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制度完善論文

時間:2022-01-26 11: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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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制度完善論文

一、合議制度的缺陷

合議制度,是指一種實行多人參與、共同裁判的集體決策機制。這一制度“具有多人參與、平等參與、共同決策和獨立審判四大特征”。但在多年實踐中所暴露出來的合議制度的缺陷和弊端,恰恰就表現在對合議制度的這四個主要特征的否定上。首先,在于以“形合實獨”取代了多人參與,使合議制度流于形式;其次,審判長選任制對合議庭成員平等參與合議庭構成破壞,使其它合議庭成員平等參與合議庭更為困難;再次,表現在承辦人或主審人制度對合議庭成員共同決策的制約中;最后,體現為報批制度導致的“審而不判”現象的發生,顛覆了獨立審判原則。

(一)陪審制度規定不完善。陪審制度在三大訴訟法均有一定程度的規定。如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規定,“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民事訴訟僅對第一審案件可以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組成合議庭審理作了規定,而對陪審員任職資格未作規定,人民陪審員的遴選程序未作規定,陪審員的權利和義務未作規定,陪審員辦案的錯案追究制度未建立。

(二)評議案件流于形式。合議庭評議案件旨在充分發揮集體智慧,實行民主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判。但是,目前的合議庭往往流于形式,不看案件材料,只聽主審人介紹案情;有些主審人故意隱瞞案情和證據材料,錯誤導向;相互關照,你同意我辦的案件,我支持你辦的案件;或者各自代表一方當事人,充當當事人在合議庭內的代言人。評議意見膚淺,進一步研究探討的意見少而不深,以至在最需要聽到正義聲音的時候沉默起來。

(三)合議庭成員并非“精英化”、“最優化”。目前我國合議庭準入門檻極低,不論資歷和素質,只要有法官資格者均可進入該組織,甚至毫無法律專業知識和其他專門知識的也可以進入。雖然有些法院對案件實行了繁簡分流制,但是,實踐中的做法仍然是全體法官吃“大鍋飯”,幾乎從不考慮針對性配置審判力量的原則,審判權基本上處于無序和分散狀態,難以保證案件高水平的審理。

二、我國合議制度的改革與完善

針對目前合議制存在問題的諸種原因,有必要加大改革力度,以公正和效率為基準,建立公正、高效率、低成本高效益的新型合議制度,筆者認為宜采取如下對策。

(一)完善陪審制度。關于陪審制度存廢,目前學術界主要有兩種觀點:一是“廢除說”。其認為陪審制度作為一種民主制度,在我國實行缺少憲法依據,同時其價值與功能在很大意義上是象征性的;其如果作為保障公正的措施,即通過陪審員來實現審判組織內部的制約與配合,在日漸專業化的訴訟過程中,這種作用也愈顯微弱。一是“保留說”。其認為,實行陪審制度,有利于保證審判質量,有利于促進司法公正,有利于保證司法廉潔,有利于普法教育,還可以彌補法官力量的不足。

(二)健全監督機制。首先要設立外部監督機制。這主要是設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或群眾舉報制度。為了使案件得以公正、高效的處理,并嚴格執行合庭制度,有效發揮合議庭功能,人民法院有義務通過多渠道接受來自當事人或其他群眾或人大的等方面的監督。

(三)真正實現合議庭獨立,充分發揮合議庭的積極性。法官的最高職責是通過司法過程實現社會正義,司法獨立是實現這一目標的根本保證,合議庭獨立是司法獨立的應有之義。合議庭獨立意味著審核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作出裁判,應當忠實于憲法和法律,僅僅依照法律的規定、法律的原則和法律的精神,并且憑據良知,獨立自主地進行,排除法官人格依附和法律觀點依附。否則,合議庭就不成其為合議庭。正為此,筆者認為,合議庭在履行職責時首先應當對外獨立,避免受到來自法院外部和內部的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媒體、當事人以及其他個人的不合程序的非法控制和干擾。其次,應當獨立于自我,使審判活動不受自我偏愛、喜好和情緒的不良影響。

(四)保障合議庭的精英化和最優化。既然我國法官隊伍素質的現狀是有待相當長時期的提高,而合議庭審理的案件一般又是重大、復雜、疑難的案件,無疑應當相應的保證合議庭成員是較高素質或者資深的法官,走合議庭精英化的道路,使審判權向高素質法官手中集中,以保證案件得到高水平的公正審理。

為此,筆者認為,應當建立科學嚴格的合議法官選拔制度,提高合議庭準入門檻,選擇學歷高(一般要求本科法律專業以上)、司法品行佳(諸如耐心而不急躁易怒、禮貌而不庸俗粗魯、謙虛而不傲慢專橫、開放兼容而不自大、理智堅定而不主觀輕浮)、司法良知感強(《法官職業道德規范》規定法官必須具備懲惡揚善和弘揚正義的良知)、司法職業經驗豐富(起碼要有八年以上的司法實踐工作)的優秀法官進入合議庭,將其他法官排除在合議庭之外,并逐步演變為法官助理或其他司法行政人員。結合人民陪審制度的改革,對一些涉及技術性專業性較強的領域如知識產權、金融票據、證券期貨、環境保護、工程質量等方面的案件,吸收相關的專業人士進入專業合議庭。疏通進出渠道,將效率低下、品行惡劣的合議庭成員及時更換。此外,對合議庭法官應當加大培訓力度,持續地進行嚴格意義的法律繼續教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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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合議制度是法院實行集體審判的制度。然而,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該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以至存在諸多的問題,應當建立科學嚴格的合議法官選拔制度。

關鍵詞:合議制度;缺陷;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