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國有企業財務監督的實施意見
時間:2022-07-31 05: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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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于加強國有企業財務監督意見的通知》(國發[*]9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對加強我省國有企業財務監督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加強企業財務監督的原則
堅持政企職責分開,充分落實企業財務自主權,確保企業依法開展財務活動應當享有的權利不受干擾;嚴肅財經紀律,規范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依法實施財務監督,維護國有權益,防止國家資產流失;企業外部財務監督與企業內部財務約束相結合,督促企業用好財務自主權。
二、企業財務監督的范圍和內容
企業財務監督管理的范圍,包括國有企業、國有獨資有限公司、國家出資額所占比例超過50%或實質上擁有控制權的公司制企業。
企業財務監督應圍繞企業生產經營的全過程進行,包括財務管理的各個環節,重點是以下幾個方面:
(一)加強對企業非生產性開支的監督,控制消費性支出。企業應本著先生產、后消費的原則,嚴格控制各項非生產性支出。企業建造職工活動中心、賓館、招待所等非生產性設施,應編制項目概算,報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董事會批準,并按基本建設程序立項,限額以上的項目報政府計劃主
管部門審批;限額以下的項目報企業主管部門審批。企業購置小轎車,應考慮企業規模和盈利水平,并嚴格按控購有關規定執行。虧損企業和欠發職工工資的企業不得購置小轎車、不得建造職工活動中心、賓館、招待所等非生產性設施。
企業購建職工住宅,不得擠占生產經營資金,不得用公款為職工裝修住房。
企業的業務招待費(交際應酬費)應在財務制度規定的比例內據實列支,年初編制計劃,提交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并嚴格按計劃執行。對超支部分,由企業報主管財政機關批準后,當年作納稅調整。
企業應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計提工資總額,列入成本費用。企業的各項工資性支出應統一納入工資總額核算,發放工資必須憑《工資總額使用手冊》到銀行支??;發放工資總額不得超過勞動行政部門核定的工資總額計劃。企業人均工資增長超過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要相應扣減工資總額與效益掛鉤比例或工資總額計劃。企業應付福利費必須嚴格按規定支出。企業不得在工資總額外發放現金、實物。對違反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查處。
(二)加強對企業生產經營資金使用的監督。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足額安排生產經營周轉資金,在此基礎上購建固定資產。企業帳面固定資產凈值占上年末總資產的比例,工業生產企業達到50%,流通企業達到20%的,新增固定資產投資須報主管財政機關審批。
企業應嚴格執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按規定比例籌足項目自有資金。在編報可行性研究報告時,須向項目審批部門出具出資證明。企業的各項重點建設資金(包括國家的撥款和借款),要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得移作它用,凡移用的,一經發現,將追回被移用資金,并取消該
企業享受重點項目有關財政政策。
(三)加強企業對外投資的監督。企業對外投資要認真做好有財務部門參與的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建立嚴格的決策程序和審批制度,避免盲目投資。投資項目須經企業領導集體討論通過,重大投資項目須報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董事會批準。除國家有特殊規定外,企業累計對外投資不得超過本企業上年末凈資產的50%;企業的流動比率低于1,或技術改造項目資金不到位,以及投資報酬率預期達不到銀行存款利率的,不得對外投資。
企業應加強對外投資風險的防范。企業進行高風險投資,應經企業領導集體討論,聽取財務部門的意見,報上級主管部門或董事會批準,并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操作。
嚴禁企業違規炒作股票。經批準,企業從事與本企業生產經營相關的商品期貨業務,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核算,已實現的交易盈虧作為本期損益處理,不得掛帳,并按期初實收資本的規定比例確定最高投資限額。超過最高投資限額的,應向企業主管部門和主管財政機關報批。
企業應對現有的對外投資項目進行清理,列出清單,連同投資協議,一并報主管部門和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四)加強對關聯企業經營往來的監督。對關聯企業之間的原材料供應、商品銷售、資金借貸、收入費用的核算,以及管理機構和人員的開支等,要分帳管理,獨立核算,并建立必要的報表報告制度。
(五)加強企業購銷活動的監督。企業應建立規范的產品(商品)、原材料、設備等資產購銷活動的內部控制制度。
企業主要原材料、設備的購進價格,以及主要產品(商品)銷售價格,與市場同類產品(商品)或企業以往購進及銷售的同類產品(商品)價格差異較大的,應及時查明原因,并在企業財務報告中予以說明。企業在積極開拓銷售市場的同時,應加強對銷售款的回收。企業提供或獲得的銷售折扣
(折讓),要嚴格按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核算,嚴禁供銷人員個人收受回扣。
企業對取得的各項收入必須按規定及時入帳,不得虛報瞞報。嚴禁將財產租賃、對外提供勞務、副產品銷售等所得收入,以及對外投資收益不入財務帳或私設“小金庫”,對違規企業,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六)加強企業資金調度的監督。企業要建立資金調度內部控制制度,確保資金調度安全。對無有效合同、無合法憑證、無合規手續的,不得對外支付現金(包括支票、匯票等)。企業開設的銀行帳戶以及按月編制的資金計劃,必須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七)加強對企業成本費用的監督。企業應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進行成本核算,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成本開支范圍和費用開支標準,嚴格區分資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如實反映生產經營成果,嚴禁少計少攤成本或亂擠亂攤成本,防止效益虛假。企業當期發生的各項成本費用支出應及時
進行分攤核算,發生的期間費用必須計入當期損益,不得掛帳。
企業費用除財務制度列示的項目可計入遞延資產外,其它確需計入遞延資產的,應將費用名稱、金額及攤銷期限等報主管財政機關審批,未經批準,一律不得計入遞延資產。企業的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必須嚴格按現行財務制度的規定進行核算。
(八)加強企業資產處置的監督。企業必須加強對各項資產的管理與核算,有效地控制資產損失。企業對發生的資產損失,應及時組織有財務人員參加的清查小組進行清查,分清責任,由經辦人填列具體事項、損失原因及金額,并按以下審批權限報經批準后核銷:資產損失金額扣除責任
人及保險公司賠償后的余額,單項損失在20萬元以下或年度累計損失在100萬元以下的,按財務制度的規定自行核銷,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單項損失在20萬元以上或年度累計損失在100萬元以上的,由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后報主管財政機關審批核銷。企業的壞帳損失,一律報經主管財政機關會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核銷。對企業公司制改造、與外商合資合作和其它對外投資中的國有財產轉移,以及兼并、分立、轉讓、出售、拍賣等國有產權變動,要嚴格按現行規定程序進行資產評估,并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批。
企業對外提供經濟擔保,應認真了解被擔保單位的資信情況,避免盲目擔保造成損失。企業提供的對外擔保金額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企業集團成員單位之間相互提供的擔保,按相抵后的凈擔保額計算)。企業擅自對外提供擔保造成損失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相應的責任。
(九)加強企業利潤分配的監督。企業實現的利潤必須嚴格按現行財務制度的規定進行分配。企業依法交納所得稅后的利潤,除公益金可用于職工集體福利設施支出外,其余留用的利潤必須用于生產發展。企業對按國家規定提取的各項基金,必須加強管理,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
(十)加強企業財務報告的監督。企業應嚴格按現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內部核算。按時如實上報財務報告及其它財務會計資料。企業向有關部門提供的會計報表必須真實、準確、一致,對會計報表不實或做假帳、設立帳外帳等違法違紀行為,一經查實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相應的責任。
對企業年度會計報表要積極、穩妥地實行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企業應在規定的時限內自行委托符合條件的中介機構對其年度會計報表進行審計(在企業主管部門與其興辦的中介機構沒有完全脫鉤前,企業委托本企業主管部門興辦的中介機構承辦年度審計業務,須報主管財政機關批準),主管財政機關根據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審批企業年度會計報表。主管財政機關要對已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年度決算實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對抽查中發現中介機構工作失職和做假證的,主管財政機關應會
同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及所在中介機構進行嚴肅處理。
三、企業財務監督的方式
企業的外部財務監督由企業主管財政機關負責。各級財政機關要積極發揮財政監督的職能,履行職責,采取有效措施,結合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查批復、工效掛鉤清算審核、財務大檢查和向委派監事會委派監事等方式,切實加強對企業外部財務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企業不規范的財務
行為,并提出改進意見。
企業內部財務監督在廠長(經理)領導下,由企業財務部門直接負責,重大財務決策必須報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董事會審議決定。企業應按國家有關財經法規、政策規定,制定和完善企業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建立重大決策和主要財務事項財政備案制度,自覺接受財政、稅務、審計、監察等部
門的監督。企業應加強對財會人員的培訓,注重提高其政治與業務素質,促進企業財務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
四、企業財務監督的要求
企業應自覺接受主管財政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如實提供完整的財務帳目、憑證、報表和相關資料,不得拒報、隱匿、謊報。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決策和主要財務事項,應于當月及時報送主管財政機關備案。企業負責人應積極支持、保障財務部門履行好財務監督職責,嚴格遵
守和執行國家財經法規,接受職工代表大會和董事會、監事會的監督檢查。企業財務部門要忠于職守,認真行使法律、法規賦予的監督職權,確保對企業內部各項經濟活動和財務收支進行有效的財務監督和控制。
各級主管財政機關對企業的財務監督要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為依據,對企業財務活動和企業執行財經法規的情況實施監督。對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企業,主管財政機關要責令其限期整改,并可在適當范圍內給予通報批評;對有關責任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得推薦和參加各種榮譽稱號的評審。對嚴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企業財會人員,主管財政機關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會同人事部門取消其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并在兩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和資格考試。對依法辦事或向上級有關部門檢舉揭發本企業違紀違規行為的財會人員,有關部門要予以表彰和保護;對依法辦事的財會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違法行為,要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嚴肅處理。
各級財政機關要通過建立健全企業財務報表信息網絡,跟蹤企業生產經營全過程中的資金運作等情況,及時發現問題,提出解決辦法,切實提高財務監督的有效性。對財政機關的主管人員發現企業有重大違紀違規行為,但未能及時采取措施加以制止,致使國有權益遭受損失的,其所在
財政機關應追究其行政責任。主管財政機關在實施企業外部財務監督過程中,不得干預企業的經營自主權,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企業索取費用和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