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經濟發展意見

時間:2022-08-21 11: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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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經濟發展意見

為全面落實縣委“一三四八”戰略,進一步優化工業和商貿經濟發展環境,擴大縣域經濟總量,促進我縣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特制定本意見

一、加快工業經濟發展

(一)工業企業用地政策

1、企業用地以熟地形式出讓。配套設施由縣政府統一規劃、統一組織開發,實現“七通”(通水、通路、通電、通有線電視、通郵、通訊、通寬帶)“一平”(平整土地)。

2、在規劃工業用地的區域內,經批準可以出讓給企業的土地價格每畝6-10萬元,出讓限期為五十年。

3、產業符合國家政策和省、市縣產品導向目錄的企業優先安排用地:(1)固定資產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2)固定資產投資在300萬元以上,產品精加工的企業;(3)高新技術產業;(4)三資企業。

4、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按照土地出讓價格的20%分三年返回企業(從銷售之日起算):(1)年產品銷售收入3000萬元以上或年度實際納稅額200萬元以上的規模企業;(2)高新技術產業、“三資”企業,年銷售收入2000萬元以上或年度實際納稅額100萬元以上。

5、縣域內企業由于拆遷、搬遷等原因產生的土地出讓金,縣財政實行專戶管理,主要用于彌補工業用地成本及扶持企業擴大再生產。

6、對符合產業空間布局規劃,企業利用低山緩坡開發興辦工業,自行解決“三通一平”,固定資產投資在150萬元以上,年產值在400萬元以上的,其土地、林地相關規費留縣部分全額返給企業。

7、企業自行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企業在十年經營期內轉讓土地使用權,應補交轉讓時土地評估價與當年土地受讓價的差額部分,并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二)工業企業的財政政策

8、凡在我縣新辦企業,從第一次銷售日起三年內,由財政按企業實際繳納增值稅的25%安排企業發展資金,用于扶持企業擴大生產;之后二年,均以其上年繳納的增值稅為基數,由縣財政按其繳納的增值稅的環比增量部分的25%安排企業發展資金,用于扶持企業擴大生產。

9、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在景寧畬族自治縣實施企業所得稅優惠的通知》(浙政發[1995]11號),“凡在景寧縣范圍內新辦的企業從開業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五年;投資方在景寧縣所辦的聯營企業中所分得的稅后利潤,回原地后不再補繳所得稅,景寧縣的企業從外(包括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分回的稅后利潤,經批準后不再補繳企業所得稅”。

10、縣財政按上年工業實際納稅總額的3%按排支持工業發展,其中1.5%為招商引資專項經費,1.5%為工業發展資金。主要用于對鄉鎮、工業經濟綜合部門的獎勵,重點工業項目前期工作經費;信息化示范企業、外貿中介機構補助;支持重點行業的行業協會、技術中心和檢測中心建設;組織赴國(境)外參展補助;招商隊伍建設、重點招商活動和重大項目推介、招商引資獎勵;投資軟環境建設等有利工業經濟發展的其它補助和獎勵

(三)加快景寧經濟開發區建設,著力構筑產業集聚平臺

11、充分發揮縣經濟開發區省級開發區的品牌優勢,加大建設力度,使之成為我縣產業結構調整、產業集聚的主要平臺和工業經濟的主要增長點。

12、建設新區,拓展縣經濟開發區發展空間。把握二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機遇,整合鶴溪、外舍、澄照工業用地資源,按照組團式開發的理念,堅持一次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搞好縣經濟開發區的規劃。

13、在我縣規劃經濟開發區租用廠房的投資企業,由縣財政按該企業每年應獎勵總額的工業發展資金70%先給予兌現,其余部分,在企業經營期滿十年后一次性兌現。

14、在我縣規劃經濟開發區內投資辦廠企業,須符合規定的投資密度和投資強度,投資密度:在征用的土地范圍內,建筑占地面積占總用地面積的60%以上,非生產性建筑的占地面積控制在建筑占地面積的15%以內。投資強度:以廠區面積為基數,每平方米土地投入量(廠房、辦公用房和生產設備)不得少于1200元。項目投資若達不到相應的投資密度和強度,企業不得享受優惠政策,并補足相關稅費。

15、理順縣經濟開發區管理機制,加強領導力度。強化管委會職能,賦予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在園區內有規劃定點權和入園企業選擇權。

16、創新縣經濟開發區融資機制,加快園區建設進度。將縣經濟開發區建設資金列入政府基本建設預算,統籌安排,縣經濟開發區為基本建設向銀行貸款的利息由縣財政資金予以安排。

17、按照“企業貸款、土地抵押、政府承諾、公司擔保”的貸款機制,為入園企業提供每畝5萬元的土地前置貸款擔保。

(四)支持主導產業的發展

18、加大對醫藥、金屬制造行業的扶持力度。對醫藥企業、金屬制造企業,經縣財政局、縣經貿局認可的,可適當延長財政扶持政策,第四、五年按企業實際繳納增值稅25%安排企業發展資金,用于企業擴大再生產。

19、鼓勵發展竹木精深加工業。促進產品結構調整,做大做強竹木產業。

(1)對產品附加值高,有較好發展前途或出口創匯成績較好的竹、木精深加工的企業(產品)實行“特許證制度”。申辦特許證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年度實際納稅額20萬元以上的企業;其它有必要給予特許的產品。申辦特許證需由企業提出申請,由縣經貿局和稅務部門簽署意見后交林業部門審核,報縣政府審批。

(2)持特許證可以直接進山向林農收購有林木采伐證而采伐的竹、木原材料。竹、木制品(成品或半成品)經營由廠家(或公司)制作碼單,到企業所在地林業工作站開具銷售證明書,直接向出口辦按登記計劃辦理運輸證。

(3)允許原材料和半成品在縣內自由流通。持有特許證的企業不得變相操作。

(4)企業辦理制品出運時,林業“兩金”竹黃、竹絲等半成品0.32元/支,成品0.10元/支標準征收。)

(5)利用廢料以及加工剩余物等為原料生產的產品,經林業、經貿等部門認可,其廢料以及加工剩余物不計入耗折率,并不征收相關規費。

(五)外貿出口獎勵措施

20、生產性自營出口(包括外商投資企業)自營出口本企業生產加工的產品,實行外貿出口獎勵,本地產品出口額以上年海關統計實績為基數,基數內每美元獎勵0.05元人民幣,超基數部分每美元獎勵0.08元人民幣。

21、自營出口流通性企業年出口創匯500萬美元(含500美元)以內的按每美元獎勵人民幣0.01元,超過500萬美元以上部分獎勵人民幣0.02元,組織出口本縣生產企業生產加工產品部分,給予每美元獎勵人民幣0.03元。

22、對于來料加工貿易企業,按海關監管的原材料進口額為準,給予每美元獎勵人民幣0.08元。

23、鼓勵出口企業積極參加各類交易會、博覽會、千方百計開拓國際市場,出口企業凡參加由政府或縣外經貿部門組織認可的國(境)外展覽會或參加國內大型展銷會(華交會、廣交會)的,憑展會相關資料,經確認后,對參展企業每個標準展(攤)位補助人民幣0.5萬元。

24、出口獎勵資金由企業申報,縣外貿局審核,再由縣財政局審查核準后撥付。

(六)鼓勵企業做大做強

25、加大對骨干、龍頭企業發展的扶持力度,對年銷售收入達到3000萬元以上的企業,實行“一企一策”,扶持企業做大做強。引導企業向專、精、新、特方向發展,形成一批專業化生產、社會化協作的規模企業集群。

26、設立“企業跨越獎”。凡首次年銷售額達到1億元的企業,給予該企業經營者一次性獎勵人民幣10萬元;凡首次年銷售額達到5000萬元的企業,給予該企業經營者一次性獎勵3萬元,凡首次年銷售額達到3000萬元的企業,給予企業經營者一次性獎勵1萬元。

27、建立企業“創業綠卡”制度,對縣外來我縣投資額在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的企業和法人,實行“綠卡”保護。“綠卡”由縣經貿局認定,縣政府發放。

(七)鼓勵企業技術改造、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

28、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并經經貿部門立項或備案,報經政府審批,投資額在200萬元-500萬元(含500萬元)項目,按設備部分實際投資額的2%扶持;500萬元-1000萬元(含1000萬元)項目,按設備部分實際投資額的2.5%扶持;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按設備部分實際投資額的3%扶持。單廠(公司)技改項目年扶持資金總額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重點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不超過人民幣30萬元。

新辦企業在建設期間的設備投入以及同一技改項目已享受市以上補助的,不再享受縣技術改造扶持補助。以上設備投資額以購進設備發票的金額為準。

29、鼓勵企業進行“零地技改”,對企業利用原有場地進行廠房加層或增加設備實施技術改造的,免收相關審批規費。

30、鼓勵企業建立技術研發中心、標準檢測中心,經驗收合格,國家級的獎勵人民幣10萬元,省級的獎勵人民幣5萬元。

31、通過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一次性獎勵人民幣1萬元;通過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ISO18000安全管理體系、OSHMS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和SA8000企業勞動用工審查體系認證的,一次性獎勵人民幣2萬元。列入省級企業信息化試點或示范企業的,一次性獎勵人民幣2萬元;經過省級清潔生產企業認定的企業,一次性獎勵人民幣5萬元。

32、鼓勵企業爭創名牌。對榮獲“中國馳名商標”、“中國名牌產品”、“國家免檢產品”,“浙江省著名商標”、“浙江省名牌產品”、“市級著名商標”、“市級名牌產品”的,國家級獎勵人民幣6萬元、省級獎勵人民幣3萬元、市級獎勵人民幣1萬元。

(八)加強人力資源引進、培養

33、高度重視人才的培養、引進和使用。努力構筑各類人才脫穎而出的激勵機制,著力培育一支素質高、善經營、懂管理、適應市場競爭需要的企業家隊伍,引進和培養一批經營管理人才、工程技術人才,培養和造就一批高素質的技術工人。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子女和引進的大專以上學歷的外地員工、技術人才的子女就學、入托,享受本縣常住人口同等待遇。

34、重獎優秀企業家。從2006年起,年度實際納稅額首次超過300萬元的企業,獎勵企業經營者人民幣10萬元;實際上交稅金首次超過500萬元的企業,獎勵企業經營者人民幣15萬元;實際上交稅金首次超過1000萬元的企業,獎勵企業經營者人民幣30萬元。

35、實施企業家培訓計劃,定期組織企業經營者參加省內有關大專院校培訓班學習;每年對年銷售收入達1000萬元以上企業的經營者進行免費體檢;定期舉辦企業家論壇,為企業家提供相互學習和交流的機會。

二、加快商貿流通業發展

36、扶持發展連鎖經營,認真實施“千鎮連鎖超市、萬村放心店”工程。凡連鎖經營總部在縣城登記注冊,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核算、統一配送的連鎖經營企業,新開設連鎖直營網點,單家經營性固定資產投資額(含裝修)達30萬元以上,且營業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每新增一個資助3萬元。

37、完善商業網點規劃,扶持企業硬件建設。在城市規劃中要根據合理規劃,科學布局商業網點,縣財政對新建設項目投資額500萬元以上或擴建、改建項目投資額在300萬元以上(含裝修、不含土地投資額,以工程決算財務實際支付額為準,下同),按工程實際支付額給予2%的資助。新建項目資助最高不超過20萬元;擴建、改建項目資助最高不超過15萬元。

38、鼓勵企業積極開展電子商務。對投資新建信息、價格指導、網上交易、資源統一配置和其他支撐輔助。功能為一體的電子商務網站,企業實行信息化管理、電子交易等信息化建設和改造,其軟件及配套硬件設施實際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且運行正常的,按其實際投資額給予5%的資助。此項資助最高不超過10萬元。

39、鼓勵企業做強做大。凡在縣經濟開發區內新辦的商貿企業,年銷售額在5000萬元以上、繳納增值稅在150萬元以上的企業,從第一次銷售之日起三年內縣財政按其實際繳納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安排企業發展資金;之后的二年,以其上年繳納的增值稅為基數,由縣財政按其繳納的增值稅的環比增量部分的25%安排企業發展資金。年銷售額在5000萬元以下的企業,第一年由縣財政按其實際繳納增值稅的10%安排企業發展資金,之后的兩年內,以其上年度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為基數,由縣財政按其所繳納的增值稅的環比增量部分的20%安排企業發展資金。對進入縣經濟開發區的企業要建立健全各項制度,規范經營。

40、新辦的商貿企業和其他企業均可享受本意見第9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三、大力優化工業和商貿經濟發展環境

41、簡化新辦工業企業的審批程序。成立投資審批項目服務機構,重點工業企業的項目審批、辦證等手續,審批機構要在規定的工作日內予以無償辦理。

42、嚴格控制對企業的檢查,規范檢查制度,杜絕對企業的不必要檢查。建立落實企業對部門及部門負責人的評議制度。

43、各部門必須轉變工作作風,強化服務意識,提高工作效率,依法維護企業正常的生產秩序,對出現有政策不執行、相互推諉、故意刁難等坑工、害工、損工現象的一經發現,依據《景寧畬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行政效能監察實施意見和處理辦法》從快查處,從重處理。

四、其他

44、縣經貿局、縣國稅局、縣財政地稅局、縣經濟開發區等有關部門按本意見制定政策兌現的具體認定和實施辦法。

45、本意見中企業“年度實際納稅額”是指企業向國、地稅部門申報繳納的各稅,不包括免、抵、退稅額,企業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以及被稅務部門機關查補的稅款。

46、本意見中規定的“固定資產投資”不包括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成本。

47、縣民族經濟開發區內新辦的其他企業經認定后參照工業企業優惠政策。

48、對企業的工業發展資金及各項獎勵在年度結束以后6個月之前兌現。

縣財政安排的扶持企業發展資金分兩次撥付,當年9月底前預撥一次,次年3月底前據實結算,由縣財政局撥給縣經貿局、縣經濟開發區發放到企業。新辦企業的認定工作由縣地稅局、縣國稅局、縣經貿局、縣經濟開發區實施。

49、企業在一個年度內享受以上各項由縣財政支出的獎勵資金以及縣財政撥付的扶持金總和,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對縣財政的貢獻總額(指營業稅等地方各稅和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的縣財政所得部分)。

50、水電開發、礦產資源開發、房地產開發企業、煙草企業以及福利企業不享受企業工業發展扶持資金以及其他資金獎勵的優惠政策。

年度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在五萬元以下的企業不享受企業扶持資金的優惠政策。

51、享受本意見的各項優惠政策的企業應當帳證健全,能夠準確進行會計核算。

52、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本意見執行中若縣政府原有關政策與本意見相抵觸的以本意見為準。

53、本意見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