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
時間:2022-08-04 04: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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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近兩年,全省各地、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發〔*〕17號),積極穩妥地推進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并在解決“老人、老糧、老賬”等制約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發展的關鍵問題上實現了歷史性突破,取得了階段性明顯成效。當前,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已進入關鍵時期,為加快國有糧食企業體制機制創新和產權制度改革,支持國有糧食企業做優做強,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促進糧食經濟的全面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16號),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加快推進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切實轉換企業經營機制
(一)切實使國有糧食企業真正成為市場主體。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履行加強對全社會糧食市場主體的指導、監督、檢查和服務的職責。要進一步理順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與國有糧食企業的關系,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國有糧食企業主要負責國有資產監管、領導班子管理與考核、政策性業務的管理與指導,不直接干預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國有糧食企業要真正成為市場主體,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要規范政府宏觀調控和企業經營之間的關系,根據糧食宏觀調控的需要,政府可委托具備資質的國有糧食企業承擔相關政策性業務,并按確定的標準給予補貼。國有糧食企業要帶頭服從政府實施糧食宏觀調控的需要,為確保國家糧食安全服務。
(二)加快國有糧食企業的組織結構創新。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分類指導、做優做強”的原則,支持國有糧食企業進行跨地區、跨所有制的資產重組,鼓勵各種資本參與企業改組改造,以資產為紐帶,在省內培育若干個糧食企業集團。支持省糧油集團公司在現有基礎上,通過股份制運作,以資本運營為紐帶,整合資金、技術、品牌、人才等要素,積極向市縣延伸,逐步發展成為年加工大米50萬噸以上的大型糧油企業集團。鼓勵設區市以國有糧食骨干企業或省市級糧食產業化龍頭企業為核心,通過資本運作、資源整合,在宜春、上饒、撫州、吉安等市培育形成若干個年加工大米20萬噸以上的區域性糧油企業集團。糧食主產縣要以優勢企業為基礎,因地制宜地組建一個或若干個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的糧食購銷企業。非糧食主產縣也要保留必要的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的糧食購銷企業。對商品糧源少和邊遠山區的國有糧食企業,可以通過改組聯合、股份合作、租賃承包、授權經營等多種形式放開搞活。
(三)積極推進和規范國有糧食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各地要按照國有糧食企業組織結構創新的目標要求,以股份制為主要形式,積極推進國有糧食企業產權制度改革。近期重點做好對國有資產的清產核資工作,摸清家底,掌握國有資產的分布及質量狀況,在此基礎上因地制宜制定改革方案,進行改革試點。國有糧食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可先在各設區市內國有糧食企業之間實行股份制,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實行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股份制改革,其股份形式可以控股,也可以參股。改制后的企業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建立法人治理結構,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實行規范運作。在推進國有糧食企業產權制度改革過程中,各地政府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國家所有、分級管理、授權經營、分工監督原則,采取有效形式,切實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經營和監管,并明確監管職責,確保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國有糧食企業的人事管理、事權管理由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國有糧食企業資產管理中的清產核資、產權登記、產權變更等基礎性工作由當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在產權制度改革中,對國家投資和利用國債資金建設的糧食倉儲設施,不得隨意處置或改變其用途。要注意合理布局糧食購銷網點,加強對糧食倉儲設施的維護和管理,對登記在冊的糧食倉庫報廢、拆除、產權轉讓或改作其它用途,須經設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轉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同意。對地處城區的糧食倉庫,可以按照“退城進郊、拆一還一、先建后拆”的原則進行置換。對閑置的糧食倉儲設施,在確保資產不流失的前提下可以對外進行租賃、承包或公開處置。對有困難的國有糧食企業的生產經營性用房和土地,按規定程序審核批準后,減征或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研究建立新型糧食倉儲管理機制。各地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新制(修)訂的糧食倉儲管理辦法、糧食儲存標準和糧食衛生標準,建立、健全各項倉儲管理制度。加強糧食儲藏技術的研究和推廣,提升糧食倉儲核心競爭力,減少糧食數量損失,延緩糧食品質下降,確保庫存糧食安全。結合糧食企業改革和人員分流安置,鼓勵國有糧食企業利用現有的倉儲設施和技術力量向社會提供有償服務,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政策、資金、稅收上給予適當支持。加強對農民儲存糧食的技術指導,降低糧食產后損失。
(五)做好糧食收購資金貸款發放和管理工作。農業發展銀行要繼續發揮政策性銀行的職能,積極支持糧食產業發展。加強信貸服務,在確保農發行貸款債權落實的前提下,支持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凡符合條件的法人單位都可列為貸款對象,并根據企業意愿實行分貸分還或統貸統還。對中央儲備糧代儲企業和地方儲備糧的承儲企業,要開設基本賬戶,所需信貸資金按照農發行相關貸款管理辦法按計劃保證供應;對受政府委托收購糧食及啟動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收購糧食所需信貸資金,在落實收購費用、利息和可能出現價差虧損補貼來源的前提下,應及時足額發放,并提供優質服務。按照企業風險承受能力,積極支持各類具有收購資質的糧食企業入市收購,繼續加大對糧食產業化龍頭企業、精深加工和轉化企業、工商聯營企業及其他糧食企業、糧食生產基地和糧食市場建設、糧食倉儲設施維修改造等貸款扶持力度。對糧食儲藏技術等推廣和應用,在防范貸款風險的基礎上,農發行可提供科技貸款支持。
(六)積極支持國有糧食企業做優做強。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國有糧食企業做優做強,在資源整合、基地建設、科技創新、糧食購銷、市場開拓等方面給予重點扶持和指導。積極支持國有糧食企業通過資源整合組建糧食集團,鼓勵將糧食購銷企業與加工企業進行整合重組,組建糧食生產、收購、加工、銷售一條龍經營的糧食產業化龍頭企業,并繼續享受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優惠政策。鼓勵發展糧食訂單生產、訂單收購和基地建設,引導企業和農民建立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合作機制。加大對國有糧食企業、大型糧食加工企業和其它多元化龍頭企業的扶持力度,支持企業發展糧食精深加工,延長產業鏈,增加附加值。對改制重組的糧食企業,國有資產在糧食系統內劃撥的免收相關規費。對國有糧食企業自籌資金建設糧食倉庫或通過置換“退城進郊”建設糧食倉庫的項目,給予免收相關規費的政策支持。
二、進一步做好糧食財務掛賬的剝離與管理工作,妥善解決企業歷史包袱
(七)認真做好糧食財務掛賬剝離的后續管理工作。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從國有糧食企業剝離的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要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同級財政、農業發展銀行也要根據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的具體內容,設置相應臺賬,登記、反映和監督掛賬變化情況。對2004年5月31日以前經審計的企業經營性虧損掛賬,按照債務與資產一并劃轉和防止逃廢銀行債務的原則,結合推進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單獨設賬反映,實行有效管理,審計、財政、糧食、農業發展銀行等部門要根據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依法處置企業經營性虧損的實施辦法制訂具體實施細則。
(八)繼續做好國有糧食企業分流職工再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按照省政府統籌考慮和多渠道籌集的原則,切實解決好國有糧食企業分流安置職工和離退休人員所需資金。對國有糧食企業分流安置職工、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等的資金缺口,除繼續從中央批準給省的改制資金限額中給予的適當補助外,國有糧食企業改革改制中依法出售自有產權公房、建筑物收入和處置企業使用的劃撥土地的收入,優先用于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安置職工。在正常經營期間,企業支付給分流職工的經濟補償和按國家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按現行政策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各級人民政府要按規定將國有糧食企業分流職工納入當地再就業規劃和社會保障體系,并對符合條件的分流人員核發《再就業優惠證》,落實小額擔保貸款、稅收減免等再就業扶持政策。做好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人員的檔案移交和社會保險關系接續等工作,為其再就業創造良好的條件。國有糧食企業要充分發揮現有購銷網點和產業化經營的優勢,開展多種形式的面向農民、方便居民的服務業務,努力增加就業崗位,為分流人員創造更多的再就業機會。
三、積極培育和規范糧食市場,加快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糧食市場體系
(九)繼續培育、發展和規范多種糧食市場主體。鼓勵各類具有資質的市場主體從事糧食收購和經營活動,培育和規范農村糧食經紀人,開展公平競爭,活躍糧食流通。引導多元投資主體投資各類糧食交易市場、糧食物流設施以及高科技糧油加工企業。
(十)健全糧食收購市場準入制度。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省糧食收購資格許可管理辦法》,繼續做好糧食收購企業入市資格審核工作,對已經取得糧食收購資格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要加強指導、服務和監管,定期進行審核。
(十一)加強糧食市場監管執法。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購銷活動,以及執行糧食流通統計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強對糧食收購資格的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糧食市場以及市場開辦者和糧食經營者的監管,嚴厲打擊違法收購、囤積居奇、欺行霸市等各種違法經營行為。質量技術監督、衛生部門要加強對糧食加工和銷售的質量管理、衛生監督。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完善信息通報機制,形成管理合力,維護糧食交易秩序,保護糧食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十二)完善糧食市場體系建設。進一步完善和規范省糧食批發市場和南方糧食交易市場的整體服務功能,重點建設若干個面向銷區的糧食批發物流中心和城市成品糧油交易市場。各級人民政府對市場建設要在規劃、財政、信貸、土地、稅收、運輸等方面給予重點扶持。規范市場交易規則,引導企業入市交易。對大宗糧食交易,中央和地方儲備糧的購銷和輪換,原則上通過規范的糧食批發市場采取競價交易方式進行,也可以通過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大力推廣電子商務等先進的交易方式和手段,增加交易的透明度,發揮引導糧食市場購銷價格的作用。
(十三)加強糧食現代物流體系建設。要認真組織實施好《*省現代糧食物流發展規劃》,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以企業為主體,以現代科技為支撐,通過各級人民政府的適當投資引導,重點建設面向東南、華南地區的稻谷(大米)流出通道,及面向東北、華北地區的玉米、小麥流入通道,建設年中轉量10萬噸以上的重點物流節點,增加散糧發送接收機械設備,發展散糧火車、散糧汽車、散糧集裝箱等運輸方式,逐步實現跨省區糧食物流主要通道和省內糧食收購、集并的散裝、散卸、散儲、散運,加快培育專業糧食物流企業,搞好專業配送,建立暢通、快速、高效的糧食物流供應鏈,促進糧食安全、快捷、高效、低成本流通。
四、加強和改善糧食宏觀調控,確保糧食安全
(十四)健全糧食安全保障機制。各地要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穩定糧食播種面積和糧食生產;要完善糧食應急機制,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省糧食應急預案》要求,制定適合本地實際的糧食應急預案,并抓好各項應急措施的落實。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根據糧食購銷市場化的新形勢,從增強本級人民政府對當地糧食市場應急調控的需要出發,建立相應規模的市、縣(區)糧食實物儲備,并重點掌握或指定一部分糧食加工和批發、零售企業,服從糧食安全應急調控需要。
(十五)建立健全糧食監測預警系統。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及價格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糧食市場價格信息監測管理辦法和制度,逐步建立起覆蓋全社會糧食產銷和市場流通的糧情價格監測網絡和預警系統。要加強市場調查和糧情分析,及時掌握糧食市場供求和價格變化情況,進一步完善糧食供求、質量、價格信息制度,為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實施糧食宏觀決策、加強對糧食市場管理、制定糧食政策提供及時準確可靠依據,并為糧食企業經營提供全方位、優質的市場信息服務。
(十六)加強糧食產銷銜接。要按照“政府推動、部門協調、市場調節、企業運作”的原則,以經濟利益為紐帶,以市場為導向,完善與糧食主銷區之間的利益協調機制。要充分發揮我省糧食資源優勢和毗鄰粵、閩、浙等糧食主銷區的區位優勢,進一步擴大我省糧食市場占有率。鼓勵省內糧食企業在主銷區糧食市場經銷糧食。鐵路部門要優先安排履行產銷合作協議的糧食運輸。農業發展銀行要對產銷區之間開展購銷協作提供貸款和更加便捷的跨省結算服務。為促進糧食流通,凡我省糧食運輸可享受鮮活農產品運輸優惠政策。
(十七)認真貫徹落實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根據新的形勢和要求,按市場經濟規則指導和做好糧食收購。要充分發揮最低收購價政策保護廣大農民種糧利益、調動農民種糧積極性、穩定市場價格和確保國家糧食安全的作用,進一步落實國家的最低收購價政策。糧食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啟動期間,國家指定收購企業要按照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要求,掛牌敞開收購農民交售的糧食。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職責,確保國家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的順利實施。
(十八)完善糧食直接補貼和最低收購價政策。從2006年起,全省對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資金,要達到全省糧食風險基金總規模的50%以上。省直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糧食最低價收購政策的執行預案,健全最低價收購預案啟動機制、補貼機制和監督機制。對不實行最低價收購的主要糧食品種,在出現供過于求、價格下跌過多時,各級政府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調節供求,防止出現農民“賣糧難”和“谷賤傷農”等現象。有關部門要在實踐中進一步探索保護農民利益和種糧積極性的政策措施。
(十九)加強和改善地方儲備糧油的管理。要在全省建立起以省級儲備糧為基礎、市縣級儲備糧為補充,儲備輪換與購銷經營相結合,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地方儲備調節機制和糧食安全保障體制。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糧食局和省農業發展銀行要進一步完善我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落實責任,依法加強對省級儲備糧管理,及時輪換,確保質量合格、數量真實,在需要時調得動、用得上。各市縣也要加強對市縣級儲備糧的嚴格管理。
(二十)做好政策性用糧供應工作。要繼續做好軍糧供應、受災群眾口糧供應等政策性用糧供應工作,穩定軍糧供應渠道,做好軍糧供應的服務工作。要加強軍糧供應管理機構,妥善解決其人員、編制、經費問題。
五、加強糧食流通的監督檢查,做好全社會糧食流通統計工作
(二十一)依法加強對全社會糧食流通的監管。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規定,加強對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的領導。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糧食行政執法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協調解決糧食行政執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快建立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長效機制,完善糧食行政執法和糧油質檢體系。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隊伍建設,努力提高行政執法和監督檢查水平。
(二十二)切實做好全社會糧食流通統計工作。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省糧食流通統計制度》,根據統計對象,不斷改進統計調查方法和手段,以保障《統計法》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貫徹實施。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各類糧食經營企業和用糧企業自覺執行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履行向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糧食購銷存等基本數據和情況的義務。
六、加強領導,確保糧食流通體制改革順利推進
(二十三)全面落實糧食行政首長負責制。全面落實糧食省長負責制下的各級行政首長責任制,將中央對糧食省長負責制規定的責任,進一步落實到市、縣(區)行政主要領導,切實對本地區的糧食生產、流通和安全負起責任,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實現糧食總量平衡,推進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維護正常糧食流通秩序,保持市場糧食價格的基本穩定,保證市場糧食的有效供應。
(二十四)加強和充實糧食行政管理機構、人員。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管理全社會糧食流通、開展糧食行政執法和糧食流通統計工作的需要,加強糧食行政管理機構建設,確立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主體地位,核定并落實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或主管部門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統計調查的職責、機構和人員,并將其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糧食流通體制改革關系到廣大糧食生產者、消費者、經營者的利益,關系到國家的糧食安全,關系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各地、各部門要按照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密切配合,確保各項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把糧食流通體制改革不斷推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