組召開問責會議時,可以邀請人大、政協、總工會等單位列席,必要時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加。安全生產行政問責工作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業園區管委會)、區直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及有關分管領導及其他相關人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到安全生產行政問責:
(一)對區委、區政府安全生產工作重大決策決議貫徹執行不力的,安全生產工作沒有及時部署和落實的;
(二)沒有按文件規定設置安監工作機構和配備專職安監人員的;
(三)對群眾舉報、投訴或區領導批辦件或上級督辦的事故隱患,當年度累計兩次沒有采取措施落實整改并反饋的;
(四)未按規定履行職責,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沒有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到位或對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沒有依法查處的;
(五)安全生產事故傷亡人數超出同期區人民政府下達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的;
(六)對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掛牌督辦整治的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督辦不力的;
(七)其他認為需要提起安全生產行政問責的情形。
第五條行政問責實行回避制度。安全生產問責小組成員與問責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問責公正的,應當回避。
第六條安全生產行政問責的種類:
(一)責令限期改正;
(二)誡勉談話;
(三)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四)通報批評;
(五)取消當年度評先評優資格;
(六)效能告誡;
(七)建議責令停職檢查。
以上問責方式可以單獨或者合并使用。被問責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問責領導小組或有關部門提出申訴。
第七條安全生產行政問責程序:
(一)對存在安全生產行政問責情形的對象,由區政府安辦會同監察局提出建議后,報區政府行政問責領導小組組長批準后予以立案;
(二)由區安全生產問責領導小組組織行政問責調查組,開展調查;
(三)調查組根據調查結果形成對被調查對象的書面問責報告,報區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八條安全生產書面問責報告的內容:
(一)被問責人員的基本情況;
(二)問責情形發生的原因和性質;
(三)責任的認定以及對被問責對象的處理建議;
(四)問責情形的預防和整改措施。
書面問責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安全生產行政問責調查組成員應當在書面問責報告上簽名。
第九條安全生產行政問責的期限
安全生產行政問責調查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提交被調查對象的書面問責報告;區政府在收到書面問責報告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復。
第十條行政問責的相關情況,納入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業園區管委會)、區直有關部門領導干部年度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作為領導干部、領導班子的領導能力評價依據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標準。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行政問責調查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提交被調查對象的書面問責報告;區政府在收到書面問責報告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復。
對其他負有安全管理責任的單位和國有(控股)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或分管領導及相關人員的行政問責,參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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