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要點
時間:2022-05-18 05: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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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全鄉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要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中央和省市縣工作會議精神,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攬,充分發揮職能優勢,以創新社會管理為核心,深化三項重點工作;以取得社會成效為目標,推進行業性專業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以基層基礎為抓手,進一步強化規范化建設;以提高矛盾糾紛大調解公信力為著力點,加強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宣傳力度。大力推進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不斷深入發展,切實加強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形成合力,推動“大調解”工作再上新臺階,為“兩化”互動、統籌城鄉、追趕跨越、加快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氛圍、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
一、以基層基礎為抓手,進一步強化規劃化建設
1、進一步深化調解網絡建設。以農村院落、城鎮小區、車站、市場、銀耳產業、學校、醫院等為“主陣地”,結合社會管理創新等陣地建設,將調解組織網絡進一步向新農村社區、陳家壩聚居點、三溪寺聚居點、中心村延伸,進一步“八進”活動,切實把“大調解”工作的觸角延伸到群眾“家門口”,調解網絡覆蓋率要達到90%以上。
2、進一步落實信息平臺建設。我鄉已實現了在《省基層綜治暨大調解工作信息管理系統》軟件上,一月一專報,重點“信息管理系統”在征地拆遷、勞動爭議、交通事故、醫患糾紛、環境保護等領域上多做調查研究,及時上報。
3、進一步強化規范化建設。健全調解“窗口和矛盾糾紛調解工作常態運行機制,實行規劃化運行。各級各地要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和”一崗雙責“原則,突出抓好調解平臺建設,按照有機構、有陣地、有牌子、有工作人員、有制度、有規范的操作流程、有工作記錄、有臺帳、有檔案專卷的”十有“標準,切實做到軟件資料規范,工作軌跡清晰,工作運行更加有序、有力、有效。成功率要達到85%以上,行政調解成功率要達到75%以上,人民調解成功率要達到97%以上。
4、進一步推動調解工作創新發展。要不斷總結新經驗,推廣新做法、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大調解工作在社會群眾中的影響力。不斷推進“大調解“工作創新發展。
二、搞好“大調解”工作體系對接
1、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的基礎作用。各村(社區)、單位要健全人民調解組織。要充分發揮調解組織扎根基層,貼近群眾的優勢,圍繞黨委、政府關注的難點和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及時化解各種矛盾糾紛。人民調解員同時兼任維穩綜治信息員和社情民意調查員,全面了解掌握轄區內社會矛盾糾紛。人民調解組織對一時解決不了的,應及時報告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對調解不成、可能進入訴訟程序的,應當告知當事人處理途徑,并主動與有關部門、人民法院(庭)聯系、配合,幫助其解決問題;對隨時有可能激化或造成嚴重后果、影響社會穩定的,應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進行緩解或疏導,并及時向有關方面反映。
2、認真履行行政調解的職能職責。政府行政部門要認真落實行政主管責任,堅持“誰分管、誰負責”和“一崗雙責”的原則,充分運用調解的辦法處理行政糾紛和與行政管理相關的民事糾紛,著力解決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矛盾糾紛。調解行政糾紛和與行政管理相關的民事糾紛,特別是有重大影響和涉及全局的矛盾糾紛,要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和人民調解組織共同進行調解。對不愿進行行政調解或未達成協議的行政調解,要積極引導當事人運用行政復議、裁決等方式進行解決。對調解不成功或對行政復議和裁決結果不服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司法救濟權利和渠道,并主動配合人民法院幫助其解決問題。
3、發揮和借助司法調解解決疑難。司法調解由縣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機構涪陽法庭負責。及時、有效搞好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為人民法院發揮司法調解的主導作用墊定扎實的基礎。
4、完善銜接配合機制。鄉綜治辦、維穩辦、司法所、安辦及各駐村負責人要強化資源整合,積極推動“大調解”工作規范、高效運轉。各部門、村組調解組織要按照職責分工,認真做好矛盾糾紛調處工作。對法律關系單一、本職能部門能夠解決的矛盾糾紛,由該職能部門負責解決;對法律關系復雜、涉及多個部門的復雜矛盾糾紛,由最初受理的部門邀請相關部門參與首先協調解決;協調解決不成的,提請鄉“矛盾糾紛調解中心”共同解決;重大矛盾糾紛請示上級“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指導解決。要切實加強三大調解的協調聯動機制、信息溝通機制和效力銜接機制,充分運用調解手段化解矛盾糾紛。建立健全決策咨詢、公開聽證、領導接訪、聯合接訪、聯席會議等制度,從源頭上化解矛盾糾紛。
三、強化“大調解”工作組織保障
1、強化組織領導。各村(社區)、各單位要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加強基層政權建設、夯實黨的執政根基的高度,充分認識“大調解”工作體系建設的重大意義,定期研究解決大調解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鄉調整和充實了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鄉司法所,負責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督查、考核、培訓和重大矛盾綜合協調,負責行政調解中重大矛盾綜合協調。
2、搭建工作平臺。“大調解”工作的重點和關鍵在基層。鄉建立“矛盾糾紛調解中心”,村、社區建立調解室。主要負責排查矛盾糾紛、收集掌握動態信息、整合調解力量、協調處理重大矛盾糾紛。鄉“矛盾糾紛調解中心”主任由黨委書記同志兼任,同志任副主任。“矛盾糾紛調解中心”與鄉司法所、綜治辦、維穩辦、防邪辦合署辦公,定期召開會議,研究部署相關工作;健全矛盾糾紛定期排查研判和綜合調處機制,建立健全工作臺帳。
3、健全組織網絡。鄉“矛盾糾紛調解中心”負責矛盾糾紛的排查、化解和信息上報;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和調解室負責矛盾糾紛的排查、化解和信息上報;首席人民調解員由黨支部書記擔任,負責本轄區矛盾糾紛的排查、化解和信息上報;院戶矛盾糾紛信息員,協助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和信息反饋。各企事業單位、行業組織均要建立調解組織,做到“哪里有群眾,那里就有調解組織”。鄉調解中心要加強對專職調解員、協助調解員、特邀調解員、調解志愿者和調解聯絡員隊伍的教育、培訓、管理,不斷提高調解人員的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
4、開展宣傳教育。采取多種有效途徑,有針對性的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提高人民群眾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和依法維權的意識,大力引導人民群眾自覺把調解作為解決矛盾糾紛的主要選擇,加大宣傳力度,營造推動“大調解”工作體系建設的良好氛圍。
5、嚴格考核問責。黨委、政府把構建“大調解”工作體系、有效化解矛盾糾紛作為綜治維穩工作考評的重要內容,納入目標管理,嚴格考核。鄉黨委將抓“大調解”工作的情況記入支部書記、單位負責人及各位干部抓綜治、穩定工作的實績檔案,作為評先受獎、問責的重要依據,對發生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案件和事件的,堅決實行責任倒查,嚴格追究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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