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用地招標意見
時間:2022-08-21 11: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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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我縣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行為,建立和完善公開透明、規范高效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制度,促進工業用地的節約集約利用,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全面實行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浙政辦發〔2006〕150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區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麗政辦發[2007]73號)精神,現就我縣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范圍
自國務院國發〔2006〕31號文件之日(即2006年9月6日)起,我縣所有工業項目用地一律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
二、全面落實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各項規定
(一)嚴格工業用地供應政策。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按照有利于調整產業結構和優化產業布局的原則,切實保障對推進我縣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具有重大作用的工業項目用地需求。對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工業用地,各級政府和各部門不得違反規定干預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禁止用行政手段指定供地對象、供地位置、供地面積、供地用途、供地方式和供地價格等。
(二)嚴格執行工業用地出讓最低限價標準。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起始價應依據土地估價結果、產業政策及土地市場情況等確定,目前不得低于《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標準》;在《浙江省工業用地出讓最低限價標準》出臺后,按其規定的標準執行。禁止以財政補貼、返還、減免或變相減免土地出讓金等形式低價出讓土地。
(三)實行工業用地凈地出讓制度。工業用地報批前,由縣發改局負責項目用地備案;涉及到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土地利用規劃局部調整(需作規劃調整的項目用地)、拆遷安置由縣國土局負責;土地征收政策處理、補償費發放由被征地單位的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項目用地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土地勘測礦產資源分布調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地塊的場地平整、相關基礎設施配套等前期工作由縣經貿局、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實施并負責聯系落實;項目用地規劃、選址意見書由縣建設局負責;林地審批由縣林業局負責。對不具備凈地出讓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供地。項目的前期經費從縣財政土地出讓金專戶列支。
(四)編制工業用地年度供應計劃。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經貿局、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向縣國土局提出下一年度工業用地出讓需求。縣國土局應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會同縣發改、經貿、建設(規劃)、環保、水利、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等部門及各鄉(鎮)人民政府,依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市建設規劃、環境保護要求、水土保護要求和土地市場供求狀況等,編制工業用地年度供應計劃,報縣政府批準,并報市國土局備案,同時抄送相關部門。工業用地年度供應計劃在執行過程中可作適當調整。
(五)分階段落實具體工業用地供應計劃。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經貿局、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根據縣政府批準的工業用地年度供應計劃,分階段分批次將工業用地年度供應計劃細化落實到區位、地段、地塊,并明確相應的工業產業結構、產業類型、投入產出標準、規劃控制及環保等指標,編制具體工業用地供應計劃報縣國土局審核。
(六)規范工業用地公開出讓程序。
1.制訂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和規劃設計條件方案。由縣國土局依據具體工業用地供應計劃,會同鄉(鎮)人民政府、縣建設局、縣經貿局、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縣招投標中心擬訂具體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由縣建設局(規劃)擬定具體工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方案。同時,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和規劃設計條件方案要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有權批準的人民政府批準(經批準的方案可作為具體工業項目用地預審文件)。
2.編制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和規劃設計條件方案依法報經批準后,由縣國土局組織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
3.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縣國土局應將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通過電視、報紙、政府門戶網站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并接受用地意向者的用地申請和投標或競買人的報名。出讓公告應當至少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開始前20日。
4.競買人或投標人資格審查。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經貿局、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縣招投標中心應協助縣國土局做好競買人或投標人資格條件的審查。對不符合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規定競買資格的,一律作為無效用地申請,申請人不得參加招標拍賣掛牌活動;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確認其競買或投標資格,并通知其參加招標拍賣掛牌活動。
5.組織實施具體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縣國土局會同相關部門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11號令)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組織實施具體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或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按規定的時限與用地者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補充協議》。
6.辦理具體工業項目立項、規劃、環保、水保等報批手續。用地者憑土地出讓方案批準文件、《成交確認書》或《中標通知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等資料,根據審批權限到相關部門辦理工業用地項目的計劃立項或核準、規劃許可、環保、水保等報批手續。
7.辦理供地及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用地者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補充協議》的約定,在繳清土地出讓金及相關稅費后,由縣建設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由縣國土局辦理項目的供地手續,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用地者憑《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書》等有關材料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七)建立健全工業用地供應信息和結果公布公示制度。工業用地年度供應計劃經縣政府批準后,縣國土局應及時將工業用地年度供應計劃通過電視、報紙、政府門戶網站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分批次具體工業用地供應計劃確定后,縣國土局要及時將分批次具體工業用地供應計劃向社會公布,接受意向用地者的用地申請;在具體工業項目用地出讓后的10個工作日內,縣國土局應將土地受讓人、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出讓金額及支付方式等信息通過上述指定的場所或媒體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八)加大工業用地開發利用監管力度。縣國土局要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要求,通過土地出讓合同補充協議或附件條款形式,對工業項目開竣工期限、投資強度、利用強度、閑置標準、整體或分割轉讓條件、違約責任和賠償標準等事項進行約定。縣發改、經貿、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審計、建設、國土、環保、水利等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切實履行職能,加大對工業用地開發利用的管理,建立土地開發利用動態監管機制;加大對土地出讓合同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強化工業用地供后復核驗收制度;加大對土地利用違約責任的追究力度,督促用地者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使用土地,切實減少土地低效利用和隱性浪費現象的發生。
三、明確職責,扎實推進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一)建立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協調機構。協調機構由縣國土、發改、經貿、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監察、建設、環保、水利等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組成,具體負責協調解決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二)明確職責,各司其職。縣國土、發改、經貿、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監察、建設、環保、水利等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應嚴格執行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各項規定,明確職責,強化責任,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扎實推進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
四、適用范圍
本實施意見適用于景寧畬族自治縣行政區域范圍內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