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柔性執法行政指導工作意見

時間:2022-09-11 09: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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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柔性執法行政指導工作意見

為深入貫徹省《全面推進行政指導工作的意見》(蘇依〔2012〕7號)和省人口計生委《關于在全省人口計生系統建立柔性執法工作制度的通知》(蘇人口計生委〔2012〕108號),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全面提升行政指導、柔性執法工作水平,根據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全面推行行政指導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徐政辦〔2013〕70號)精神,結合本市計劃生育工作實際,對進一步深化人口計生柔性執法行政指導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重要意義

推行行政指導、柔性執法工作是行政機關轉變執法理念,創新監管方式,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舉措,是堅持管理與服務并重、處置與疏導結合、實現法治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的重要手段,也是踐行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是一種理性、平和、文明、規范的執法方式,可以適度減少執法的強制力、擴大教育量、縮小對立面。近年來,全市人口計生行政指導工作,采取宣傳、教育、引導、示范、培訓、勸告、告誡、建議、提醒、鼓勵等非強制力的手段和方法,靈活實施行政指導行為,并結合工作實際,重點落實服務引導、執法事項提示、輕微問題警示、違法行為糾錯、重大案件回訪等工作內容,達到了既提升人口計生執法效率、又減輕基層負面壓力、還有利于政策銜接配套的多重效應,在優化人口計生行政管理方式和預防違法生育案件發生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各地要充分認識深化行政指導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不斷增強自覺性和主動性,毫不動搖地深化人口計生行政指導工作。

二、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省政府關于加快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蘇政發〔2011〕31號),堅持以人為本的工作理念,以構建誠信計生、陽光計生為目標,建立柔性執法、行政指導工作機制,把宣傳教育、行政指導、告誡監管等手段運用到人口計生行政執法工作中,使教育、服務和規范三者有機結合起來,進一步改進執法方式,轉變執法作風,提高人口計生部門執法的公信力。

三、總體目標

緊緊圍繞《市法治政府建設2011-2015年規劃》和《市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十二五”發展規劃》,堅持人口計生依法行政,全面實施行政監管勸勉、執法工作提示、輕微問題警示、違法行為糾錯為主要內容的行政指導。強化人口計生行政信息公開力度,優化不符合政策懷孕疏導工作措施,積極探索建立行政審批導辦制(如引導辦理、預約辦理、上門辦理等)、爭議糾紛調解制等工作機制,優化行政管理方式,有效提升工作效能,更好地服務發展、服務基層、服務群眾,為“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創造良好的人口環境。

四、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應以行政管理相對人自愿為前提,不得采取強制或變相強制等方式迫使行政管理相對人接受行政指導。

2.合法原則。行政指導的工作內容和實施方式應在法定職責范圍內進行,不得超越法定權限、違反法律規范和政策規定,不得侵害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3.合理原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優先采用行政指導等非強制方式,采取的方法應必要、適當,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綜合考慮指導成效,避免給行政管理相對人帶來不必要的負擔。

4.公開原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外都應公開,將行政指導的依據、內容、方法、程序及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權利等在辦公場所、工作網站公示,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5.便民原則。行政指導的實施程序應簡明高效,針對不同類型事項,采取靈活多樣的方法,為行政管理相對人提供優質服務。

五、工作重點

(一)全面開展輕微違反計劃生育行為行政指導工作

全面落實輕微違反計劃生育行為免予征收工作。符合再生育條件、未辦理申請審批手續、已經生育和達到法定婚齡、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生育第一個孩子的,經催告后在規定期限內補辦再生育審批手續、結婚證的,不進入社會撫養費征收程序,但要做好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使行政管理相對人知曉相關法律法規,預防再次違反計劃生育行為的發生。

(二)健全完善行政指導、柔性執法制度

1.建立說理式執法制度。說理式執法制度要貫穿行政執法全過程。在社會撫養費征收、再生育審批、行政處罰、再生育許可行為等重要執法活動中,執法檢查、調查取證、征收或處罰事先告知、組織聽證、作出決定、征收或處罰執行等重點環節,執法人員要向管理相對人“講清事理、講通情理、講透法理”。在說理過程中,要嚴格按照《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執法程序和文書格式》中規定的要求,規范表述所適用的法律法規,依法告知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和尋求救濟的途徑。通過執法全程說理,教育、引導管理相對人理解人口計生工作相關規定,通過說理彰顯人口計生執法人員文明、規范新形象,贏得群眾對執法人員公信力的信任。

2.建立執法事項提示制度。要根據人口計生管理特點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積極深入基層,擴大宣傳效果。要及時采取發放執法宣傳單、執法事項告知書、上門宣傳等形式,向管理區域不特定的管理相對人提示管理事項,明確法律依據、政策文件、注意事項,引導其加強自律,自我糾正違法行為,督促其按照人口計生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自覺履行計劃生育義務,盡可能地爭取群眾對人口計生工作的支持,減少和預防阻擾執法、暴力抗法行為的發生。

3.建立輕微問題告誡制度。對違法情節較輕、無主觀故意并能夠按照執法人員的要求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人口計生執法人員可以采用告誡、警示等方式責令管理相對人立即自行糾正,并告知其法律依據和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人口計生執法人員要正確理解和適用輕微問題告誡制度,輕微問題告誡不等同于不調查、不處理,而是要求管理相對人自行糾正違法行為,為后續依法調查取證、固化證據直至給予相應的處理做好鋪墊。在告誡過程中,執法人員要依法向管理相對人送達執法文書。

4.建立突出問題約談制度。對存在嚴重違反人口計生管理規定的管理相對人,人口計生執法機構要采取集中或個別約談的方式,對其進行人口計生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講清違法違規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聽取管理相對人對錯誤行為的認識以及對行政機關實施征收、審批、處罰等行為的意見。通過約談,教育引導管理相對人采取有效措施糾正違法行為。了解執法人員在調查違法行為中的程序是否存在瑕疵、案件事實是否查清、法律適用是否正確。在組織實施約談過程中,人口計生執法機構應當及時將約談情況記錄在案,收集相關證據。參加約談的執法人員要及時做好詢問筆錄。對執法程序存在瑕疵的,人口計生執法機構要責令執法人員補正;對事實不清的,責令執法人員重新調查;對適用法律錯誤的,責令執法人員立即予以糾正。約談后,人口計生執法機構應當要求管理相對人對糾正違法違規行為作出書面承諾。

5.建立重大案件回訪制度。對符合重大行政處罰和社會撫養費征收條件案件、管理相對人多次違法超生或被征收社會撫養費的群眾反應強烈、社會影響大的重大案件,在作出有關決定后,人口計生部門各執法機構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由非該案件承辦人員兩人以上進行回訪。回訪采取現場走訪或以書面形式回訪。通過案件回訪,了解管理相對人是否知曉相關法律、法規,是否認識到其行為的違法性,是否已經依據征收或處罰決定履行義務,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糾正違法行為;了解執法人員是否按照案件處理審批意見和案件討論決議作出征收或處罰決定,了解執法人員是否按照征收或處罰決定督促管理相對人履行義務。對回訪中發現有執法過錯的,視情節輕重,追究相關責任人執法過錯責任;對構成違法違紀的,移送相關機關處理,并督促管理相對人在規定期限內履行義務。

6.建立人口計生行政調解制度。各級人口計生部門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與本行政機關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有關的糾紛,通過查明事實、講解法律、說服教育、排解勸導,使糾紛的各方當事人互相諒解,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一致協議,從而合理、徹底解決矛盾糾紛。人口計生行政調解室設在同級人口計生部門信訪室,信訪工作人員同時為行政調解員,負責受理、辦理行政調解案件。行政調解范圍:(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人口計生部門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實施的行政許可和審批、獎勵扶助、社會撫養費征收、行政處罰及計生服務等侵犯其合法權益,產生行政爭議的;(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與人口計生管理和服務有直接關聯的民事糾紛。抽象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內部管理行為以及非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產生的爭議不屬于行政調解范圍。

(三)統一人口計生行政指導、柔性執法文書

在人口計生行政管理工作中,行政管理相對人咨詢生育政策、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政策或辦理《批準再生育一個孩子生育證》、《生育狀況證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等事項時,可以采用政務公開、折頁發放、電話告知等方式,提供行政信息服務;對涉及生育管理的《流動人口一孩生育服務登記單》、再婚夫妻再生育一個孩子審批和不符合政策懷孕等重點對象,出具書面行政指導文書,開展不符合政策懷孕疏導工作;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開辦“再生育一個孩子審批”預約服務,一次告知行政相對人辦理審批的時間、地點和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以方便行政相對人審批事項辦理,同時提高審批效率。

(四)加強對人口計生行政指導、柔性執法的考核評估

各地要將柔性執法、行政指導作為一項重要內容融入政策法規和行政執法人員的年度培訓中,準確把握行政指導工作要求,尤其是要提高行政執法人員行政指導的實際應用能力。要規范臺賬資料。行政指導具體承辦人員應當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隨時做好有關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行政指導實施完畢后,應及時做好整理、歸檔工作。行政指導個案臺賬資料一般可以包括行政指導文書、疏導記錄、照片、行政指導情況個案記錄、實施過程報告等。行政指導臺賬資料制作格式可以參照行政執法案卷制作格式,制作封面、目錄并進行頁碼編號。要加強對行政指導、柔性執法工作的考核評估,納入年度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內容,各縣(市)、區每年要提供5份優秀行政指導個案臺賬資料,同時提供1份典型行政指導案例材料參與優秀執法案卷評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