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體制改革意見
時間:2022-08-22 09: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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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貫徹《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號),進一步深化我省投資體制改革,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全面把握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一)明確指導思想。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樹立科學發展觀,實施“八八戰略”,建設“平安**”,管好政府投資,激活民間投資,優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促進我省經濟協調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實現高起點上更高水平的發展。(二)明確目標任務。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規范企業投資行為;合理界定政府投資范圍,提高政府投資決策和管理水平;健全投資調控體系,促進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加強投資監管,依法維護投資和建設市場秩序;最終建立市場引導投資、企業自主決策、銀行獨立審貸、融資方式多樣、中介服務規范、宏觀調控有效的新型投資體制。
二、牢固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一)改革企業投資審批制。按照投資體制改革的要求,制定出臺**省企業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指地方政府發改委或計委和地方政府規定具有投資管理職能的經貿委或經委)對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再實行審批制,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政府僅對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角度進行核準,其他項目無論規模大小均實行備案制。(二)規范核準制。嚴格限定政府核準項目的范圍和權限,明確核準的運作程序和辦理時限,并向社會公布。寧波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具有相當于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核準權限;經省政府批準的經濟擴權縣(市、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具有相當于設區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核準權限。企業投資實行核準制的項目,只需向政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政府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進行核準。對外商投資項目,政府還要從市場準入、資本項目管理等方面進行核準。(三)健全備案制。明確企業投資項目備案運作程序和要求,凡是不實行核準制的企業投資項目,一律實行備案制,按要求向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除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產業政策禁止發展、需報政府核準的企業投資項目外,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都應予以備案。備案制實行全省聯網和屬地化管理,按照“統一備案、并聯操作、限時辦結、全程服務”的原則運作。對投資主管部門予以備案的項目,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依法同步給予辦理相關手續,并將結果及時反饋投資主管部門。對投資主管部門不予備案的項目以及應向投資主管部門備案而未備案的項目,不予辦理相關手續。項目經備案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施工建設。省投資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全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四)放寬民間投資領域。進一步貫徹《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關于推動民營經濟新飛躍的若干意見》(浙委〔**〕4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和引導民間投資的意見》(浙政發〔**〕1號),最大限度地開放投資市場,放寬民間資本準入領域,允許民間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禁入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及其他行業和領域。(五)拓寬項目融資渠道。鼓勵各類企業以股權、債權等直接融資方式籌集資金,逐步形成多種募集方式相互補充的多層次資本市場。積極爭取國家支持并經批準,推出一些收益穩定的基礎設施項目進行試點,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債券等方式籌集建設資金。運用銀團貸款、融資租賃、財務顧問等多種業務方式,支持項目建設。支持有實力的企業通過海外上市、吸收外資入股等形式從國際資本市場融資。選擇一些資本金到位、運作規范的企業發行項目建設債券。(六)規范企業投資行為。各類企業都要誠信守法,維護公共利益,確保工程質量。嚴格遵守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標準。嚴格執行投資項目的法人責任制、資本金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三、加快完善政府投資的管理體制(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資范圍。政府投資主要用于關系國家安全和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和社會領域,包括加強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欠發達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推進科技進步、高新技術產業化和現代服務業,確保重大建設項目的順利實施。省級政府投資除本級政權等建設外,主要安排區域性、流域性以及關系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建設項目。(二)建立健全政府投資項目決策機制。提高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完善和堅持政府投資項目科學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統一編制政府投資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根據本級政府有關部門、下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和有關項目業主的申請,在征詢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后,會同財政部門銜接部門預算,編制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政府投資項目一般都要經過符合資質要求的咨詢中介機構的評估論證,咨詢評估要引入競爭機制;特別重大的項目還應實行專家評議制度;逐步實行政府投資項目公示制度,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三)嚴格規范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管理。規范政府投資項目管理,針對不同的資金類型和資金運用方式,確定相應的管理辦法。政府投資項目采用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概算。采用投資補助、轉貸和貸款貼息方式的,原則上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四)切實加強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政府投資資金一律按項目安排,并按項目建設進度下達投資資金計劃。嚴格控制項目投資,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變更項目投資規模,提高建設標準。盡快研究制定政府投資資金績效管理辦法。(五)努力改進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實施方式。規范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標準,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修訂完善。對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積極推行代建制。省投資主管部門要會同省級有關部門盡快研究制定代建制管理辦法,組織推進試點工作。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資項目的風險管理機制。(六)充分發揮政府投資的引導作用。各級政府要積極創造條件,在政府投資項目中有序引入市場機制,利用特許經營、投資補助等多種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有合理回報和一定投資回收能力的基礎性和公益性項目建設。對于具有壟斷性的項目,試行特許經營,通過業主招標制度,開展公平競爭。已經建成的政府投資項目,具備條件的經過批準可以依法轉讓產權或經營權。
四、加強和改善投資的宏觀調控(一)完善投資宏觀調控體系。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要在同級政府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協作、有效運轉、依法監督,調控全社會的投資活動,保持合理投資規模,優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二)改進投資宏觀調控方式。綜合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對全社會投資進行以間接調控方式為主的有效調控。發改(計劃)部門要會同經貿、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空間布局、土地利用相互銜接的中長期總體規劃,并依據總體規劃組織編制重要領域的發展建設規劃。按照規定程序經批準實施的發展建設規劃及專項規劃是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建立投資信息制度,引導全社會投資活動。建立科學的行業準入制度,規范重點行業的環保標準、安全標準、能耗水耗標準和產品技術、質量標準,防止低水平重復建設。(三)協調投資宏觀調控手段。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以及宏觀調控的需要,靈活運用投資補助、貼息、價格等多種手段,引導社會投資,優化投資的產業結構和地區結構。嚴格和規范土地使用制度,健全項目建設和土地供應的聯動機制,最大限度利用好土地資源,重點支持事關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的重大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統籌協調政府各類建設性資金投向,集中財力確保重點建設。積極引導和調控社會投資。合理引導貸款投向,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升級。(四)加強和改進投資信息工作。加強投資統計工作,改革和完善投資統計制度,建立健全投資信息網絡,形成各類信息共享機制,建立投資風險預警和防范體系,加強對宏觀經濟和投資運行的監測分析,為投資宏觀調控提供科學依據。
五、加強和改進投資的監督管理(一)完善政府投資監管體系。完善政府投資制衡機制,投資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國資管理部門以及有關部門,要依據職能分工,對政府投資的管理進行相互監督。審計機關要依法全面履行職責,進一步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完善重大項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后評價制度,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全過程監管。建立政府投資項目的責任追究制度和社會監督機制。(二)健全協同配合的企業投資監管體系。國土資源、環保、規劃、質量技監、銀行監管、證券監管、外匯管理、工商、安全監管等部門,要依法加強對企業投資活動的監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的,不予辦理相關許可手續。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的事中和事后監督檢查,對于不符合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標準的項目,以及不按規定履行相應核準或許可手續而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要責令其停止建設,并依法追究有關企業和人員的責任。建立企業投資誠信制度,對于在項目申報和建設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違反法律法規的,要予以懲處,并公開披露,在一定時間內限制其投資建設活動。(三)加強對投資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管。各類投資中介服務機構均須與政府部門脫鉤,堅持誠信原則,加強自我約束。鼓勵各種投資中介服務機構采取合伙制、股份制等多種形式改組改造。健全和完善投資中介服務機構的行業協會,建立法律規范、政府監督、行業自律的行業管理體制。打破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投資中介服務市場,強化投資中介服務機構的法律責任。(四)依法維護投資、建設市場秩序。加快投資立法,建立健全與投資有關的法律法規,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投資主體公平有序競爭、投資要素合理流動、市場發揮配置資源基礎性作用的市場環境,規范各類投資主體的投資行為和政府的投資管理活動。加強執法檢查,培育和維護規范的建設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