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監管監督制度
時間:2022-08-29 02: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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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對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的指導和監督,保障國有資產監管工作規范有序進行,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務院國資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授權,依照本辦法,對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條省級政府國資委、地市級政府國資委對下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指導和監督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維護國家整體利益;
(二)堅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尊重地方國資委的出資人代表權益,鼓勵地方國資委探索國有資產監管和運營的有效形式;
(三)堅持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依法履行指導和監督職能,完善指導和監督方式;
(四)堅持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和國有企業改革的正確方向,維護國有資產安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五條國務院國資委依法對下列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一)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
(二)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
(三)履行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職責;
(四)規范國有企業改革、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以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
(五)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監督、清產核資、資產統計、綜合評價等基礎管理;
(六)國有企業財務、審計、職工民主監督等內部制度建設;
(七)企業國有資產監管法制建設;
(八)其他需要指導和監督的事項。
第六條國務院國資委制定國有資產監管規章、制度,指導和規范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地方國資委應當根據國有資產監管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
第七條國務院國資委應當加強對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的調查研究,適時組織工作交流和培訓,總結推廣國有資產監管經驗,建立與地方國資委交流聯系的信息網絡,解釋國有資產監管工作中的問題,提出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指導建議。
第八條省級政府國資委制定的國有資產監管、國有企業改革、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等方面的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由省級政府國資委法制工作機構統一抄報國務院國資委法制工作機構。
第九條國務院國資委對地方貫徹實施國有資產監管政策法規的具體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督查糾正國有資產監管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條國務院國資委對舉報地方國有企業違規進行改制、國有產權轉讓等致使國有資產流失的案件,應當督促省級政府國資委調查處理。
省級政府國資委對國務院國資委督促查處的違法違紀案件,應當認真調查處理,或者責成下級政府國資委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國務院國資委。
第十一條省級政府國資委應當以報告或者統計報表等形式將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名單、本地區企業匯總國有資產統計報告、所出資企業匯總月度及年度財務報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項及時報告國務院國資委。
第十二條國務院國資委指導和監督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應當嚴格依照國有資產監管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制度規定的有關工作程序進行。
第十三條國務院國資委對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應當充分征求地方國資委的意見和建議,不得干預地方國資委依法履行職責。
地方國資委應當嚴格遵守國有資產監管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制度,依法接受并配合國務院國資委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四條國務院國資委相關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國務院國資委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地方國資委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國務院國資委應當依法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并向地方政府通報有關情況,依法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六條地方國資委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指導監督實施辦法。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務院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06年5月7日起施行。
國務院國資委負責人就《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指導監督暫行辦法》答記者問
國務院國資委日前公布了《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指導監督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負責人就《辦法》出臺的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1、問:如何充分認識《辦法》出臺的重要意義?
答:首先,加強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指導監督,是貫徹十六大精神、落實國家所有權的重要體現。黨的十六大明確指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應當在堅持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偫碓谑鶎枚腥珪蠌娬{指出,地方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要按照中央的統一部署,自上而下,有序推進,要按照中央的精神加以規范。國務院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明確規定,上級國資委依法對下級政府的國有資產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其次,加強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指導監督,是堅持正確的改革方向、保證國資監管政策法規有效實施的重要措施。目前地方國有企業改革、國有產權轉讓和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等工作的力度都在不斷加大,國有資產管理和國有企業改革取得了積極成效。但同時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有的地區國資監管的政策法規沒有得到完全充分的貫徹執行,有的地方國資委在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方面存在需要進一步規范的問題。因此,急需加強指導監督和督促落實工作,確保改革的正確方向和國資監管政策法規的真正落實。
同時,加強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指導監督,也是建立上下協調的國資監管體系、進一步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目前省級政府國資委已普遍設立,地市級政府國資委也基本組建完成,國有資產監管組織體系初步形成。在此基礎上,依法理順并規范上級國資委與下級國資委之間的指導監督關系,既是進一步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有利于保障國有資產監管工作規范有序進行,有利于發揮地方國資委的積極性。
2、問:《辦法》確立了什么樣的指導監督工作體系?
答:《辦法》所確立的指導監督工作體系分為兩個層次:一是國務院國資委與地方各級國資委之間的指導監督。國務院國資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授權,對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進行統一指導和監督。指導監督的主要方式是制定和督促執行國資監管規則,這些規則對地方各級國資委具有普遍指導規范效力。二是地方上下級國資委之間的指導監督。省級政府國資委和地市級政府國資委對下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需要說明的是,本辦法雖然主要內容是規范國務院國資委對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原則規定同樣也適用于地方上下級國資委之間的指導監督,各地可參照本辦法,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的實施辦法。
3、問:應當著重對地方哪些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答:指導監督的范圍主要是兩方面:一是國有資產監管,二是國企改革及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具體來講,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履行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職責,規范國有企業改革、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以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監督、清產核資、資產統計、綜合評價等基礎管理,國有企業財務、審計、職工民主監督等內部制度建設,企業國有資產監管法制建設,等等。這些工作有的側重于指導、有的側重于監督,最終目的都是為了保證國有資產監管工作上下聯動、政令暢通,依法規范有序進行。
4、問:指導和監督主要采取哪些具體方式?
答:指導國有資產監管工作主要是通過立法等方式進行。國務院國資委制定國有資產監管規章、制度,指導和規范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地方國資委應當根據國有資產監管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在具體業務指導方面,國務院國資委主要是加強對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的調查研究,適時組織業務交流和培訓,總結推廣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經驗,建立與地方國資委交流聯系的信息網絡,解釋國有資產監管工作中的疑難問題,提出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指導建議等。
《辦法》確立了四種監督制度:一是規范性文件的抄報。即省級政府國資委制定的重要規范性文件,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抄報國務院國資委。二是法規實施的督查,即國務院國資委對地方貫徹實施國有資產監管政策法規的具體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三是舉報案件的查處,即國務院國資委對舉報地方國有企業違規進行改制、國有產權轉讓等致使國有資產流失的案件,應當督促省級政府國資委組織調查處理。四是重大事項的報告,即省級政府國資委應當將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名單、本地區企業匯總國有資產統計報告、所出資企業匯總月度及年度財務報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項及時報告國務院國資委。
5、問:如何做好《辦法》的貫徹實施工作?
答:《辦法》涉及國有資產監管方方面面的工作,是一個重要的綜合性規章?!掇k法》的頒布實施,使國有資產監管的法規體系和組織體系都得到進一步健全完善。當前各級國資委貫徹實施《辦法》,主要應當抓好以下工作:一是要積極組織宣傳學習。各級國資委要站在貫徹落實十六大精神、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高度,認真組織好《辦法》的各項學習宣傳活動。二是要抓緊完善工作制度。國務院國資委將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辦法》的各項配套規定。各地國資委要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的具體實施辦法。三是要依法充分履行職責。各級國資委要按照《辦法》要求,切實肩負起對下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的指導監督職責,為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促進國有企業改革與發展貢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