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集體資產管理實施意見

時間:2022-09-12 08:3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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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集體資產管理實施意見

為加強鎮(街道)級集體資產管理,維護鎮(街道)級集體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確保鎮(街道)級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現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鎮(街道)級集體資產的管理部門及職責

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是鎮(街道)級集體資產管理的主體,對集體資產的管理負總責。鎮(街道)應成立鎮(街道)集體資產管理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并組建鎮(街道)集體資產經營公司。鎮(街道)集體資產管理領導小組負責資產處置、重大重要經營活動等事項的決策;鎮(街道)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可與財政所合署,負責貫徹執行上級有關集體資產管理、經營、監督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對鎮(街道)集體資產管理領導小組作出的各項決策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負責集體資產的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產權登記和年檢,負責將界定產權的鎮(街道)級集體資產劃歸資產經營公司進行經營,負責指導監督村級集體資產管理;鎮(街道)集體資產經營公司全面負責劃轉至公司集體資產的經營活動,按照市場機制的要求從事資產的出售、租賃、轉讓、維護,收取集體資產收益,確保資產的保值增值。

二、鎮(街道)集體資產的范圍

(一)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集體資產的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的房屋建筑物、土地等。

(二)各類園區投資興建的廠房,出租、出借的土地使用權等。

(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機關自用的房屋、設備設施以及政府投入在鎮(街道)管單位的資產。

(四)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投資的有關固定資產,如學校、校辦企業等。

(五)依法屬于鎮(街道)級集體所有的其他資產。

三、鎮(街道)級集體資產的基礎管理

(一)開展資產清查。鎮(街道)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定期組織鎮級集體資產的清產核資,摸清鎮級集體資產家底。在清查過程中,要先按實清理核對資產,之后與賬面數進行對比,做到賬實相符,對有賬無物和有物無賬的資產要逐項查明原因。填列《資產清查表》,經鎮(街道)集體資產管理領導小組確認后,報區財政部門備案。區財政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對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定期或不定期的開展資產核查,依法處理清查過程中的違規行為。

(二)搞好產權登記。在清產核資的基礎上,要求占有、使用集體資產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企事業單位主動向鎮(街道)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上報產權情況,由鎮(街道)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根據相關產權證書做好產權登記工作,每季末將產權登記情況與會計賬目進行核對,做到賬證相符。如發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企事業單位瞞報、漏報、錯報、不報,造成資產流失的,視情節輕重追究相關責任人的經濟或法律責任。

(三)建立資產臺賬。在清產核資的基礎上,對鎮(街道)級資產按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資產和貨幣資產分別建立臺賬,登記入冊,每季末將臺賬與會計賬目進行核對,做到賬賬相符。

(四)實行合同管理。為規范和完善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手續,要求資產的出租、出借和各種形式的處置必須使用統一格式的合同文本,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簽訂合同,明確涉及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等事項。對原簽訂的合同須按本意見加以規范和完善,對到期合同根據情況進行續簽或解除,所有合同必須報鎮(街道)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備案。

(五)完善日常管理。鎮(街道)集體資產經營公司要定期對管理的集體資產進行檢查和維護,對經營性資產進行跟蹤監督,切實加強對經營性資產的管理。資產承租方在租賃期間必須對所租資產進行經常性維修和管理,保證資產的完整性和使用性。承租方因生產發展等因素需要改造的,應向鎮(街道)集體資產經營公司提出書面申請,在不破壞資產的前提下經鎮(街道)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同意后方能實施,杜絕承租方未經同意違章亂搭亂建或擅自轉租他人的行為發生。

四、經營性資產的租賃管理

(一)資產的租賃程序:承租方提出書面申請→鎮(街道)集體資產經營公司進行準租調研,擬定租賃價格并出具調研意見→報鎮(街道)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審批→承租方與資產經營公司簽訂資產租賃合同。部分有條件的租賃資產可以在確定租金標準后,實行公開招租。

(二)租金的結算標準:應根據租賃資產的價值,結合租賃資產的區域條件,合理確定租賃價格。

1.房屋建筑物年租金按房屋結構、座落位置、建造年份、新舊程度、具體用途(工業或商業用房)等因素由鎮(街道)集體資產經營公司按市場價擬定,報鎮(街道)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由鎮(街道)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審核后,報黨政集體研究確定租金標準。

2.土地使用權年租金綜合考慮歷史因素、現有土地政策、地理位置,以及承租企業行業性質的不同由鎮(街道)集體資產經營公司按市場價擬定,報鎮(街道)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由鎮(街道)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審核后,報黨政集體研究確定租金標準。原則上鎮(街道)土地使用權年租金標準工業用地不低于30元/平方米/年,商業用地不低于工業用地3~5倍出租。條件具備的,要逐步實行競標拍租。

3.電力設施、內河養殖水面等其他資產租金,由各鎮(街道)根據實際自行確定。

上述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權的年租金未包括房產稅及土地使用稅等各種稅費。租金的結算標準今后應根據市場行情并結合各鎮(街道)實際逐年進行調整。

(三)租賃合同的清理:對目前已經確立租賃關系的承租方,年租金低于上述標準的,由鎮(街道)集體資產管理領導小組組織相關部門按規定重新調整確定年租金。對于原租金高于上述標準的,按原標準執行。鑒于各承租方的租賃合同在時間、內容、結算方式上的不同,為了便于操作,對于未到期的租賃合同,要及時進行清理,并在滿一個租賃年度后及時進行調整,使用統一提供的合同文本,期限一般為1年。各鎮(街道)財政部門要定期監督資產經營公司租金收益的收繳率。

(四)租金的收取辦法:承租方原則上應先交租金后使用,租金按季收取,1萬元以下的租金于簽訂合同時交清。對以前年度欠繳租金的承租方要進行逐一排查,分析原因,落實還款,跟蹤管理;對逾期未繳納租金的承租方,要按照合同規定追究違約責任;對多次催繳無效的承租方,要采取法律途徑解決。

五、集體資產的處置管理

鎮(街道)級集體資產的處置是指鎮(街道)級集體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集體資產的轉讓、出售、置換、報廢以及因機構撤銷、合并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使用權的轉移等。

(一)資產的處置原則:鎮(街道)級集體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凡是集體資產產權交易,必須經鎮(街道)黨政集體研究同意后,委托具備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采取公開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等方式進行,涉及價值100萬元以上的,還須報區政府審批,報區財政部門備案,嚴格防止集體資產流失;未經批準的,國土、房管等部門不予辦理相關產權變更手續。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有關工作人員為特邀監督員,對產權交易工作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查。

(二)資產的處置程序:由產權單位向鎮(街道)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進行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填寫《集體資產處置申報表》→報鎮(街道)集體資產管理領導小組、區人民政府審批→經批準后進行集體資產處置工作→進行相應的財務處理。

凡是在城市建設拆遷過程中處理的集體資產,必須報鎮(街道)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備案,并做好相應的財務處理。

各鎮(街道)必須嚴格按照資產處置原則、程序辦理,對違反本意見規定的,一經查實,嚴肅處理。

六、集體資產的收益金管理

由鎮(街道)集體資產經營公司對集體資產實行單獨建賬核算,按照相關財務管理規定進行賬務處理,集體資產登記臺賬須向鎮(街道)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備案,集體資產收益金實行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各鎮(街道)要將鎮(街道)資產管理、經營部門經費納入鎮(街道)級部門預算,嚴禁鎮(街道)資產經營部門利用差額補助等形式變相坐收坐支集體資產收益金。各鎮(街道)應盡快按照本意見精神,規范集體資產收益金管理。由區紀檢部門牽頭,會同財政、審計等部門不定期進行專項檢查,一旦發現鎮(街道)資產管理部門不按本意見精神進行整改,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七、鎮(街道)集體資產的管理監督

紀檢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鎮(街道)級集體資產管理監督力度,研究實行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的監督檢查機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對集體資產的經營管理實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監控,并接受社會監督。

各鎮(街道)要根據本意見精神,結合各地實際,分別制定集體資產管理辦法,已制定集體資產管理辦法的,如與本意見相沖突,需盡快修改完善。各鎮(街道)要將制定的集體資產管理辦法上報區財政局備案。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對違反本意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鎮(街道)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損失;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建議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非法改變集體資產所有權的;

2.不按照規定進行資產登記或者資產評估的;

3.低價處理集體資產的;

4.侵占、哄搶、私分、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鎮(街道)級集體資產的。

鎮(街道)集體資產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意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未構成犯罪的,由其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