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實施意見

時間:2022-10-10 10: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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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黨的十八大和的重要講話精神為契機,堅持“以人為本,服務于民”的工作原則,以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為著眼點,以改善醫療服務態度,提高醫療服務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提升衛生行業形象為工作內容,貫徹“防范為先、教育并重、執行從嚴、懲處有力”的原則,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全面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更好地為廣大人民群眾健康服務。

二、工作目標

通過強化一系列措施,促進我縣衛生系統服務態度進一步好轉,醫療質量進一步提高,就醫環境進一步優化,醫患關系進一步融洽,群眾滿意率進一步提高,推動衛生工作躍上新臺階,實現我縣醫療質量和服務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醫療服務需求。

三、工作措施

(一)堅持防范醫療質量安全事故為先導,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強化全員質量意識。

1、加強質量管理的領導。各單位要成立醫療質量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完善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工作獎懲制度,制訂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質量管理獎懲辦法,制訂醫療事故防范處置工作預案,做好醫療安全責任保險工作。

2、各醫療單位要建立規范的學習制度,采取專家授課,互相學習、多層次多渠道的學習方法,從而提高業務素質,形成濃厚的學習氛圍。

3、各醫療單位對醫療質量,醫療安全要做到逢會必講、逢會必提,凡會議必有醫療質量安全相關議題記錄。

4、各醫療單位每月對本單位的醫療質量安全進行總結,對存在的不足開展討論。認真抓好醫療質量安全工作細節,做到未雨綢繆,防微杜漸,時時繃緊醫療質量安全這根弦。

5、嚴格人員準入。嚴禁使用非衛技人員從事診療活動或使用衛技人員從事本專業以外的診療活動。不得安排無資質人員到臨床一線工作。

6、繼續杜絕基層衛生院未經批準盲目開展新醫療項目,盲目擴大服務范圍。

(二)強化質量安全意識教育。緊緊圍繞“安全、質量、服務”三個核心,切實加強各醫療機構醫務人員的培訓教育。

1、加強醫護人員人文、醫德、敬業精神,倫理修養教育。

2、加強衛生法律法規教育,建立定期學習制度和新進人員崗前培訓制度,增強全員法律意識、質量意識、安全意識。

3、加強素質教育,提高醫護人員適應社會能力,提高與患者及家屬的交流溝通能力。

4、加強《醫院管理評價指南》的學習。把衛生部《醫院管理評價指南》作為醫療質量管理依據,加強培訓學習,并在實際工作中加以落實。

5、加強醫療業務培訓。開展分層次、多形式的業務培訓,抓好住院醫生規范化培訓、“三基”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支持和鼓勵上級醫院醫師到基層醫療機構開展業務培訓。業務培訓每月要開展1-2次。鼓勵創新思想、優化醫療質量提高服務水平。

6、開展全系統技能和理論考試大比武。各醫療單位以帛簽方式決定參賽選手,參賽選手的比賽成績將進行排名,并在全系統通報和獎勵。

(三)強化督查考核,從嚴抓好落實。

1、堅持實行“一把手”負責制。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實行“一把手”負責制,醫療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把主要精力放在醫院管理上,集中精力抓好質量管理。對于本單位發生的醫療糾紛,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以積極的態度進行協調和處理,杜絕因醫療糾紛協調處理不及時造成群體上訪和聚眾鬧事事件發生。出現此類事件,將嚴肅追究各單位領導責任。

2、各單位要層層簽訂醫療質量安全責任狀,層層落實責任,具體落實到人。要認真督查,嚴格考核。

3、全體醫護人員要每月開展醫療質量安全工作自查,自我反省、自我加壓,寫出心得體會上交單位。各單位匯總后形成書面報告上報衛生局。

4、縣衛生局對各單位醫療質量安全工作考核將采取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暗訪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不定期抽查、暗訪,增強考核的公正性和嚴肅性。對抽查、暗訪存在的問題在全系統通報批評。

5、堅持實行醫療安全督查和考核制度。縣衛生局將進一步強化對醫療衛生單位醫療安全工作的監督和檢查,每季度組織召開醫療質量管理實施情況匯報會,及時總結匯報工作進展情況,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將有關情況及時向各醫療單位通報,通報內容包括:醫療質量檢查、抽查、暗訪情況;醫療安全制度制定,落實情況;醫療糾紛預防處置、責任追究情況。同時,把醫療安全管理工作列入院長年度履職的重要考核內容,對因單位或個人責任引起的重大醫療糾紛或事故并在全縣范圍內造成惡劣影響的實行一票否決制。

(四)嚴格責任追究制度,獎罰分明,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執業醫師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省醫療質量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辦法》等法規,對發生醫療質量安全糾紛或事故的醫護人員視責任大小、情節輕重對責任人員給予以下一種或幾種處罰。

1、作出書面檢查,全縣衛生系統通報批評。

2、應承擔相應經濟責任。經認定,因責任發生的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造成經濟賠償的直接責任人應承擔經濟賠償總額的3%至10%。

3、直接責任人暫停執業活動,待崗學習。待崗學習三至六個月,待崗期滿后經考核合格方能重新上崗,待崗期間只發給生活補貼。

4、對因個人的責任造成醫療糾紛或事故,賠償2萬元以上并造成不良影響的,個人年內一律取消評先評優資格,一年內不予晉升職務、職稱。

5、給予責任人相應的行政處罰,包括對工作崗位或工作單位的調整。

6、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