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工作紀律管理制度
時間:2022-02-13 09: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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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開展“解決紀律規矩突出問題,純潔政法隊伍”專項整治工作,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樹立司法行政機關“文明、廉潔、高效、和諧”的良好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國家公務員八不準》和我市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防治“吃空餉”問題長效機制建立情況的有關要求,制定《市司法局工作紀律管理制度》。
一、規范工作時間、請銷假制度
(1)所有科室(司法所、直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都要嚴格遵守作息時間,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無故缺勤。上下班作息時間遵照市政府統一規定執行,未按規定時間上班為遲到,遲到超過30分鐘為曠工半天,因特殊情況可能遲到或需早退時須請假。
(2)事假。機關工作人員請事假半天以內由分管領導批準,一天以上由局長批準,并報政治處備案;司法所、公證處、法律援助中心和社區矯正中心工作人員請事假一天內由所長(主任)批準,超過一天由分管領導批準,超過兩天由局長批準;班子成員請假由局長批準。事假計算不含法定假日、公休日。
(3)病假。工作人員請病假,須出具含有醫生診斷的病歷,由局長批準。
(4)會議學習活動請假。參加會議及各項活動的人員確需請假的,會前一小時把由科(室、所)負責人同意,分管領導批準的請假條報給組織會議的領導,不按規定辦理的視為曠會;班子成員請假由局長批準。
(5)年薪假。工作年限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薪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薪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薪假15天。休假期間不包括公休日、法定的節假日。未經批準超過規定休假時間的,按曠工處理。請假人員年薪假未休之前,所有病、事假時間首先從年薪假中扣除。
(6)婚假。根據《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方不得早于22周歲,女方不得早于20周歲?,F行計劃生育政策鼓勵晚婚,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的初婚為晚婚。符合晚婚年齡的夫婦,可以在法定三天婚假的基礎上增加婚假一周,合計15天,(一次性連續享受,遇國定假日順延,含雙休日)雙方達到雙方享受,一方達到一方享受。增加的一周婚假。工資、獎金照發。使用。晚育假期的工資、獎金照發。
(7)產假、哺乳假。符合法律和省人口與計生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產假為158天,男方護理假7天;剖腹產者,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晚育的,男方所在單位給予七日護理假,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產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產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勵。哺乳期間(嬰兒一周歲以內)女職工可以享受每天兩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也可合并使用,每多哺育一個嬰兒每天增加1個小時哺育時間。產假包含公休假、法定假日和公休日。在規定的產假期內休假,工資、保險、福利待遇不變。無故延遲假期的,按曠工處理。
(8)請假程序:本人提前2天(病假、緊急事假可放寬至第一時間申請)申請→科室負責人同意→分管領導審核→局長批準→報政治處、紀檢組→按規定天數休假。
(9)外出報備。工作人員因公(私)離開本市(包括節假日、法定休息日和請假、休假),均需報備。局長外出需向市委、市政府報備,班子成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外出由局長批準。
(10)各科室要合理安排工作人員休假,妥善安排工作補位,避免出現集中請假、休假耽誤工作情況。
(11)銷假。請假期滿后應及時向相關領導報到。未經領導批準的休假,均視為曠工。
(12)本制度執行情況由紀檢組、政治處檢查,檢查情況納入個人年度考核和職務晉升的重要依據,非因工作原因無故曠工及請假時間較長的,取消其年度評優選優資格。
二、規范工作形象
(1)上班期間,要保持辦公環境清潔,著裝得體,儀表端莊,不準穿背心、短褲、拖鞋或其他奇裝異服等。
(2)上班期間不準在辦公室用餐、吃零食或用手機、電腦上網聊天、玩游戲、炒股等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不得串屋聊天、大聲喧嘩、嘻笑、打鬧等。
(3)文明辦公,禮貌待客。接待來信來訪要耐心細致,認真解決,做好解釋和安撫工作,重大問題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
三、規范工作態度
(1)按時參加各種會議和各種活動,無特殊情況不得缺席。
(2)開展政治業務理論學習活動。局機關每周一周五上午8:30分進行政治和業務理論學習,無故不參加的通報批評。基層司法所采取自學和分散學習(以檢查學習筆記為依據)。
(3)嚴格按時限和要求標準完成各項工作任務,不準推托、搪塞或久拖不辦。對交辦的工作任務有異議或遇到難以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解決。
四、規范工作紀律
(1)不準在單位無理取鬧、滋事鬧事、拉幫結伙或惡意誣告。
(2)不準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對在受理案件過程中故意為難當事人、久拖不辦或“吃、拿、卡、要”等違規問題的,一經發現,堅決按黨紀政紀嚴肅處理。
(3)不準出現由于執法不公等因素,引發群眾集體上訪或越級上訪。
(4)不準違反法律援助規定騙取法律援助經費。
(5)不準亂用單位交通工具辦私事。
(6)不準在辦案中向關系人通風報信、泄露案情,不準非案件承辦人過問、干預辦案工作。
(7)對社區服刑人員、刑滿釋放人員發現出現脫管、漏管、重新違法犯罪的,及時上報,追究嚴重后果的,追究監管人員的責任。
五、嚴禁公職人員經商辦企業
公職人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嚴禁在企業或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違反相關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或兼職取酬的,取消其年度評優選優資格,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或組織處理。
(一)經商辦企業的;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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