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政辦新農合醫保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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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初步建立農村醫療保障體系,解決農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衛生部等部門《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及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工作實行“政府領導、資金統籌、管辦分離、保險參與、定額報銷、略有結余”的原則。
第三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工作采取政府領導,部門監管,政府、集體和個人三方投入,專業公司承辦的模式。
第二章參加對象
第四條具有本區戶籍的農村居民,可以自愿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者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村居民,不得同時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三章資金籌集
第五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統籌金以年度為單位征繳,并按整戶參保(老人單獨立戶,其戶口在本社區或村的子女必須同時以戶為單位參保)的原則一次繳清,實行一人一證(卡),一人一號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卡)制度。
第六條統籌金籌集標準及辦法:
籌集標準:每人每年340元。
市、區兩級財政按全區實際參保人數每人每年130元的標準補貼,街道財政按各街道實際參保人數每人每年90元的標準補貼,社區(村)按本社區(村)實際參保人數每人每年55元的標準補貼,個人具體征繳標準和方式如下:
一、區內常住農業人口每人每年自負65元;
二、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低保戶(由區民政局核定)個人應繳納部分由區財政承擔,個人不繳納;
三、70歲以上老年人(由公安分局核定)個人繳納部分,由區、街道兩級財政按6:4的比例負擔,個人不繳納;
四、獨生子女及其父母(由區計生局核定)在各級補助的基礎上,再由區財政對每人每年增補1元,街道、社區(村)對每人每年各增補1.5元,增補部分納入獨生子女大病補助金賬戶,專門用于獨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大病補助;
五、農轉農人員(含本區或區外轉入),只要履行所在社區(村)義務,可享受社區(村)補助部分,沒有履行所在社區(村)義務的,由所在社區(村)召開社區(村)居民代表會議研究確定是否給予補助;
第七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統籌金的征繳工作堅持逐級負責的原則,個人籌資部分由社區(村)以戶為單位收繳,并開具由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一收據”。由街道辦事處負責將各社區(村)與個人資金,連同街道補貼部分統一上繳區財政。征繳工作的完成情況納入區委、區政府對街道年度目標責任制管理考核內容。
第八條參保社區(村)以戶為單位參加,比例不低于應參保人數的80%。
第九條實行統籌金征繳入庫截止日制度,限定每年的11月30日為征繳入庫截止日,報銷期限為每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章資金管理
第十條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管理使用統籌金,做到??顚S?,不得擠占、挪用或不合理報銷。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沉淀資金、當年收取統籌金,存入新農合財政專戶監督管理使用,由財政部門與銀行簽訂保值、增值計劃;每季度按醫療費用報銷需要預撥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金專戶,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監督管理辦公室每月按上月報銷金額預撥保險公司,每年年終決算;如本保險年度統籌金專用賬戶出現赤字由區財政承擔;日常代管業務中出現的違規賠案、錯誤賠案、財務管理等方面失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承擔。
區財政每年支付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市區支公司承保管理費90萬元人民幣。
第十一條在統籌金中提取二次報銷金,年度二次報銷金規模為200萬元,獨生子女及其父母增補4元部分作為獨生子女大病補助金,由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監督管理辦公室批準,分別用于患大病參保對象的二次報銷和獨生子女及其父母大病補助。上年度結余的二次報銷金超出規模部分,轉為下一年度統籌基金使用。
第十二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風險基金作為專項儲備資金,由區財政局按照3%左右的比例每年從籌集的合作醫療基金中提取,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風險保障金賬戶。風險基金的規??刂圃谀昊I集總額的10%左右,大于規定的規模后不再繼續提取。
第十三條積極協助民政部門推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對因患大病經合作醫療保險報銷后生活仍有困難的低保戶等特殊體,由民政部門負責進行醫療救助。
第五章報銷、補助范圍及標準
第十四條參保人在報銷期限內因患病在定點醫院或規定的醫療機構中住院診治的,符合《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藥物目錄》的藥費和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診療服務項目規定報銷范圍內的住院治療費、化驗費、檢查費、手術費、住院費等,按規定比例予以報銷。
第十五條因急癥或轉診在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診治的,符合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報銷范圍內的住院治療費、藥費、化驗費、檢查費、手術費、住院費等,按規定比例予以報銷。
第十六條參保人在報銷期限內因患特殊病種,在指定醫院發生的病種范圍內的門診診療費用,可納入合作醫療保險統籌金支付范圍。
特殊病種20種:
1.尿毒癥患者的透析治療;2.器官移植的抗排異治療;3.白血病需繼續放、化療治療;4.惡性腫瘤放、化療;5.再生障礙性貧血;6.Ⅰ型糖尿病;7.Ⅱ型糖尿?。ê喜⑿?、腦、腎、眼、周圍神經并發癥或肢端壞疽之一者);8.系統性紅斑狼瘡(合并心、肺、腎、肝及神經系統并發癥之一者);9.骨髓異常增生綜合癥;10.股骨頭缺血性壞死保守治療;11.腦出血后遺癥治療;12.腦梗塞后遺癥治療;13.心肌梗塞康復治療;14.高血壓病三期;15.風濕性心臟病(伴有左心功能衰竭者);16.肺源性心臟?。ò橛杏倚墓δ芩ソ哒撸?7.重度肝硬化(失代償期);18.類風濕性關節炎(活動期);19.腎病綜合癥;20.原發性骨髓纖維化。
第十七條不予報銷范圍:
一、自購藥品及《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藥物目錄》和市基本醫療保險診療服務項目規定報銷范圍之外的藥費和有關診療費用;
二、未在規定的醫療機構診治的醫療費用;
三、計劃免疫保償范圍內的傳染病醫療費用;
四、孕期保健、正常分娩及計劃生育手術所需的一切費用;
五、掛號費、煎藥費、住院伙食費、取暖費、出診費、就醫路費、救護車費、電爐費、特護費、陪住費、包房費等;
六、醫療咨詢、健康體檢、移植的器官、輸血、安裝假肢、義眼、鑲牙、口腔正畸、驗光配鏡、助聽器、美容治療、整容和非功能性矯形手術、氣功、按摩、非醫療性個人服務等項目的費用;
七、因第三者造成參保人的傷害(如交通事故)及意外傷害所支付的住院費用,依法由第三者承擔的部分及其他非應由本人支付的醫療費用;
八、工傷、職業中毒和集體食物中毒等所支付的醫療費用;
九、參保人因自殺、斗毆、吸毒、從事違法活動造成傷害所支付的醫療費用;
十、掛名不住院、冒名頂替等行為發生的醫療費用;
十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和中國境外發生的醫療費用;
十二、由于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者武裝叛亂事件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十三、由于核爆炸、核輻射或者核污染事件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十四、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工作領導小組確定的其它不予報銷的費用。
第十八條報銷標準:
一、符合就診、轉診規定的,住院起付線:區內一級醫療機構100元,區內二級醫療機構300元,區外醫療機構800元;年度最高報銷額不超過10萬元;個人全年多次住院,醫療費用分次結付,最高累計報銷額也不超過10萬元。
二、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低保戶人員因病住院,各級定點醫療機構起付線均為100元。轉診住院病人起付線的扣除按轉入或轉出醫療機構的最高起付線標準執行(因患同一疾病住院轉入、轉出醫療機構時間間隔在5日內按連續住院給予報銷),所有轉入、轉出醫療機構的醫療費用分別計算、累加支付,最高累計報銷額也不超過10萬元。
三、門診特殊病種醫療費用按照住院醫療費用報銷標準給予報銷。起付線按照所就診醫院的最高起付線標準執行,門診醫療費用累加計算,每月結報一次。在門診治療期間因病重需住院治療的,住院醫療費用與門診醫療費用分別計算。
四、實行門診特殊疾病限額報銷制度。尿毒癥患者的透析治療者、器官移植的抗排異治療等患者每年度限額報銷5萬元;惡性腫瘤放、化療、白血病需繼續放、化療、再生障礙性貧血、骨髓異常增生綜合癥等患者每年度限額報銷3萬元;高血壓三期、風濕性心臟?。ò橛凶笮墓δ芩ソ哒撸⒎卧葱孕呐K?。ò橛杏倚墓δ芩ソ哒撸?、重度肝硬化(失代償期)、類風濕性關節炎(活動期)、腎病綜合癥、腦出血后遺癥治療、腦梗塞后遺癥治療、心肌梗塞康復治療、Ⅰ型糖尿病、Ⅱ型糖尿?。ê喜⑿摹⒛X、腎、眼、周圍神經并發癥或肢端壞疽之一者)、系統性紅斑狼瘡(合并心、肺、腎、肝及神經系統并發癥之一者)、原發性骨髓纖維化、股骨頭缺血性壞死保守治療患者每年度限額報銷1800元;門診特殊疾病給予門診限額報銷后,門診費用不再享受二次報銷和獨生子女及其父母大病補助。
五、參合居民在報銷期限內因急癥或轉診在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診治發生的醫療費用,按醫療機構提供的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費用明細自動生成的分類數據,計算報銷費用;參合居民因病在定點醫院或規定的醫療機構中住院診治發生的醫藥費用,按《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用藥目錄》,計算報銷費用;市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規定報銷范圍內的住院治療費、化驗費、檢查費、手術費、住院費等,按比例予以報銷。
具體按以下標準報銷:
1.區內一級醫療機構起付線以上報銷比例75%;
2.區內二級醫療機構起付線以上報銷比例55%;
3.市級醫療機構:經區內二級定點醫療機構轉診或急診到市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起付線以上報銷比例45%,未經區內二級定點醫療機構轉診的起付線以上報銷比例35%(設過渡期,過渡期內入院的按45%比例報銷,過渡期為年1月1日至3月31日);
4.市外醫療機構:經市級定點醫療機構轉診或急診到市外醫療機構住院的起付線以上報銷比例45%(不包括香港、澳門、臺灣和中國境外醫療機構),未經市級定點醫療機構轉診的不予報銷。
六、《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部分)》、《省增補藥物目錄(農村基層部分和社區部分)》(版)范圍內的523種藥物住院報銷比例在其他非基本藥物比例基礎上提高10%;中醫藥(不含中成藥)住院報銷比例在基本報銷比例基礎上提高10%,針灸、推拿、拔罐等非藥物療法住院報銷比例在基本報銷比例基礎上提高20%。
七、區內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社區衛生室(網絡管理平臺建立完善之后)施行門診統籌報銷制度,不設起付線,門診費用統籌報銷比例為30%,年度最高報銷限額為100元/人/年。報銷范圍為《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部分)》、《省增補藥物目錄(農村基層部分和社區部分)》(版)的523種藥物及新農合范圍內中醫藥和新農合范圍內《診療服務項目》。
八、對于新農合籌資繳費期后至下一個繳費期之間出生的嬰兒因病發生的醫療費用,其父母參合的可享受新農合報銷政策。
第十九條大額住院醫療費用按規定報銷超出封頂線的,超出部分醫藥費用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二次報銷金中給予二次報銷,個人二次報銷比例最高不超過超出部分醫藥費用的50%。
獨生子及其父母在二次報銷的基礎上,未報銷部分再給予部分補助,補助比例不超過未報銷部分醫藥費用的50%,獨生女及其父母補助比例在獨生子及其父母補助比例基礎上再提高10%,所需款項從獨生子女大病補助金中列支。
根據年度大病住院總費用由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監督管理辦公室確定二次報銷金比例和獨生子女及其父母的補助比例。
第六章登記確認及如實告知管理
第二十條實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特殊病種門診診療審批制度。參保對象因患第十六條所列特殊病種需門診診療的,須填寫《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種申請表》,并攜帶本人身份證、合作醫療證(卡)、近兩年的就診病歷、診斷證明書以及相關的檢查、化驗結果等資料到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監督管理辦公室辦理資格驗證和門診特殊病種的審批,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專家組審核符合納入統籌金支付范圍條件的,發給《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特殊病種門診醫療卡》(以下簡稱門診醫療卡),并根據本人意見確定一所定點醫療機構,作為本人的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特殊疾病人員可選擇兩處區內定點醫療機構作為特殊疾病的門診診療的定點醫療機構,其中一處為所屬街道轄區內定點醫療機構,另外選擇一處區內二級定點醫療機構作為特殊疾病門診治療定點醫療機構;惡性腫瘤放療、器官移植抗排異治療的藥物濃度檢測可再選擇一處區外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在一個保險年度內原則上不得變更。
第二十一條參保對象在住院后5天內憑合作醫療證(卡)、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到指定醫保窗口確認登記。
第二十二條醫務人員應對參保住院對象或其家屬如實告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有關政策,并在如實告知登記表上簽字確認,登記表作為原始憑證歸檔。未進行確認登記的不予以報銷。
第七章定點醫療機構管理
第二十三條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診療制度和雙向轉診制度。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就近方便和優質廉價的原則,確定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并由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監督管理辦公室和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協議,明確責任、義務。
第二十四條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共24處。其中區內一級定點醫療機構4處,分別為:衛生院、鎮醫院、衛生院(區精神病人定點精神專科)、衛生院;區內二級定點醫療機構5處:區人民醫院、區第二人民醫院、區第三人民醫院、職工醫院、正骨醫院;區外定點醫療機構15處,分別為:大學醫學院附屬醫院、市立醫院、市中心醫院、市婦女兒童保健中心、市傳染病醫院、市腫瘤醫院、市結核病醫院、市精神衛生中心、市醫療集團、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區第四零一醫院、市第五人民醫院、市第八人民醫院、市中心醫院、心血管病醫院、集團商業醫院。
由市、區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可以納入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范圍。
第二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嚴格遵守本《辦法》和有關規定,嚴格掌握急診、轉診及入、出院標準,配合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監督管理辦公室和理賠中心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六條定點醫療機構應嚴格執行物價、衛生部門制訂的醫療服務項目和藥品的收費標準,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收費,以低廉的價格提供優質的服務。
第二十七條對《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藥物目錄》和市基本醫療保險診療服務項目規定報銷范圍以外的藥品、檢查及有自負比例的藥品、檢查和醫療項目,定點醫療機構應事先告知并征得參保病人或家屬同意,并簽定同意書,如未履行告知義務或未簽定同意書導致參保人投訴的,定點醫療機構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八條定點醫療機構在診治過程中應做好住院資格確認、信息輸入等工作,在診治過程中應核對參保對象的證件,對不符合規定的應告知其合作醫療的有關規定,并將情況及時向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監督管理辦公室匯報。
第二十九條區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參合病人實行次均費用限額制度。次均住院費用具體標準為:衛生院、鎮醫院、河套衛生院和衛生院(普通病人)1800元/人次;區第二人民醫院、區第三人民醫院、衛生院(精神病人)和鹽業職工醫院4000元/人次;古鎮正骨醫院4200元/人次;區人民醫院5775元/人次。
第三十條監督管理辦公室每月對各定點醫療機構結算人次按人均標準進行核算,超出次均限額標準的報銷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墊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理賠中心暫不予撥付。
監督管理辦公室年終對區內定點醫療機構的次均住院費用,按照定額控制指標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確定全年應撥付報銷金總額。定點醫療機構因開展新技術、引進新設備造成的次均住院費用超出次均住院費用限額部分的醫療費用,經區新農合監督管理辦公室審核同意后不納入定額控制指標管理。
理賠中心未予定點醫療機構結算的墊付資金,未超過定額控制指標的報銷金,年終據實撥付;超過定額控制指標10%以內的,根據實際情況(抽查參合住院病案,對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收費進行評估),撥付定點醫療機構墊付報銷金;超過定額控制指標10%以上的報銷費用不予撥付,由定點醫療機構承擔。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各定點醫療機構定額控制指標,調整額度每年不大于上年度次均住院費用限額的10%。
逐步實行單病種限價和門診統籌總額預付管理,簡化參合居民報銷程序,規范醫療服務行為。
第三十一條區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參合病人實行新農合范圍外醫療費用控制制度。新農合范圍外醫療費用占總費用的比例在一、二、三級定點醫療機構分別不高于5%、10%、15%。年終綜合考核各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外醫療費用比例,每高于規定標準一個百分點,扣除該定點醫院結算期間新農合范圍外醫療費用總額的1%。
醫療費用總額不含器官組織源費、血液制品費、蛋白類制品費、超基本醫療保險床位收費標準以上費用和單獨計價的體內植入材料超出最高限額以上的費用。
第八章就診及轉診管理
第三十二條需要住院的參保病人應到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急診病人除外)。
第三十三條實行雙向轉診制度。參保病人因病情須轉診到區外(市轄區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由區內二級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轉診證明,5日內報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監督管理辦公室批準。
第三十四條因特殊疾病在市內指定醫療機構無法診治,需到市外診治的須經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監督管理辦公室同意后,方可外出就診,就診醫療機構限于中國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臺灣)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需市外轉診治療的病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市限于技術和設備條件不能診治的危重疑難病癥;
(二)經本市三級甲等醫院及市級??漆t院多次檢查,市級專家會診仍未確診的疑難病癥。
第三十五條參合居民因病情急、危、重或者急救等特殊原因,到本市區域外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就醫的,參合居民或者其委托人應當在5日內到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監督管理辦公室補辦相關手續。
參合居民因意外傷害需住院治療的,應當在住院5日內(節假日順延)攜帶《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意外傷害情況說明》、《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意外傷害審核表》及門診病歷復印件,到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監督管理辦公室辦理審核手續。
未按規定辦理住院、轉院、外傷審核或到非指定醫療機構就診者,不予報銷相關費用。
第九章結報管理
第三十六條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參保病人出院時,由參保對象或家屬持本人身份證明、參保病人身份證明和參保病人合作醫療證(卡),并攜帶出院記錄、醫療費用發票原件、醫療費用明細單(處方)等相關材料(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低保戶人員須同時攜帶由民政部門核發的低保家庭證原件、復印件),到指定醫保窗口,按規定辦理報銷手續。
參合居民因病情急、危、重或者急救等特殊原因,到本市區域外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就醫的,出院后由參保對象或家屬持本人身份證明、參保病人身份證明和參保病人合作醫療證(卡),并攜帶急診病歷、急診證明、入院記錄、出院記錄、醫療費用發票原件、醫療費用明細單(處方)等相關材料到新農合理賠中心,按規定辦理報銷手續。
門診特殊病種患者每月結報一次,由參保對象或家屬持本人身份證明、參保病人身份證明和參保病人合作醫療證(卡)、門診醫療卡、門診病歷、門診醫療費用收據、門診雙處方(醫療費用明細單)到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理賠中心按規定辦理報銷手續。
超過當年度三個月之后,仍未按規定辦理報銷手續的,則視為自動放棄享受新農合保障待遇,不再給予報銷。
超過當年度三個月的特殊賠案(如醫療糾紛、治安或交通肇事等),應自法院、仲裁及其他行政部門出具裁決或確定各方責任的法律文書后,一個月內申請合作醫療報銷,超過一個月未申請的則視為自動放棄享受合作醫療報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不再受理。
第三十七條定點醫療機構應對參保對象住院治療實行一人一檔,主要內容包括參保對象住院費用明細清單(處方)、醫療費用發票原件、出院記錄等,及時傳送到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理賠中心。
第三十八條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理賠中心需通過有效渠道(藥房、收費等環節)對參保病人原始憑證進行審核,以確保原始憑證的真實性。
第三十九條定點醫療機構對于真實無須調查的案件給予即時辦理結報手續,墊付報銷資金。
第四十條參合居民同時參加商業醫療保險的,因病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辦理新農合報銷后,再辦理商業醫療保險,由理賠中心負責為參合居民提供有關資料復印件。
第十章組織管理
第四十一條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工作由區委、區政府統一組織領導,成立以區政府主要領導為組長,區委、區政府分管領導為副組長,區衛生、人口與計劃生育、財政、農業、監察、審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食品藥品監督、公安、廣電等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各街道辦事處主任為成員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職責是:
一、確定全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并負責監督檢查;
二、確定年度統籌金籌集標準、征繳辦法、住院報銷標準;
三、負責區級以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統籌金的籌集工作;
四、確定和調整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五、討論決定有關重大事項。
第四十二條成立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監督管理辦公室,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工作領導小組決定;
二、根據《市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管理暫行辦法》制定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配套文件;
三、擬定全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四、負責組織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工作的宣傳,及時解答參保對象關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有關政策及業務的咨詢工作;
五、負責對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理賠中心及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
六、負責監督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統籌金的使用及公布情況;
七、負責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二次報銷、獨生子女大病補助以及門診特殊病種報銷的審批工作;
八、負責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轉診的審批;
九、及時總結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工作的經驗和不足,積極向工作領導小組提出修訂相關政策、措施的建議和意見;
十、負責受理群眾投訴,及時給予正確處理;
十一、承辦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它事宜。
第四十三條各街道成立由辦事處主任任組長,分管負責人任副組長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街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工作方案;
二、做好本街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宣傳發動、組織落實等工作;
三、做好本街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統籌金的征繳工作;
四、及時對本街道參保對象報銷情況進行公示;
五、做好本街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咨詢工作;
六、及時總結反饋本街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工作的有關情況,并結合本街道實際提出建議和意見;
七、承辦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宜。
第四十四條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工作領導小組委托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對全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統籌金統一管理使用;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成立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理賠中心,主要職責是:
一、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承保、理賠、服務等具體業務工作;
二、根據實際需求及時建立完善合作醫療保險網絡管理系統,并做好系統的更新、維護工作;
三、及時做好統計、財務報表等具體業務工作;
四、協助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工作的宣傳和統籌金征繳等工作;
五、負責醫保專管員的日常管理及培訓工作;
六、定期向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工作領導小組匯報工作。
第四十五條建立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專管員制度,醫保專管員由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聘任,經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監督管理辦公室審核同意,由理賠中心負責其日常管理及培訓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參保對象資料管理;
二、報銷資格核準管理;
三、參保對象如實告知住院及轉院申報管理;
四、初審輸單管理;
五、檔案管理;
六、報表管理;
七、理賠中心要求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監督管理辦公室要定期公布統籌金的收支情況,接受群眾監督。
第四十七條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監督管理辦公室應嚴格監督統籌金的管理使用情況。
第四十八條區監察、財政及審計等部門每保險年度對統籌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與監督,并及時向區政府和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工作領導小組匯報,對出現的問題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四十九條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工作領導小組通過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有關醫療機構,嚴格執行各項制度、規定,改善服務態度,規范醫療行為。
第十二章獎懲
第五十條對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一條對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工作中出現賬目不清、弄虛作假或挪用統籌金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情節輕重,依據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
第五十二條違反各項管理制度及規定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要追究其單位和個人責任,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醫療機構資格。
第五十三條對故意拖欠參保人醫藥費或不按規定標準進行醫藥費報銷的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四條對經查實弄虛作假的參保人一律不予報銷,對已經報銷者,應予以追回。
第十三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每年可根據實際施行情況,在廣泛征求意見基礎上進行補充修訂。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由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年1月4日公布的《市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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