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中心城市人口五年倍增計劃的若干政策意見
時間:2022-07-18 05: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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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期間,深入實施“城市帶動”戰略,必須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工業強城、三產興城、引資建城、安居旺城”為基本方針,以激活創業、擴大就業為著力點,加快推進人口向中心城市集聚。為確保實現中心城市人口五年倍增,到2010年建成區人口達到60萬,并建成江蘇新興工商業城市和區域性中心城市、華東最佳人居城市、教育產業集聚城,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見。
一、增加投資興業人口
1、完善招商引資考核辦法。
鼓勵引進外來資本改造重組或參股控股本地工業企業,新增固定資產投資額500萬元以上的,納入年度招商引資考核,其他類型按考核辦法折合。
新引進注冊資本1000萬元以上的商業銀行、擔保、典當等金融機構、市政府實施的“55210”工程中的五大物流中心、十大市場開發項目和落戶湖濱新城開發區的固定資產投資300萬元以上的設施農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800萬元以上的農業龍頭企業,一次性開工建設20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固定資產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衛生、科技、旅游、文化等項目以及職教園區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學校項目,視同工業項目考核,計入部門招商引資實績。
對提供超過500個固定就業崗位的招商引資工業企業,按固定資產投資額的1.2倍納入招商引資考核;提供就業崗位在1000個以上的,按1.5倍納入招商引資考核。
2、鼓勵在市區建設知名企業總部、研發中心、銷售總部。層數超過12層的,容積率可超過5。凡自用的,可按政府零收益供地,如需轉讓房屋產權,可根據出讓面積按比例以政府最低保護價繳納土地出讓金,并取得完全的產權證明。
3、鼓勵建設標準廠房。各類社會資本建設標準廠房且一次性開工面積達到10萬平方米以上的,免收市權范圍內的各項建設規費。
4、鼓勵建設大型市場。
對大型商業綜合市場建設用地,建設期限在2年之內的,土地出讓金實行先交后獎政策。建筑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的,成交土地出讓金凈收益的60%獎勵給投資者;建筑面積在15萬平方米以上的,成交土地出讓金凈收益的80%獎勵給投資者;建筑面積在20萬平方米以上的,成交土地出讓金凈收益全額獎勵給投資者。
在市區建10萬平方米以上的市場,建成后2年內自用或出租的,可按政府零收益供地。2年后允許產權轉讓,并根據轉讓面積按比例以政府最低保護價減半補征土地出讓金。
5、鼓勵發展市場配套加工企業。對為大型市場配套的加工區內的加工企業,除享受市經濟開發區的有關優惠政策外,免收在基本建設審批過程中所涉及的市權范圍內的各項規費。
6、降低注冊門檻。凡從事產業政策鼓勵類的服務業,新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未達到《公司法》規定的最低數額,允許實行分期到位,首期注冊資本可按申請注冊資本額的10%給予注冊。允許注冊資本3萬元成立科技類有限責任公司。對從事科技開發、咨詢、中介服務和專為物流企業提供服務的服務業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實行1元注冊。注冊資本達到500萬元的貿易型企業,注冊資本達到200萬元的專業科技咨詢、服務型企業,均可申請冠省名。
7、提高外來投資者政治待遇。凡固定資產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或提供1000個以上就業崗位,符合有關條件的,可作為市、區人大代表候選人或聘為政協委員。
二、增加創業就業人口
8、鼓勵發展藍領公寓。
鼓勵在市經濟開發區、湖濱新城開發區、宿豫經濟開發區、宿城經濟開發區(以上四區統稱開發區)規劃建設藍領公寓,低價出租或按成本價出售給開發區內企業及其員工。
藍領公寓的綠化率、容積率等指標可依據省定標準執行。用于出租的藍領公寓,土地價格和各項建設規費享受安居房政策。
9、鼓勵企業自建職工宿舍。在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鼓勵開發區內企業自建職工宿舍,用于出租給本企業職工,免收市權范圍內的各項規費。
10、鼓勵黨政機關人員創業。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辭職在本地創辦企業的,組織人事部門應予批準,并按原工資渠道分別給予2—5萬元經濟補償。黨政機關行政工作人員工齡滿20年的,在本地創業的,經批準可提前退休,享受正常退休待遇。
11、鼓勵大中專畢業生創業。對大中專畢業生,實行“先落戶后就業”政策,自主創業的,自開業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所得稅,并免收屬于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所有各項行政性收費。免費為去民營企業、自主創業的畢業生提供檔案管理等人事服務,符合條件的可評定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聘)用。
12、鼓勵外出人員回鄉創業。固定資產投資額在200萬元以上的,其子女在基礎教育階段,可在公辦學校免費自主擇校;投資興辦公益事業的,投資額占項目總投資額50%以上的,可根據本人意愿為項目冠名。
13、成立創業就業輔導中心。凡有市場主體培育準入職能的市直、區直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能特點,年內分別成立創業就業輔導中心和培訓中心,為創業就業者提供業務培訓、項目開發、信息咨詢、政策指導、手續辦理、資金扶持等方面的綜合服務,并每年結隊幫扶創業者不低于20個。
14、降低進城入市門檻。進入新建市場的經營者,前2年免收工商管理費,后3年減半收取工商管理費;稅收實行先交后獎的政策,由同級財政按年度結算,前2年稅收地方留成部分實行全額獎勵,后3年獎勵稅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
15、增強開發區的城市功能。
鼓勵在開發區設立銀行營業網點、ATM機、POS機,因業務發展需要建設自用營業或網點用房的,土地按政府零收益出讓,免收市權范圍內的各項規費。對在開發區設立支行的銀行機構,辦公用房土地出讓金按政府最低保護價減半收取。
鼓勵在開發區內以3000戶以上為一組團,建設教育、醫療、購物及娛樂等生活配套設施完善的新型社區,對社區配套服務設施建設,免收市權范圍內的各項規費。
增開市區到開發區的公交專線,公交班車虧損經費由開發區財政會市公交公司給予定補。
16、積極鼓勵發展物流業、物業管理、家政服務、托幼業、養老業。5年內免收教育費附加,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級財政先征后獎。
17、加快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鼓勵法人資本、民間個人資本和外商資本,按照國家法律和政策規定,投資設立商業性信用擔保機構和企業間互助擔保機構。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和再擔保機構從事擔保業務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3年內免征營業稅。
18、鼓勵企業吸納“4050”下崗失業人員。各類服務型企業,包括商貿、餐飲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當年新招用“4050”下崗失業人員,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經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可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三、增加就學就醫人口
19、加快推進兩區農村高中進城。宿豫區、宿城區的所有農村高中學校,2年內全部集中到市區,優先享受民辦學校的各項優惠政策。
20、鼓勵引進人才和學生。
凡具有本科以上學歷、高中級職稱以及我市緊缺型和具有特殊技能的各類人才來我市就業、創業的,按人才派遣管理辦法實行人事。
鼓勵市區基礎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院校擴大辦學規模,擴大對市內三縣和市外、省外招生。大力發展各類教育中介機構和經紀人隊伍,從市外每招收一名職業學歷教育學生獎勵50元;設立教育中介服務特別貢獻獎,連續3年每年從市外招生1500人以上或連續3年累計從市外招生5000人以上來我市就讀職業學歷教育的中介機構和經紀人,一次性獎勵8—10萬元,獎金由同級財政支付。對到我市職業學校就讀的外地學生,實行彈性學制和學分制,邊工作邊學習,達到一定學分后,發放畢業證書。對經濟困難的學生,學校要適當降低學雜費并給予一定生活費補助。
21、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基金。市、區財政分別設立教育發展專項基金,資助和獎勵民辦學校,對創建成三星級以上普通高中、省重點職業中學、省合格職教中心、國家級重點職業中學和省示范幼兒園的民辦學校,按等級給予20—6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22、增加職業教育投入。教育費附加主要用于職業教育。在確保農村成人教育人均0.5元經費全額撥付的基礎上,各級在安排使用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村科技開發和科技推廣經費、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經費以及扶貧資金時,把農村職業教育培訓經費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在職業院校緊缺型人才基地建設、示范專業創建等方面,市、縣財政安排一定的配套資金。
23、優先安排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入學。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情況就近安排,并享受市區戶籍學生同等待遇。
24、鼓勵各類資本在中心城市辦學、辦醫。達到一定規模的,政府零收益出讓土地,免收市權范圍內的各項規費。
四、增加購物休閑人口
25、加大旅游開發力度。
市財政每年安排100萬元旅游宣傳促銷專項經費,建立專門帳戶,專款專用。宿豫區、宿城區參照設立旅游宣傳促銷專項經費,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新創辦的國家3A級以上旅游景區、四星級以上飯店、旅游商品加工企業、旅行社等旅游企業,稅收實行先交后獎的政策,由同級財政按年度結算,前2年稅收地方留成部分實行全額獎勵,后3年獎勵稅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3年內免收市權范圍內的各項規費。
爭取建設省級駱馬湖療養度假基地,吸引市內外離退休干部和單位職工到宿遷療養度假。
26、大力發展會展業。鼓勵各單位、各部門申辦省級、國家級部門工作會議和專業會議。對在我市舉辦各種省級或國家級會議、展覽、競賽等活動,每次由同級財政獎勵主辦單位或個人2-10萬元。單位和個人舉辦上述各項活動向參觀者收取的各項價款,按“服務業——業”征收營業稅。大型展覽館的建設,免征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
27、迅速增加客運、貨運線路數量。招標開辟除邊遠省份以外的直達長途客運和貨運線路,對新辟線路免征市權范圍內的各項規費,對虧損線路由同級財政會交通部門在一定時期內按比例給予補貼。
28、廣泛開展文化活動。中心城市每年開展大型文化活動不低于12次、廣場文化活動不低于30次。
29、延長公交車運營時間和拓展線路。
自2006年6月1日起,城區公交車在5:30—21:30,其中夏季5:00—23:00之間保證正常運行,因延長營業時間而發生的虧損由同級財政會交通部門予以補貼。
宿豫區和宿城區內所有農村公路通達的行政村和居住點,都要開通通往市區的公交車。
30、延長經營場所營業時間。市區各商場、超市、新華書店晚間營業時間延長至21:30。
五、增加入城居住人口
31、進一步放寬戶籍政策。
凡在市區有合法固定住所,或固定就業崗位,或求學培訓人員,不受任何條件限制,均可在所屬城區登記入戶。
對在市區購房居住的本市農民,憑房屋產權手續可直接辦理家庭成員戶籍登記手續。
32、繼續鼓勵房地產業發展。
市區經營性用地出讓實行凈地掛牌,契稅由土地儲備中心繳納。國土部門可根據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比例,辦理相應的土地手續。
鼓勵在規劃確定的重點區域集中發展高層建筑(8層以上),并免收市權范圍內的各項規費。凡開發高層建筑面積占總開發建筑面積60%以上的,成交土地出讓金凈收益的50%獎勵給投資者;凡開發高層建筑面積占總開發建筑面積95%以上的,成交土地出讓金凈收益的80%獎勵給投資者。
房地產開發建設過程中產生的建筑渣土,實行分類管理。拆遷渣土按標準減半收費,地基渣土外運的按標準減半收費,不外運可以回填的不收費。
市區范圍內所有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行政規費,可延緩至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前繳納。
凡取得《土地使用證》的,金融機構都應當辦理房地產項目貸款。進一步放寬商品房預(銷)售限制條件,凡項目取得《土地使用證》,商品房基礎出正負零以上,即可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33、鼓勵到市區購房、租房。
凡在市區內購買的住房,不受單套建筑面積144平方米和成交價格在同級別土地(同類區域)住房均價1.44倍等條件限制,契稅一律按1.5%征收,商業用房按3%征收,與國家規定稅率的差額部分由同級財政補齊。不具備產權面積的車庫不繳納契稅。
市區范圍內個人購買普通住房超過2年轉手交易的,緩征營業稅。
支持、鼓勵居民和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法出租自有閑置房屋和空置商品房,房產稅3年內享受先征后獎政策。
34、積極鼓勵發展私家車。
對私家車的購置附加、養路費用、證照辦理等費用的征收,按淮海經濟區最低標準執行。
對無法及時辦理牌照的新購私家車,憑臨時牌照均可辦理車輛移動證,車輛移動證的有效時間延長至6個月。
35、完善配套功能。年內完成城區公廁、公共活動場所等專項規劃編制并啟動建設。開工建設市區第二水廠,引進駱馬湖優質水源。
六、強化組織領導
36、健全領導體系。市里成立中心城市人口五年倍增計劃領導小組,市長任組長,常務副市長任副組長,市直各有關部門“一把手”為小組成員。宿豫區、宿城區、市經濟開發區和湖濱新城開發區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切實增強對中心城市人口五年倍增計劃的組織領導。
37、明確目標責任。按照到2010年中心城市建成區新增25萬人,總數達到60萬人的目標定位,宿豫區完成新增7萬人,宿城區完成新增9萬人,市經濟開發區完成新增6萬人,湖濱新城開發區完成新增3萬人。市直各有關部門進一步明確職責,制定實施細則,嚴禁政策“跑、冒、滴、漏”,確保各項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實到位。
38、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將中心城市人口五年倍增計劃的目標任務,納入對宿豫區、宿城區、市經濟開發區和湖濱新城開發區以及市直有關部門的年度目標考核。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根據總任務,進一步細化分解序時進度目標,切實加大對計劃推進的階段性督查和政策落實情況的督查,凡完不成年度目標、政策落實不到位的,進行通報批評,對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