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黨風廉建匯報章程

時間:2022-05-31 09: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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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黨風廉建匯報章程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確保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組織領導和責任分工落實到位,按照“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原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在區委、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區紀委牽頭組織實施。

第三條匯報對象包括各鎮(街道)、區直各部門各單位領導班子第一責任人或具體負責人。

第四條聽取對象由區紀委根據不同的匯報內容通知相關單位領導參加;

第五條匯報內容主要是關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責任落實情況或就某個專項工作進行專題匯報。

第六條匯報的方式主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匯報兩種。定期匯報原則上安排在每季度頭一月上旬,指定若干個單位進行當面匯報,其他單位作書面匯報;不定期匯報主要是根據工作需要,隨時聽取有關鎮(街道)、區直部門責任人的專題匯報。可以采取全面聽取工作匯報,也可指定內容重點聽取匯報;可采取召開專題會議的形式集體匯報,也可以采取個別聽取匯報的形式。

第七條聽取匯報前,由區紀委作出計劃安排,明確匯報的重點內容、方式方法、具體要求和時間、地點等,提前半個月通知相關單位和人員,使其做好匯報準備。匯報人要根據匯報內容,進行客觀分析,形成專題匯報材料。

第八條領導班子匯報的主要內容:

(一)貫徹落實中央、省、市以及區委區政府有關黨風廉政建設重點決策和工作部署的情況;

(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履行情況;

(三)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牽頭或協辦任務的落實情況;

(四)廉政教育、廉政文化建設工作開展情況;

(五)民主集中制執行情況;

(六)辦事公開制度執行情況;

(七)財經制度執行情況;

(八)機關效能建設落實情況;

(九)行政執法、行政審批工作情況;

(十)工程投招標、土地使用權出讓、產權交易、物品采購等公共資源配置執行情況;

(十一)公務接待、公車管理情況;

(十二)人大建議、政協提案、領導批示、群眾投訴件辦結情況;

(十三)違法違紀案件查處情況;

(十四)選拔任用干部情況;

(十五)分管鎮(街道)、部門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貫徹執行廉潔自律制度規定的情況;

(十六)其他涉及黨風廉政建設的情況。

第九條領導干部匯報的主要內容:

(一)在領導班子貫徹落實中央、省、市以及區委、區政府有關黨風廉政建設重點決策和工作部署中的個人表現情況;

(二)黨風廉政建設“一崗雙責”履行情況;

(三)購買、建造、出租房子的情況;

(四)婚喪喜慶事宜操辦情況;

(五)因私出國(境)外活動情況;

(六)有關“規定”執行情況;

(七)借用公款情況;

(八)其他涉及個人重大事項、廉潔自律等黨風廉政建設情況。

第十條匯報要求必須實事求是,既要肯定成績,又要反映問題,明確改進措施。

第十一條參加聽取對象有權對匯報的疑問內容可當場進行提問。對存在問題的,幫助制定整改措施;對問題較為嚴重的,必須及時提請區委、區政府研究解決。

第十二條匯報結束后,匯報單位第一責任人要組織召開領導班子會議,根據反饋的情況,總結推廣典型經驗,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整改措施送區紀委黨風室備案。

第十三條匯報工作必須做好會議記錄,以備查詢。

第十四條執行匯報制度情況將納入各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評的重要內容,作為評定等次的重要依據之一。對不認真履行匯報職責的,將按照區委、區政府《關于對違風廉政建設責任規定的行為進行追究的暫行辦法》(委[]92號)的有關規定給予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各鎮(街道)、各部門可根據本制度,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匯報制度。

第十六條本制度由中共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區監察局負責解釋,并監督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