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庭工作意見
時間:2022-08-21 0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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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民事審判中合議庭的工作程序,強化對合議庭的管理和監督,充分發揮合議庭的職能作用,提高民事審判質量和效率,根據有關法律、司法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合議庭的若干規定》),結合我省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一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時,應依法組成合議庭,并按照《合議庭的若干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條各級人民法院可成立相對固定的合議庭,但應適時進行交流。有條件的,可設置專業合議庭。
第三條合議庭一般由三名法官組成。確有必要時,可組成三人以上的合議庭,但必須是單數。
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除因回避、工作變動、外出學習、身體狀況等事由不能參加案件的審理外,不得隨意更換;確有必要更換的,應當報請庭長或院長決定,并在決定后及時告知當事人。
第四條除院長、庭長參加合議庭并依法擔任審判長外,合議庭的審判長一般實行選任制。根據具體案件的需要,也可由庭長報請院長決定臨時指定審判長。
第五條審判長應認真履行《合議庭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的十項職責。各級人民法院可根據實際,適當擴大審判長的職責范圍,充分發揮合議庭的職能作用。
第六條合議庭的審判活動由審判長主持,全體成員平等參與案件的審理,共同對案件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負責。
案件的承辦法官具體負責擬定審理方案及庭審提綱,執行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等措施,調查案件事實,草擬法律文書,組織調解等,對需由合議庭討論的事項準備有關材料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合議庭評議案件,應當在庭審結束后及時進行。案情復雜的,可在庭前進行評議,共同研究案情,共同制定庭審提綱和審理要點。對于需要當庭認證、調取新證據、追加當事人等影響程序繼續進行的事項,應通過適當方式在庭上評議或者休庭評議,及時作出決定。
第八條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全體成員共同參與,平等評議,獨立行使表決權,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少數意見應記錄在卷。
合議庭成員應按照《合議庭的若干規定》第十條所規定的順序,就案件的證據采信、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裁判結果等發表意見,不得拒絕陳述意見或者僅作同意與否的簡單表態。
第九條合議庭無法形成一致意見或者多數意見時,審判長應及時報告庭長。庭長可根據實際提交審判長聯席會議討論,或者提請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
第十條合議庭成員應對裁判文書進行核稿,共同簽名,共同承擔責任;如發現裁判文書內容與評議結論有不符之處,有權要求重新制作裁判文書。裁判文書的起草由承辦法官負責。
第十一條審判長負責合議庭審理案件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證合議庭成員之間在工作上的銜接與配合。有條件的法院,可實行審判工作與審判輔助工作相分離,庭前準備工作由審判輔助人員進行。
第十二條審判長可以簽發下列法律文書:
(一)合議庭形成一致意見的民事判決書;
(二)民事調解書;
(三)裁定書;
(四)追加當事人通知書等其他訴訟文書。
疑難、復雜、重大案件以及新類型案件,裁判文書應報請庭長或院長簽發。審判長承辦的案件,裁判文書應報請庭長審核或簽發。庭長承辦的案件,裁判文書應報請院長簽發。有條件的,可擴大院長簽發案件的范圍。
第十三條以下案件屬于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疑難、復雜、重大案件:
(一)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
(二)黨委、人大、上級法院監督的;
(三)在當地有重大影響的;
(四)涉外、涉港澳臺的;
(五)適用法律存在重大分歧的;
(六)同類型案件不同合議庭存在不同認識,可能做出不同判決結果的;
(七)群體性糾紛并可能引發矛盾激化、集體上訪的;
(八)涉及刑事犯罪,需要移送有關部門,或者有中止訴訟、終結訴訟等法定事由的;
(九)被上級法院發回重審的;
(十)二審擬發回重審、指令審理,或者需要對經過一審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進行改判的;
(十一)一審作出實體判決、二審擬駁回起訴的;
(十二)其他疑難、復雜、重大案件。
第十四條對疑難、復雜、重大案件以及新類型案件,院長、庭長可參加合議庭并擔任審判長。
第十五條合議庭對下列案件評議后,經庭長審查,并報院長同意,可以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
(一)疑難、復雜、重大或者新類型的案件,合議庭建議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
(二)合議庭在適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見分歧的;
(三)其他應當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
第十六條對重大案件、有關部門以及上級法院監督的案件,承辦法官和審判長應當及時向庭長、院長匯報。
第十七條合議庭應當尊重審判長聯席會議或庭務會提出的意見,尊重審判實踐中的傾向性觀點、上級法院以及本院的審判指導意見,確有必要作出不同判斷的,應當向庭長說明理由,并可向院長報告,裁判文書報庭長或院長簽發。
第十八條院長、庭長可以通過旁聽庭審、列席合議庭評議、審核簽發法律文書、抽查案件等方式,監督指導合議庭的工作。院長、庭長對合議庭的評議結論有異議的,可說明理由,建議合議庭復議;合議庭復議后仍有異議的,庭長可將案件報請院長審核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法院應結合實際,完善審判長選任和考核制度。
第二十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對合議庭審判工作的不同階段進行跟蹤管理,健全結案備案、延長審限備案、超審限警示和超審限通報制度等監督手段,促進審判效率的提高。
第二十一條合議庭對所辦理的案件,定期自查,總結經驗,發現和整改問題。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法院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合議庭所辦理的案件進行質量評查。評查結果作為合議庭及成員業績考核、晉升、評優的重要依據。
對于合議庭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存在程序、實體、法律文書等方面差錯的,按照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案件質量評查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合議庭成員違法審判或違反審判紀律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和《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以及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案件督查工作的若干規定》進行處理。對裁判確有錯誤的,依法啟動審判監督程序。
第二十四條刑事、行政審判中合議庭的有關工作參照本意見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意見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