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和完善自治區政府特殊津貼制度的意見

時間:2022-04-19 11: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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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和完善自治區政府特殊津貼制度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全國和全區人才工作會議精神,更好地發揮政府特殊津貼制度在加快我區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實施人才強區戰略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現就改革完善自治區政府特殊津貼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中發[2003]16號)精神和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加強人才工作的部署,堅持“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把實行政府特殊津貼制度作為加強高層次人才專業技術隊伍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進一步完善選拔制度,提高人選質量,加強考核管理,健全培養體系,建設一支素質高、能力強,能夠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需要的高級專家隊伍。

二、選拔數量和范圍

(一)從年起,每兩年開展一次享受自治區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選拔,每次不超過40名。政府特殊津貼為有期限獎勵,獎勵期限為5年。5年后,確屬業績卓著,貢獻突出者,可重新參與評選。

(二)選拔范圍是:在自然科學、社會科學、教育、文化、衛生等領域以及在工農業生產第一線做出重大貢獻和取得突出業績的專家、學者、技術人員和高技能人才;在信息、金融、財會、外貿、法律、現代管理及理論研究、新聞出版、文化藝術、體育等領域做出重大貢獻的專門人才。選拔的重點是在關系我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關鍵技術領域中涌現出來的優秀人才,特別在枸杞產業、羊絨加工產業、特色醫藥、機械加工、新型材料、能源化工、現代農業及民族學等領域做出重大貢獻的專業人才。同時,要注意選拔婦女、少數民族和基層一線崗位上的優秀人才。

(三)公有制經濟成分的企事業單位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及社會組織中符合選拔條件的人選,均可按選拔程序推薦。

(四)擔任副廳級以上領導職務和享受副廳級以上待遇的專家、學者;在企事業單位中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后不再直接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黨、政、軍、群機關的工作人員,除中國科學院院士和中國工程院院士外,原則上不享受自治區政府特殊津貼。

(五)已入選國家高級專家隊伍的人員(包括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一、二層次人選、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人員及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等。),不再參加享受自治區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評選。

三、選拔條件

(一)熱愛祖國,遵紀守法,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模范履行崗位職責。

(二)近五年來業績突出、成果顯著,并得到社會和業內認可的在專業技術崗位上工作的人員。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高級技師職務,并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學研究中,有較高學術造詣,對學科建設、人才培養、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或者研究成果有開創性和重大科學價值,得到區內外同行專家公認,居區內領先或國內先進水平,獲得省(部)級以上科技成果一等獎一項或二等獎二項或三等獎三項的主要完成者。

2.在技術研究與開發中有重大發明創造、重大技術革新或解決了關鍵性的技術難題,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獲得省(部)級以上科技成果一等獎一項或二等獎二項或三等獎三項的主要完成者。

3.在社會科學研究中,有較高學術造詣,成績顯著,對社會發展和學科建設做出突出貢獻。在基礎理論研究領域中,取得了重大突破或者重大原創性研究成果,以第一作者出版或發表過在學術界和社會上有較大影響的學術著作、學術論文;或在應用對策研究中,承擔國家或自治區級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科研成果處于區內外領先水平,獲得省(部)級社會科學成果一等獎一項或二等獎二項或三等獎三項的主要完成者。

4.在信息、金融、財會、外貿、法律和現代管理等領域,銳意改革,大膽創新,為解決我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提供基礎性、前瞻性、戰略性科學理論依據;或對推動科技進步、技術創新和促進生產力的發展做出突出貢獻,并連續多年取得了顯著的人才、經濟和社會效益。所創新的管理理論和管理方法,經省(部)級相關部門鑒定并推廣,成果顯著并為社會和業內所公認的人員。

5.長期工作在教育、教學工作第一線,對學科建設、人才培養、事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教學水平、教學效果為同行公認;教書育人成績卓著,獲得省(部)級以上優秀教師榮譽稱號的;教學、科研成果突出,所創新的教育理論、教育方法經省(部)級教育行政部門鑒定并推廣,或獲得省(部)級教學科研成果獎一等獎一項或二等獎二項或三等獎三項的主要完成者。

6.長期工作在工農業生產和科技推廣第一線,有重要技術突破,在農業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服務等方面做出優異成績,有效地推動了行業技術進步和國民經濟發展,獲得省(部)級以上科技成果一等獎一項或二等獎二項或三等獎三項的主要完成者;或在技術成果向生產力轉化和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推廣中,業績突出,形成了顯著生產規模或推廣面積,產生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7.長期工作在衛生工作第一線、是學科領域的帶頭人,醫術水平高,多次成功治愈疑難、危重病癥;或在較大范圍多次有效預防、控制、消除疾病,社會影響較好,業績為同行所公認;科研成果有重大科學價值,獲得省(部)級科技成果一等獎一項或二等獎二項或三等獎三項的主要完成者。

8.在文化藝術、新聞出版等領域做出了突出貢獻,專業技術能力、水平和業績為社會和業內認可。作為主創、主演、主編(導)等藝術作品、科研成果獲得省(部)級政府獎勵一等獎一項或二等獎二項或三等獎三項的主要完成者。

9.在教練執訓工作中成績顯著,直接培養的運動員在全國和全區比賽中取得名次和獎勵,為發展我區體育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職業體育教練員。

10.在職業技能崗位上有較高技能,處于區內外領先水平。能夠解決生產、科研中的關鍵問題,并取得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或在培養技能人才,傳授技藝方面成績突出,在區內外有較大影響并為業內認可,受到國家表彰的高技能人才。

四、組織領導和選拔程序

(一)選拔工作在自治區黨委、政府領導下進行,由自治區人事廳負責組織實施。

(二)各市、區直單位、中央駐寧單位人事(干部)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選拔、推薦工作。基層單位按照隸屬關系逐級向上級推薦人選。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向所在地人事部門推薦人選。

(三)推薦人選工作可通過組織、專家聯名和個人自薦等途徑進行。推薦人選上報之前必須經過同級政府人事部門組織的同行專家評議和公示,做到公開、公正、公平。沒有進行專家評議、公示或專家評議、公示沒有通過的,不得作為推薦人選上報。

(四)各市、區直單位、中央駐寧單位人事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選拔條件對推薦人選進行審核,報經本級黨委、政府或本部門負責同志審核后,將推薦報告及《專家情況登記表》、《個人情況全息表》、《200年推薦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情況一覽表》(),個人業績綜述、有關獲獎證書復印件、發表論著等材料一并報送自治區人事廳。

(五)自治區人事廳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對各地各部門推薦的人選進行評議、實地考察和審核,并經公示后(涉密人員除外),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

五、津貼標準和發放辦法

(一)從年起,對批準享受自治區政府特殊津貼的人員,頒發自治區人民政府特殊津貼證書,每月補貼200元(期限為5年),并免征個人所得稅。所需經費由自治區人才資金列支。

(二)年以前享受每月100元自治區政府特殊津貼的人員,發放方式和津貼標準不變。

六、完善管理機制

(一)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享受自治區政府特殊津貼人員選拔工作的組織領導,嚴格選拔條件和選拔程序。確保入選人員的質量。

(二)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享受自治區政府特殊津貼人員考核和退出制度。按照《關于做好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考核工作的通知》(寧人發[200]48號),建立有效的專家考核跟蹤管理制度,引入競爭機制,實行動態管理,使考核結果與人選的評價和使用掛起鉤來。對違背享受自治區政府特殊津貼所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者,取消資格,收回政府特殊津貼證書,并停發津貼。

(三)建立專家聯系制度,各級領導要與自治區專家保持經常聯系,注意傾聽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調查走訪等形式,及時掌握專家們的思想、工作、學習、生活情況,并定期匯報。專家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要熱情關心他們,努力幫助他們排憂解難,并為他們充分發揮作用創造有利條件。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勉勵享受自治區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珍惜榮譽,鼓勵他們在本職工作中繼續做出貢獻。

(四)利用新聞媒體等形式,積極做好享受自治區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先進事跡的宣傳報道工作,弘揚他們與時俱進、科學求實、開拓創新、拼搏奉獻的精神,展示他們良好的風貌,通過他們的榜樣作用,帶動和鼓勵廣大專業技術人員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事業中不斷做出新貢獻。

(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在區內外流動時,須向自治區人事廳備案。

本辦法由自治區人事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