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防共建文明口岸表彰條例

時間:2022-08-29 03:13:00

導語:海防共建文明口岸表彰條例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海防共建文明口岸表彰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持續開展共建文明口岸活動,加強對活動的組織和領導,營造良好的口岸發展環境,發揮文明單位的示范作用,使共建文明口岸活動制度化、規范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考核評比的主體。各級地方政府口岸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對本轄區內的對象進行考核和評比。國家口岸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口岸管理機構推薦的對象進行考核和評比。

第三條考核評比的對象。主要是口岸區域的機場、港口、車站等管理機構,口岸檢查檢驗單位,口岸運營管理和服務單位及口岸其他相關單位。各級地方政府口岸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活動考核對象。

第四條考核評比的范圍。主要是水運口岸、陸路口岸、航空口岸區域和口岸監管服務現場等。各級地方政府口岸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活動考核范圍。

第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口岸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的考核評比實施方案和記分細則。

第二章考核的內容和標準

第六條各級地方政府口岸管理機構對轄區內對象的考核內容:

(一)口岸相關單位之間能夠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配合;能夠以國家大局為重,做好區域口岸間的協調配合;服從各級地方政府和國家口岸管理機構的督促檢查和協調、規劃、管理;發揮口岸單位工作合力,處理好口岸矛盾問題。

(二)積極參與口岸大通關建設,根據口岸通關特點和本單位業務實際,推進口岸通關模式改革和口岸科技手段創新,在優化口岸通關流程、提高口岸通關效率、降低口岸通關成本上取得明顯成效。

(三)支持地方政府實施國家口岸開放規劃,作好口岸開放和對外啟用的工作;為旅客和貨主服務的思想牢固,手續簡便,在接待、語言、設施等服務項目中有具體措施;文明誠信,提高公正執法水平和服務質量。

(四)員工熟練掌握工作技能,工作認真負責,窗口通關速度快;運輸設備保養良好,進出口岸的客貨、交通工具方便暢通,無人為造成堵塞,無壓港、壓船、壓車現象;齊心協力,努力工作,完成各項工作指標,口岸效益不斷提高,成績顯著。

(五)大力推行政務公開,加大口岸單位政策信息公開力度,增強執法和服務的透明度;管理相對人對行政執法活動有知情權、表達權、監督權;舉報投訴渠道暢通。

(六)行政執法活動和收費項目有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作為依據;依照法規和政策,認真檢查和檢驗,做到不錯檢、不漏檢,在執法、反走私等方面有突出成績;杜絕不良行政執法行為侵害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情事發生。

(七)口岸區域規劃規范,管理責任明確,秩序良好;辦公、作業場所用品擺放有序,清潔衛生;工作人員服飾端莊整潔,用語文明,待人禮貌,服務熱情;經常進行安全教育,深化安全意識;安全保障制度、設施完善,措施得力,無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八)模范執行廉政規定,遵紀守法;堅守職業道德,自覺抵制不正之風,無查實的廉政問題投訴事件;廉政勤政,開展行風整治工作,糾正歪風邪氣,促進口岸行業風氣好轉。

(九)加強思想政治理論學習和思想道德建設,開展豐富多彩的文化體育活動,提升隊伍的活力和凝聚力,推動和指導本地區、本行業、本部門的口岸工作。

(十)共建文明口岸活動中其他需要考核的內容。

第七條國家口岸管理辦公室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口岸管理機構推薦對象考核的內容和標準: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口岸管理機構對轄區內參與對象的考核內容是否真實、全面;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口岸管理機構對轄區內參與對象的考核程序是否合理、規范;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口岸管理機構在共建文明口岸活動中的工作情況是否積極主動、全面到位;

(四)共建文明口岸活動中其他需要考核的內容。

第三章評比的內容和標準

第八條共建文明口岸活動中將評選出“全國文明口岸”、“全國共建文明口岸先進單位”、“全國共建文明口岸先進個人”和“全國共建文明口岸活動先進組織者”等榮譽稱號。

“全國文明口岸”是指在共建文明口岸活動中整體表現突出,綜合素質優秀的水運口岸、陸路口岸、航空口岸。

“全國共建文明口岸先進單位”是指在共建文明口岸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口岸區域的機場、港口、車站等管理機構、口岸檢查檢驗單位、口岸運營管理和服務單位及口岸其他相關單位。

“全國共建文明口岸先進個人”是指參加共建文明口岸活動的口岸區域的機場、港口、車站等管理機構、口岸檢查檢驗單位、口岸運營管理和服務單位及口岸其他相關單位中表現突出的個人。

“全國共建文明口岸活動先進組織者”是指在共建文明口岸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各級地方政府口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第九條“全國文明口岸”評比內容和標準:

(一)在開展共建文明口岸活動中,圍繞口岸共建內容,突出“安全、高效、廉潔、和諧”主題,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積極開展共建活動;

(二)共建文明口岸活動對象參與率100%,共建文明口岸活動達標率90%以上,群眾滿意率95%以上;

(三)原則上連續兩屆獲得地級市以上共建文明口岸等相關活動榮譽稱號;

(四)積極推動區域口岸大通關建設,立足實際,積極探索、勇于創新、敢于實踐,在口岸建設和發展過程中拓展新思路,采取新方法,效果顯著;

(五)在共建文明口岸活動中,各項工作成績突出,創造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當地的經濟和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

第十條“全國共建文明口岸先進單位”評比內容和標準:

(一)積極開展日常自建工作,在本系統、本行業的各項評比中取得優異成績,連續兩年在系統或行業相關評比中被評為群眾滿意單位或位列前三名;

(二)共建文明口岸活動中,在做好自建活動基礎上,共建活動成績突出,參與共建活動率100%,達標率90%以上,群眾滿意率95%以上;

(三)原則上連續兩屆獲得地級市以上共建文明口岸活動等相關活動榮譽稱號的集體;

(四)加強與口岸相關單位團結協作、密切配合,積極參與區域口岸大通關建設,立足實際,積極探索、勇于創新、敢于實踐,提高本單位整體水平;

(五)主動挖掘自身潛力,發揮自身優勢,服務口岸整體需求,服從口岸整體利益,在維護口岸發展大局的前提下,積極發揮主動性、創造性。

第十一條“全國共建文明口岸先進個人”評比內容和標準:

(一)所在單位按照共建文明口岸活動總體要求,根據口岸工作和本單位特點,組織開展各類單項活動達標率90%以上,群眾滿意率95%以上;

(二)本人在口岸共建活動中能夠發揮表率作用,自覺維護國家尊嚴和權益,廉潔奉公,工作積極,鉆研業務,舉止文明,服務意識強、效率高,成績顯著;

(三)原則上連續兩屆獲得地級市以上共建文明口岸等相關活動各類單項榮譽稱號的個人。

第十二條“全國共建文明口岸活動先進組織者”評比內容和標準:

(一)共建文明口岸活動開展期間,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完善的活動實施方案,確保共建文明口岸活動對象參與率100%,共建文明口岸活動達標率90%以上;

(二)制定完善的活動考核辦法,采取形式多樣,確實有效的方法對轄區內對象進行考核,保證考核評比結果全面、真實、準確。按照規定推薦合格對象參與評比表彰活動。

(三)作好包括為轄區內推薦對象建立相關檔案、對獲得榮譽稱號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年度抽檢和考核、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向國家口岸管理辦公室提出有關管理、處罰意見等后續管理工作;

(四)將共建文明口岸活動作為口岸日常工作中一項長期重要工作來抓,加強組織領導,明確日常工作職責,制定日常工作規范,實現長效機制建設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

(五)原則上連續兩屆獲得地級市以上共建文明口岸活動等相關活動榮譽稱號的集體。

第十三條活動參與率是指在共建文明口岸活動中,實際參與活動的對象與各級地方政府口岸管理機構確定的參與活動對象的比率,以及活動參與對象實際參加共建文明口岸活動項目與所有考核項目的比率。

活動達標率是指在共建文明口岸活動中,達到各級地方政府口岸管理機構制定的考核標準的參與對象與各級地方政府口岸管理機構確定的參與活動對象的比率,以及活動參與對象達到考核標準的活動項目與所有考核項目的比率。

群眾滿意率是指在共建文明口岸活動中,管理相對人對其工作或服務認可的活動參與對象與各級地方政府口岸管理機構確定的參與活動對象的比率,以及活動參與對象獲得管理相對人認可的工作或服務項目與所有考核項目的比率。

第十四條評選相關榮譽稱號需同時具備以上評選標準。

第四章考核評比表彰的組織和實施

第十五條共建文明口岸活動考核的方式主要包括口岸單位自評、口岸單位互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口岸管理機構考核、服務對象測評、問卷調查、實地考察等。

第十六條共建文明口岸活動考核成績主要包括打分制和分級制,考核結果應簡單明了,層次清晰。考核結果應報送國家口岸管理辦公室。

第十七條國家口岸管理辦公室負責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口岸管理機構的考核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口岸管理機構根據考核成績,可組織和參加地級市以上共建文明口岸等相關活動榮譽稱號單位和個人的評比。

第十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口岸管理機構根據考核、評比的內容和標準,選擇考核成績優秀,并符合評比內容和標準的對象,按照名次或比例擇優向國家口岸管理辦公室推薦。

在推薦申報的過程中,應說明推薦申報的獎項類別,并提供相關材料。材料應包含推薦申報對象考核和評比的成績、名次,推薦申報對象主要事跡、成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口岸管理機構的推薦申報意見及其他相關材料。材料內容應簡明扼要,并盡量使用電子文本。

第二十條國家口岸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口岸管理機構推薦對象進行考核和評比,對符合評比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授予榮譽稱號。

第二十一條國家口岸管理辦公室舉行全國共建文明口岸活動表彰大會,對授予榮譽稱號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表彰和獎勵堅持精神與物質獎勵相結合。

獲得“全國文明口岸”、“全國共建文明口岸先進單位”和“全國共建文明口岸活動先進組織者”稱號的,由國家口岸管理辦公室授予證書和牌匾;獲得“全國共建文明口岸先進個人”稱號的,由國家口岸管理辦公室授予證書。

第二十二條全國共建文明口岸評比表彰每兩年舉行一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口岸管理機構于全國共建文明口岸評比表彰前一年底完成對本轄區內單位的考核評比和推薦工作。國家口岸管理辦公室于第二年組織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口岸管理機構推薦對象進行評比和表彰。

第五章榮譽稱號單位和個人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獲得全國性榮譽稱號的單位和個人由國家口岸管理辦公室統一負責管理。同時,委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口岸管理機構協助管理。

第二十四條國家口岸管理辦公室對獲得全國性榮譽稱號的單位和個人不定期進行檢查、回訪。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口岸管理機構應在命名的次年底對轄區內獲得全國性榮譽稱號的單位和個人進行一次復查并將檢查報告上報國家口岸管理辦公室。

第二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口岸管理機構對國家口岸管理辦公室授予全國性榮譽稱號的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監督、批評和建議撤消其文明單位榮譽稱號。

第二十六條國家口岸管理辦公室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口岸管理機構應對獲得全國性榮譽稱號的單位和個人建立相關檔案,認真記載留存其主要事跡、呈報審批材料、考核復查報告、獎懲升級情況等歷史資料。

第二十七條獲得全國性榮譽稱號的單位在屆期內懸掛榮譽牌匾,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屆期已滿,未被重新命名的單位,榮譽牌匾收回本單位榮譽室,不得繼續懸掛。由國家口岸管理辦公室委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口岸管理機構進行檢查監督。榮譽證書作為歷史榮譽憑證由單位和個人留存。

第二十八條獲得全國性榮譽稱號的單位變更單位名稱或改變隸屬關系,應給予重新考核、審定和命名;單位撤消,應及時注銷其稱號。

第二十九條獲得全國性榮譽稱號的單位和個人在評選活動中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稱號的,一經查實國家口岸管理辦公室將撤消其榮譽稱號并予以通報。

第三十條獲得全國性榮譽稱號的單位和個人喪失先進性和示范作用,在屆期內出現整體工作水平下降,國家口岸管理辦公室將依據其情況,給予相應的處罰。處罰等級為批評、警告(限期改正)、撤消文明單位榮譽稱號。

第三十一條對獲得全國性榮譽稱號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罰,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口岸管理機構提出處罰意見的,應報國家口岸管理辦公室審批。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國家口岸管理辦公室將撤消其榮譽稱號。

(一)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中有重大違法、違紀行為,并受到查處的;

(二)違的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工作秩序混亂,工作效率明顯降低,服務水平明顯下降,喪失文明單位的先進性和示范性的;

(四)發生重大政治事故、重大責任事故、重大刑事犯罪案件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影響惡劣的;

(五)環境污染嚴重,衛生面貌很差的;

(六)嚴重損害口岸聲譽,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其他行為的。

第三十三條在屆期內被撤消榮譽稱號的單位和個人,取消下屆參加評比的資格。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口岸管理機構制定的活動考核實施方案和記分細則應報國家口岸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五條共建文明口岸活動評比過程中,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三十六條共建文明口岸活動中榮譽稱號設立的項目和評比標準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變動。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家口岸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