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縣基層司法所建設意見
時間:2022-01-24 09: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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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和完善我縣司法所建設,充分發揮和履行其職能作用,構筑起維護基層社會穩定的堅固防線。根據省編辦、省司法廳,市編委,市司法局文件和2012年省、市司法行政工作會議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就我縣司法所建設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鄉鎮司法所編制、崗位、人員現狀
市編委《關于加強我市鄉鎮街辦司法所建設的意見》文件下達我縣司法所專項編制19名。由縣編辦發(2004)19號文件通知,我縣分配司法專項編制2名,設所長1名,司法員1名;冉店鄉、芋元鄉、棗元鄉分配專項編制1名,設所長1名,2008年8月分我縣對鄉鎮司法所長進行了公開招考,按副科級要求配齊了11名司法所長。
二、存在問題
1、司法所沒有垂直管理。司法所承擔的工作任務有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安置幫教、法律援助、法制宣傳、法律服務,具有較強的業務性。我縣司法所目前由鄉鎮管理,縣司法局進行業務指導,這種管理體制不符合省市關于司法所以縣區市司法局管理為主的要求,也不利于基層司法所職能的履行和發揮。
2、人員配備不到位。我縣共有基層司法所政法專項編制19名,實際只有11名司法所長,鄉鎮沒有明確的司法助理員,根本達不到省市要求的每所3-5人的要求。目前,社會矛盾處于多發期,基層司法行政工作任務日益繁重,司法所人員嚴重不足,影響了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處以及各項業務工作的正常開展。
3、經費落實不到位。目前我縣財政對鄉鎮司法所只按縣上標準落實了所長1人的人頭經費,且由鄉鎮統一使用,業務經費沒有落實,鎮每年5萬元,鄉每年3萬元的標準。
三、建議意見
1、管理體制。認真落實省、市文件和會議精神,對鄉鎮司法所實行以縣司法局管理為主,鄉鎮管理為輔的管理體制,司法所是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縣司法局對司法所實行垂直管理、人員任免、調配由縣司法局征求鄉鎮意見,按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程序辦理。
2、人員配備。按照每所3人的最低要求,在配齊政法編制19名的基礎上,不足的由人事部門在大學生分配時補充,或由人事部門、司法局及鄉鎮在現有人員中共同確定鄉鎮司法所助理員,確保每個司法所人員達到3人以上的要求。
3、經費保障。根據市財政局、市司法局關于轉發省財政廳、省司法廳《關于制定省司法行政公用經費保障標準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精神,按鎮司法所每年公用經費預算標準5萬元,鄉司法所每年公用經費預算標準3萬元的要求,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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