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防廉政建設意見

時間:2022-08-29 03: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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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防廉政建設意見

海防基礎設施建設是國家基本建設和國防工程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規范海防基礎設施建設和組織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預防腐敗現象的發生,保障海防基礎設施建設決策正確、方案科學、管理規范、質量可靠、建設資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以及國家邊海防委、國家發改委、國家財政部聯合下發的《關于加強全國海防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工作的通知》(國邊委﹝2007﹞7號)的有關規定,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建設項目廉政建設責任制

(一)各級海防辦及其工作人員要認真學習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黨中央、國務院、中央紀委有關廉政建設的文件和規定,明確黨風廉政建設在海防基礎設施建設中的意義、地位和作用;廣泛開展廉政教育活動,明確自身的廉政要求和行為準則。

(二)各級海防辦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的要求,建立海防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廉政建設責任制。各項目產權單位負責人不僅要對所擔負的建設項目負總責,也要對所管項目范圍內的廉政建設負總責;要根據責任制的總體要求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建立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層層抓落實的責任體系,明確項目實施過程中相關人員在廉政建設中的廉政要求、行為規范和應承擔的責任,并落實相應的檢查考核機制。

(三)違反建設項目廉政建設責任制有關規定或造成嚴重后果的,除按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外,還應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二、抓好建設項目前期工作中的廉政建設

(四)各級海防辦要根據國家邊海防委關于項目建設前期工作的有關規定,深入調查研究和勘察,科學、公正、客觀地對項目的建設必要性、技術可行性、經濟合理性、實施可能性作出結論,為項目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嚴禁無資質或越級勘察、設計,轉借或出賣圖鑒、資質證書、資信證明;不得無視客觀事實,提供不負責任的預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文件和科學試驗分析報告、咨詢評估報告。由此而誤導上級決策部門,造成決策失誤的,應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五)各級海防辦和項目組織實施單位要根據項目建設前期各階段的自身職責,嚴格按規定做好相關工作。凡擅自簡化、改變建設程序、超越權限,“化整為零”,違反項目決策咨詢評估制度;弄虛作假,騙取工程立項上馬;套取國家建設資金或指使、串通勘察設計、科研、咨詢等單位在前期工作弄虛作假,欺上瞞下的,應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三、加強招標過程中的廉政建設

(六)海防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制度,由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委托中介咨詢機構組織實施招標工作,任何人不準擅自確定承建企業或單位。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和國務院有關基礎設施建設招投標管理辦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落實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應追究相應的責任。

1.應當公開招標而未招標的;

2.將應招標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邀標未經批準的;

3.不具備相應資質,或未獲資信登記而準予進入的;

4.搞“關系標”、“人情標”、“形式標”或未依法組建評標小組的;

5.在招投標中弄虛作假,泄露標底和其他應當保密的與招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6.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或肢解后轉讓)他人,或分包人再分包的;

7.不按招標文件或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訂立背離合同實質內容的協議的;

8.利用職權向建設單位、評標小組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打招呼或施加壓力,影響或干擾招標工作的;

9.評標小組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違反招投標的有關規定和“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私下接觸投標人,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其他好處,或利用評標工作的權力,故意提出有失公允的評審意見的;

10.利用賄賂、宴請、娛樂等手段影響招標工作正常進行的;

11.利用職權向承包單位指定分包單位,或在評標小組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

四、加強工程實施過程中的廉政建設

(七)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和合同要求,組織工程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程序,隨意修改設計,改變標準或調整工程量;嚴禁設計、監理、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串通,損害國家或單位利益,違者應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八)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要遵守“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職業道德,嚴格按照監理合同規定辦事;要堅持現場監理,發現問題,必須按規定及時糾正。監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徇私舞弊或弄虛作假謀取私利。違反上述要求,應追究有關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的責任。

(九)主要材料、設備的采購,應當進行公開招標或按合同規定的要求進行。

1.采購單位要考核供應商的資質、資信情況,實行質保制度、檢驗制度,嚴把材料、設備的質量關、價格關、供應關;嚴禁“以次充好”、“以假冒真”、“以少報多”;嚴禁利用材料、設備采購謀取私利,違者應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2.任何人不得利用職權向工程承包單位推銷材料或設備,或由其配偶、子女、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供應材料、設備,違者應追究其責任。

(十)要加大對建設資金的監管力度,確保建設資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各級海防辦應按規定在當地建設銀行設立海防基礎設施建設專門賬戶,指派專(兼)職財會人員管理,海防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不準與本單位行政經費賬戶混支。項目建設資金必須做到專款專用,嚴禁挪作他用;要按照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和節儉的原則,嚴格控制工程管理費用。不得擅自利用建設資金購買交通、通訊工具和其他辦公設備。建設資金必須嚴格按照工程的進度和監理單位的認可手續,實行計量支付。項目負責人、監理單位不得以資金撥付為手段謀取私利。任何單位不得相互勾結,非法套取建設資金,違者應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十一)認真履行工程檢查制度,嚴把工程質量關。嚴禁利用工程質量等級、技術標準、施工工藝、操作規程、檢測試驗等,損害國家和單位的利益,違者應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十二)建設項目的驗收,必須按照國家邊海防委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凡擅自將未經交工驗收或不合格項目投入使用的,或在驗收過程中利用工程質量評定、工程決算、竣工資料編制、工程遺留問題處理等弄虛作假、謀取私利的,應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五、建立和健全廉政建設的監督機制

(十三)各級海防辦要高度重視海防基礎建設中的廉政建設,切實擔負起監督檢查項目負責人、勘察設計、科研、咨詢、施工、監理單位廉政建設的責任。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或移交有關部門。

(十四)自覺接受社會和輿論的監督,建立舉報制度。各項目組織實施單位要公布舉報電話,指定專人負責舉報處理,保護和獎勵有功人員。

(十五)各級海防管理職能部門紀檢、監察組織要強化對海防基礎設施建設的監督力度,加強對工程建設立項、招投標、工程驗收等重要環節的監督監察,認真查處海防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的違規違紀、情節嚴重的案件。

(十六)各級海防辦及其工作人員,知情不報、瞞案不辦,故意縱容、包庇違紀違規單位或責任人;玩忽職守、放縱違紀違規行為;或自身不清正廉潔,造成嚴重后果的,應從嚴查處,從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