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工作實施意見

時間:2022-11-27 02: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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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工作實施意見

為確保按期分階段完成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任務,根據國家與省政府簽訂的《福建省“十一五”主要水污染物總量削減目標責任書》和《福建省“十一五”二氧化硫總量削減目標責任書》,以及省政府與各設區市政府簽訂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總量削減責任書,提出以下實施意見,請認真貫徹落實。

一、明確總量減排目標

到2010年,全省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標二氧化硫(SO2)為42.4萬噸,比2005年削減8%,其中電力行業排放總量不超過17.3萬噸。化學需氧量(COD)為37.50萬噸,比2005年削減4.8%,其中2008年排放總量不超過38.45萬噸。各設區市減排目標分別為:

(一)福州市。2010年二氧化硫控制指標為8.29萬噸(其中電力行業4.85萬噸),比2005年減排20%;化學需氧量控制指標為5.05萬噸,比2005年減排5.1%,其中2008年總量不超過5.18萬噸。

(二)廈門市。2010年二氧化硫控制指標為4.93萬噸(其中電力行業2.17萬噸),比2005年減排27%;化學需氧量控制指標為4.94萬噸,比2005年減排11.1%,其中2008年總量不超過5.25萬噸。

(三)漳州市。2010年二氧化硫控制指標為4.59萬噸(其中電力行業3.39萬噸);化學需氧量控制指標為2.69萬噸,比2005年減排2%,其中2008年總量不超過2.72萬噸。

(四)泉州市。2010年二氧化硫控制指標為4.68萬噸(其中電力行業0.50萬噸),比2005年減排20%;化學需氧量控制指標為7.96萬噸,比2005年減排5.4%,其中2008年總量不超過8.18萬噸。

(五)三明市。2010年二氧化硫控制指標為6.91萬噸(其中電力行業1.40萬噸),比2005年減排16%;化學需氧量控制指標為4.62萬噸,比2005年減排1.7%,其中2008年總量不超過4.66萬噸。

(六)莆田市。2010年二氧化硫控制指標為3.27萬噸(其中電力行業1.79萬噸),與2005年持平;化學需氧量控制指標為1.87萬噸,比2005年減排2.3%,其中2008年總量不超過1.90萬噸。

(七)南平市。2010年二氧化硫控制指標為3.18萬噸(其中電力行業0.80萬噸),比2005年減排11.2%;化學需氧量控制指標為4.37萬噸,比2005年減排3.8%,其中2008年總量不超過4.46萬噸。

(八)龍巖市。2010年二氧化硫控制指標為5.39萬噸(其中電力行業2.20萬噸),比2005年減排12.5%;化學需氧量控制指標為2.77萬噸,比2005年減排2.3%,其中2008年總量不超過2.80萬噸。

(九)寧德市。2010年二氧化硫控制指標為1.16萬噸(其中電力行業0.20萬噸);化學需氧量控制指標為3.23萬噸,比2005年減排4.1%,其中2008年總量不超過3.30萬噸。

二、落實總量減排主要任務

(一)通過淘汰落后生產能力騰出總量。要把總量指標落實到行業發展規劃中,依靠結構調整、淘汰落后生產能力騰出總量。

1.對列入國家發展改革委與省政府簽訂的“十一五”關停小火電機組責任書的福州市榕昌柴油發電有限公司、福州明達電力開發有限公司、廈門永昌電力有限公司、晉江晉源柴油機發電有限公司、廈門電廠、龍巖電廠、華電漳平電廠、華電漳平發電有限公司、漳平余熱發電有限責任公司、永安余熱發電有限公司、永安火電廠等11個小火電廠,要責令其按期關停。

2.對國家明令取締淘汰的“十五小”、“新五小”企業,要組織拉網式檢查,全面取締關閉并加強日常監管,特別是小冶煉、小造紙、小化工等廢氣、廢水污染嚴重的企業,要防止死灰復燃。

3.認真落實省政府批轉的加快水泥工業結構調整實施意見,“十一五”期間,龍巖、三明、南平、泉州、莆田、漳州市要分別按計劃淘汰和改造(轉型)落后水泥產能856萬噸、450萬噸、70萬噸、274萬噸、6萬噸、12萬噸。

(二)通過優化發展降低排放總量。要把總量指標落實到區域發展規劃中,合理規劃布局,發展循環經濟,推行清潔生產,依靠優化增長和集中防治降低排放總量。

1.促進產業集聚,尤其是在石化、臨港工業產業集聚過程中,要高度重視資源的綜合、循環利用以及污染物的集中處理、控制。

2.加快推進LNG燃氣電廠及沿海城市LNG燃氣管道項目建設,促進發展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高清潔能源比重,減少能源消耗的污染物產生量。

3.大力推廣污染集中控制、集中治理經驗,實行同類排污企業相對集聚、污染集中治理,綜合回用處理后的尾水,大幅度削減污染物排放量,通過規模化治理降低治理成本。

4.積極倡導工業水循環利用,推行工業企業節水減污,建設節水型企業。因地制宜,全面推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實現污水少排放或零排放,建設節水型社會。

5.開展循環經濟建設試點示范,推動企業加快節能降耗的技術改造,在冶金、建材、化工、電力等重點行業以及產業園區開展循環經濟試點,提倡企業循環式生產,促進產業循環式組合,推動區域循環式發展,減少能源資源消耗和污染物產生量。

6.繼續篩選、確定并公布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名單,在石化、電力、造紙、啤酒、鋼鐵、建材等行業全面推行清潔生產審核;對污染物超標或超總量排放的企業要依法監督其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對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要依法強制其實施清潔生產審核。

(三)通過區域整治工程減少排放總量。要把總量指標落實到流域、區域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整治中,依靠環保治理工程削減總量。

1.按照市場化管理的原則,全面推進污水垃圾處理產業化,這是大幅度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有效改善人居環境的治本之策。到“十一五”末,全省要新擴建67座污水處理廠,新增日處理能力176萬噸;新擴建59座垃圾無害化處理場,新增日處理能力1.44萬噸。要采取措施切實解決收集管網滯后和污水垃圾收集量少、處理設計規模過大和運營成本太高、處理費收繳率低和運行費用不保障、建設質量和運行維護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加強在線監控和日常監管,加大對超標排放的處理力度,防止二次污染,確保穩定達標排放。

2.全面推進區域污染整治。三明市要組織實施三鋼集團轉爐煙氣治理和三化集團電石爐除塵系統改造及其全廠粉塵無組織排放治理等項目。龍巖市要加快城區周邊水泥企業搬遷工作。福州市要加快閩清建陶業廢氣污染治理,2007年底前高速公路兩側一重山和閩清縣城關周邊的建陶業必須治理達標。泉州市也要加強建陶業整治和監管。其他地方也要針對本地突出污染問題,制定實施治理計劃,切實削減廢氣污染物排放量。

3.加強工業開發區污染整治。全省各類工業開發區都要根據規劃和環境影響評價要求,按計劃建成污染集中治理設施;未建成集中治理設施的,區內所有排污單位都必須自行治理、達標排放。泉州市還要加強電鍍、漂染、制革等工業集控區的監管,進一步提升集中治理和集中控制水平。

4.大力實施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工程,繼續抓好閩江、九龍江、汀江、敖江流域整治,推進晉江、木蘭溪、交溪、龍江、漳江、東溪、艸秋蘆溪、霍童溪等流域治理,每年實施一批治理項目,削減污染負荷。

5.繼續推進全省畜禽養殖業污染治理,特別是龍巖、南平、三明市要進一步加大養殖業污染治理力度,該搬遷的要搬遷,該關閉的要關閉,該整治的要限期達標,減少污染物排放量。

(四)通過重點治理項目削減排放總量。要把總量指標落實到企業的發展和污染防治工作中,明確減排項目和完成時限,對不能完成減排任務、治理不達標的排污單位,要依法責令關停。

1.火電行業治理項目。對現役燃煤發電機組煙氣脫硫項目,要督促其按期建成并確保穩定運行。其中嵩嶼電廠1#、2#機組脫硫設施要于2007年底前建成投入運行,湄洲灣電廠1#、2#機組脫硫設施要于2010年1月前建成投入運行,華能福州電廠要在2008年底前完成3#、4#機組、2009年底前完成1#、2#機組脫硫設施建設并投入運行,華電邵武電廠脫硫設施要于2009年底前建成投入運行。已建脫硫設施的漳州后石電廠、龍巖坑口一期1#-4#機組,南埔電廠1#、2#機組,廈門嵩嶼電廠3#、4#機組,可門電廠一期,寧德電廠一期,晉江熱電廠及安溪煤矸石發電廠等,要加強運行維護和監督管理,加強在線監測,確保治理設施穩定運行,達標排放。

2.非電行業治理項目。加強對鋼鐵、化工和水泥等行業的污染治理,確保廢氣污染物達標排放。其中,三化熱電廠要于2007年底前、南平紙業、福耀集團(福建)工程玻璃有限公司要于2008年底前、青山紙業公司要于2009年底前建成鍋爐煙氣脫硫項目并確保穩定運行,三鋼集團要于2007年底前完成1#、2008年底前完成2#燒結機脫硫設施建設并投入運行。廈門明達玻璃公司爐窯煙氣脫硫項目要于2007年6月前建成投入運行。三鋼、南紙、東南電化、耀隆化工、福建水泥煉石水泥廠、雪津啤酒(三明)公司、龍巖喜鵲紡織等企業要于2008年完成清潔生產審核,減少廢氣排放量。

3.排放廢水企業整治項目。對不能穩定達標或者超總量排污的單位,要依法責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依法責令其停產整治。

(五)通過“以新帶老”消化排放總量。要把治污防污的關口前移,嚴格環境準入,對不符合減排要求的項目,不予審批立項,不予批準用地,不得辦理環保手續,建立起有力的源頭防控體系,依靠“以新帶老”消化總量。

1.對新建項目,要明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具體來源,落實到具體項目,逐步建立覆蓋全省的省、市、縣三級管理臺帳,實施動態管理,防止“一量多用、重復安排”的現象。

2.對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項目,要通過“以新帶老”,在新上污染防治設施時一并對老污染進行治理或者關停現有規模小、工藝落后、污染嚴重的生產設施,做到“增產減污”或“增產不增污”。

3.對無法滿足總量控制要求的建設項目,原則上不予受理、審批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對未按期分解總量指標、簽訂總量削減責任書、削減任務不明確和不能按期完成的地方,省里原則上將暫停審批當地產生污染的建設項目環保手續,暫停安排省級對當地的環保資金補助。

三、完善總量減排管理措施

(一)建立健全減排監管體系

1.建立健全科學的減排指標體系。要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統計工作辦法》,形成科學的環境統計體系,建立排污總量控制臺賬,實施聯合會審、統一核定和動態管理,及時掌握老污染削減和新污染增加動態變化情況,確保數據的準確性,增強時效性,為采取針對性的措施奠定基礎。

2.建立健全管用的減排監督體系。要把火電廠、城市污水處理廠以及占全省工業污染負荷65%的工業污染源列為省控重點污染源,向社會公布,并在2008年底前安裝自動監測裝置。現有火電廠(包括熱電聯廠企業和部分企業自備電站)要按計劃安裝煙氣污染物在線自動監測裝置,新建燃煤電廠在建設配套脫硫設施的同時必須同步安裝在線監測裝置,并與省、市環境自動監測監控中心聯網。對尚未安裝的,要增加監督性監測頻次,提高數據質量;對不按期安裝的,要依法予以查處。

3.建立健全嚴格的減排考核體系。要按照國家《“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削減目標責任書考核辦法》的要求,結合實際制定并實施我省考核辦法,實行目標考核,完善環保問責制,強化政府和排污單位責任,定期公布各地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對因工作不力沒有按期完成任務的要追究責任。要建立減排工作進展調度機制,定期召開減排情況分析會,通報進展,分析問題,研究推進措施。

4.建立健全有力的減排項目推進體系。要深入排查污染源,下力氣全面掌握各地各類污染源的基本情況,污染物種類、總量和濃度,污染治理設施建設及運行情況等,不斷充實完善全省主要污染物削減重點項目庫,加強督促檢查,狠抓項目推進。確定的減排項目必須按期開工、保證質量、正常運行。

(二)嚴格排污許可監督管理

1.加大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力度,重點是加強核發后的監督管理,充分發揮排污許可證制度的作用,建立統一、規范、完整的排污許可動態數據庫,及時掌握企業排污情況。

2.研究制定排污許可證管理的相關規定,加強排污許可管理和排污監管。

3.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督促每個排污單位嚴格執行排污許可證制度,依法查處無證或不按證排污。

(三)加大減排工作資金投入

1.積極爭取國家的資金支持。國家將設立減排專項資金,用于減排工作的指標、監測、考核體系建設項目推進。各地要抓緊篩選確定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認真論證,做好前期工作,努力爭取國家的資金補助。

2.省和各市、縣(區)都要加大對減排工作的資金投入力度。省級污染防治資金補助要向重點減排項目傾斜,鼓勵排污單位加快減排項目的實施,其他有關部門管理的資金也要加大對減排項目的扶持。特別是電力企業要抓緊建成脫硫設施并通過驗收,確保脫硫機組盡快享受國家優惠價格政策。

3.所有排污單位要落實污染防治資金,依法治理或者委托治理產生的污染物,加快實施減排項目。要按照“誰污染誰付費、誰治理誰受益”的原則,抓緊完善相關收費規定,健全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環保投融資機制,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鼓勵多種經濟成分投入環保治理工程,拓寬總量減排工作的投融資渠道。

4.完善排污申報登記和排污收費制度,各地要依法、全面、足額、及時征收排污費,運用經濟杠桿促進排污單位治理污染、改善環境。

(四)加強減排工作監督管理

1.環保部門負責對減排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每年會同有關部門下達減排工作計劃,建立健全減排監督檢查機制,指導各地落實減排任務,并定期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考核。

2.發展改革部門將減排計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會同經貿等有關部門落實產業結構調整政策,加強對減排工作的規劃指導,推進對減排項目的實施。

3.經貿部門負責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取締“五小”企業,關停小火電,淘汰或改造(轉型)落后水泥產能,每年下達并組織實施關停、淘汰計劃,同時加強對工業企業減排工作的指導監督。

4.建設部門負責加快推進污水集中處理廠及收集管網建設、加快垃圾無害化處理場建設。

5.農業部門負責推進畜禽養殖污染防治。

6.財政部門安排減排工作專項經費,加強對減排監督管理體系的投入和對重點減排項目的資金支持。

7.監察部門會同環保部門完善環保問責制,加強對減排工作的行政監察,對減排工作不落實的地方和部門追究責任。

8.電力監管部門負責監督有關電力企業執行關停小火電機組計劃,負責按照關停進度撤銷相關發電企業的電力業務許可證,監管電力企業落實對污染企業的停電、限電措施。

9.其他相關部門也要按照各自職能,積極配合推進減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