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政辦居民重大疾病救助方法
時間:2022-06-02 08: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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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自實施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以來,籌資標準、報銷比例逐年提高,參保居民受益面逐年擴大,有效緩解了城鄉居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現象的發生。但在籌資標準上,農村居民相對較低,城鄉居民一般收入家庭人員因患尿毒癥、白血病等疾病需做器官移植、骨髓移植等治療的醫療費用支出巨大,一般農村居民家庭難以承受巨額的醫療費用支出,“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現象依然存在。為切實減輕重大疾病患者和家庭的負擔,促進社會和諧,特制定區城鄉居民重大疾病救助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如下:
一、基本原則
區城鄉居民重大疾病救助建立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基礎上,由財政專項撥款解決。
重大疾病救助與醫療單位的扶貧病房、社會團體的醫療救助相結合。區民政局負責,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衛生局、區財政局、各街道辦事處配合,按照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規范審核審批程序。
二、救助對象和標準
(一)救助對象
具有區戶籍、中等及以下收入家庭,參加城鎮居民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患重大疾病的城鄉居民。
(二)救助標準
參加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家庭人員,患符合重大疾病救助病種,經醫療保險報銷或補償后,城鄉居民個人自負費用超過2萬元以上的部分、城鎮職工個人自負超過3萬元以上的部分。標準為:
1.農村居民:參加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患者在區內定點醫療機構的范圍內醫療費用按不超過90%比例救助,范圍外診療費用按不超過70%比例救助;經區內二級定點醫療機構轉診或急診至市級定點醫療機構的范圍內醫療費用按不超過80%比例救助,范圍外診療費用按不超過60%比例救助;未經區內二級或二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轉診(急診除外)至區外定點醫療機構的范圍內醫療費用按不超過60%比例救助,范圍外診療費用按不超過50%比例救助。
當年度享受重大疾病救助的參合居民不再享受新農合二次補償。
2.城鎮居民和城鎮職工:參加城鎮居民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患者在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內醫療費按不超過90%的比例救助,范圍外醫療費按不超過70%的比例救助。
限定各級醫療機構范圍外診治費用占總醫療費用比例分別為:市外醫院30%、市級或三級醫院20%、二級醫院15%、一級醫院10%,超過比例的醫療費用不予救助。
三、救助病種和范圍
(一)救助病種
重大疾病救助病種暫定為:(1)腎臟移植、肝臟移植手術及術后抗排異治療;(2)急性淋巴細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細胞白血病骨髓移植放化療;(3)先天性房間隔缺損、先天性室間隔缺損、先天性動脈導管未閉、先天性肺動脈瓣狹窄手術治療;(4)惡性腫瘤;(5)腦中風;(6)急性心肌梗塞;(7)尿毒癥透析治療。
(二)醫療費用救助范圍
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機構發生的與本《辦法》規定的救助病種有關的住院醫療費用和門診大病費用。
(三)下列情況不屬于大病救助范圍
1.未在規定的醫療機構診治的醫療費用(急癥除外);不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報銷范圍內的特需服務等費用。
2.跨醫療年度累計的醫療費用。
四、組織實施
區成立區城鄉居民重大疾病救助工作領導小組,對救助意見進行研究確定。領導小組以區長為組長,區政府分管區長為副組長,區直有關單位、各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同志組成。
(一)每年10月份為集中申報時間。區衛生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每年10月20日前,將核定的當年患重大疾病救助病種的參加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人員名單,并附帶符合醫療費用支出情況表,提供給區民政局。
(二)區民政局根據區衛生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供的名單和符合救助范圍的醫療費用支出情況表,通知所在街道對患病人員家庭狀況進行核實,符合救助條件的,經社區(村)居民委員會調查核實并張榜公示(時間5天)無異議后,通知患者本人填寫《區城鄉居民重大疾病救助申請審批表》,報街道辦事處審核。
(三)街道辦事處于每年10月31日前將申請材料集中報區民政局匯總。
(四)區民政局根據匯總情況提出初步救助意見,報區城鄉居民重大疾病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聯席會議研究。
(五)區財政局根據會議研究確定的救助方案,及時劃撥救助資金,由區民政局組織發放。救助資金由街道社會事務辦公室代領發放,并于7日內將發放情況反饋區民政局。
五、資金籌集和管理
(一)資金籌集
資金來源:財政撥款。
(二)資金管理
1.區財政將重大疾病醫療救助資金足額列入年度預算。
2.區民政局建立“城鄉居民重大疾病救助資金專賬”,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3.各街道辦事處根據實際情況,設立重大疾病救助金周轉賬戶,用于困難家庭重大疾病救助資金周轉。
六、本辦法由區民政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衛生局負責解釋。
七、本辦法自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截止到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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