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醫療保險制度意見

時間:2022-09-02 10: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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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醫療保險制度意見

各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91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關于城鎮居民參保范圍問題

㈠《暫行辦法》所稱“中等以下學校”、“托幼機構”是指經教育、勞動、衛生、民政等部門批準設立的所有小學、初中、高中、中專、特殊學校、技校、職校、托兒所、幼兒園。

㈡《暫行辦法》所稱“駐青高校以及高等職業技術學校”是指經教育、勞動等部門批準設立的駐青各類專科以上高等教育及高等職業技術學校。

㈢各類學校、托幼機構的全日制在校學生(含借讀生)、在冊兒童不受戶籍限制,均可參加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他非在校(托幼機構)未滿18周歲的少年兒童參加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必須具有本市城鎮戶籍。

㈣各類學校、托幼機構的外國籍全日制在校學生、在冊兒童,可自愿參加本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㈤《暫行辦法》所稱“重度殘疾人員”,是指具有本市城鎮戶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并且傷殘等級達到1級和2級的殘疾人員。

㈥《暫行辦法》所稱“城鎮非從業人員”,是指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在法定勞動年齡以內未曾參加過社會保險或參加過社會保險但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以及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滿的失業人員。

㈦嶗山、黃島、城陽三區已經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中小學校、托幼機構的非城鎮戶籍的學生兒童,暫不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其他符合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條件已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人員,應在本周期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結束后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㈧《暫行辦法》所稱“本市城鎮戶籍”,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沒有實現全市統籌前,在市本級統籌范圍內暫指七區城鎮戶籍。

二、關于城鎮居民參保登記問題

根據《暫行辦法》規定,各區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城鎮居民的參保組織工作。各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負責本轄區內城鎮居民的參保登記工作。各類學校、托幼機構負責本校(園)學生兒童的參保登記工作。

㈠各類街道居民的參保登記

1、為方便居民首次參保登記,各街道辦事處應根據居民居住分布情況設立參保登記點,原則上每個社區不少于一個登記點,每個登記點不少于3個工作人員。

2、凡在本社區居住的居民,不受戶口所在轄區限制,均可就近到登記地點辦理登記手續,各登記點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辦理登記手續。

3、參保人登記時應攜帶身份證、戶口簿等相關材料,認真填寫《**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信息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對以下人員,還應附加提供以下有效證件:

(1)屬重度殘疾人員的,需提供殘聯核發的《殘疾人證》;

(2)屬獨生子女的,需提供計生部門核發的獨生子女證件;

(3)屬低保家庭的,需提供民政部門核發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

(4)屬特困職工家庭的,需提供工會組織核發的《困難職工生活幫扶證》;

(5)屬優撫對象的,需提供民政部門核發的優撫對象證件。

上述證件如丟失,應由發證部門補發或出具證明。此前參保人可按一般居民辦理參保登記。在年度繳費截止日前提供補發證件或有效證明的,可按相應人員類別變更登記并繳費;未及時提供補發證件或有效證明的,當年度只能按一般居民繳費并享受待遇。

4、參保登記表一般應由參保人或其供養、監護人填寫,填寫有困難的可有工作人員代填。填寫完成后,參保人或其監護人應在登記表上簽字確認;登記工作人員應認真復核,查看是否存在遺漏或錯誤,有問題的應及時補充更正,確認沒有問題后由復核人員簽字確認。

5、對低保家庭、優撫對象、特困職工,應留存相關資料的復印件,同時以上人員的信息登記材料應單獨存放。

6、各登記點的參保登記表及相關材料應及時報街道辦事處,街道辦事處應當認真審核,對不符合要求的登記表及相關材料應退回原登記點重新填寫,符合要求的登記表及相關材料,移交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審核簽收。

7、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負責居民參保登記信息的錄入工作,錄入時應復核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與信息登記工作人員聯系落實解決。信息的錄入應與信息登記工作同步進行,錄入和復核工作應分崗設置,確保信息錄入工作的準確性。

㈡各類學校、托幼機構學生兒童的參保登記

1、各類學校、托幼機構學生兒童的參保登記工作,由所在學校、托幼機構負責集中登記。小學生、幼兒的登記信息應由監護人或學校工作人員協助填寫。

2、參保人、監護人或協助填寫人員應在登記表上簽字確認。獨生子女、低保家庭、優撫對象、特困職工的相關證件,應有專人審核。登記工作人員應認真審核,有問題的應及時補充更正,確保參保登記信息準確完整。

3、各類學校、托幼機構負責將參保登記表及相關材料匯總錄入,錄入時應復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更正,確保信息錄入工作的準確性。

4、各類學校、托幼機構將參保登記表匯總錄入完成后,打印參保人員花名冊并蓋章,連同信息報盤、參保登記表及相關材料就近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

三、關于城鎮居民繳費業務管理問題

㈠市社會勞動保險辦公室負責全市老年居民、重殘人員、非從業人員、未入學或未入托幼機構少年兒童的繳費業務的管理工作,街道勞動保障中心作為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層收繳單位,街道辦事處、居委會協助做好基金收繳相關工作。

市機關事業單位保險辦公室負責各類學校、托幼機構學生兒童的繳費管理工作。所在學校、托幼機構負責本校(所、園)學生兒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收繳工作。其中,民辦或私立學校、托幼機構的繳費管理由市社會勞動保險事業辦公室負責。

㈡老年居民、重度殘疾人員、非從業人員、未入學或未入托幼機構的少年兒童,不局限于本人戶口所在轄區,可到就近的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辦理繳費手續。各類學校、托幼機構按照社會保險登記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手續。

㈢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費按年度收繳,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為繳費期。啟動當年,對符合參保條件而未及時辦理參保繳費的個別城鎮居民,繳費截止日放寬到**年12月31日。

年度繳費截止日后新出現的符合參保條件的各類城鎮居民,可即時到居住地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辦理參保繳費,繳費次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也可到下一保險年度繳費,本年度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不用補繳。

㈣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應按規定為參保人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并為繳費人員打印繳費憑據。每保險年度,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要對轄區內的參保繳費人員信息進行復核,確保參保繳費信息準確完整。

各類學校、托幼機構的學生兒童,于每年度繳費截止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打印繳費憑據,發給繳費人。

㈤在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參保繳費的人員,因滯后或中斷參保需要辦理補繳的,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應嚴格審驗其相關資料,確認其符合參保條件首次應參保的時間,計算其滯后或中斷參保的年限,報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后,再行辦理補繳手續。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對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街道勞動保障中心辦理補繳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各類學校、托幼機構的學生兒童,因滯后或中斷參保需要辦理補繳的,由所在學校、托幼機構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嚴格審核把關。

㈥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負責本轄區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收繳資金的對帳和匯總工作。每月20日前,街道勞動保障中心應攜帶本月參保人員變更花名冊等相關材料,連同收繳的社會保險費到區社會勞動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上解手續。

各類學校、托幼機構負責本校(所、園)學生兒童醫療保險收繳資金的對帳和匯總工作。每年9月30日前,攜帶《基本醫療保險繳費花名冊》、《參保信息登記表》及相關材料,連同微機信息報盤,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學生兒童基本醫療保險費。

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全部參保城鎮居民統一制作《**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卡》(以下簡稱“居民醫保卡”),由各收費單位發給參保人。

㈧市勞動和社會保險辦公室、機關事業單位保險辦公室應將各類城鎮居民的財政應補助資金情況,于每年繳費期截止后1個月內匯總報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由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報市財政局。

四、關于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待遇管理問題

㈠住院管理

城鎮居民的住院結算管理,原則上參照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特殊情況規定如下:

1、少年兒童的住院病種、藥品及診療項目目錄,在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目錄的基礎上適當補充,具體另行制定。

2、根據衛生部門相關規定及臨床管理實際,確定14周歲以下少年兒童的住院定點醫療機構(見附件)。

3、參保人憑本人居民醫保卡和身份證即時辦理住院手續。其中,沒有身份證的少年兒童,可憑學生證或所在學校(所、園)證明、參保登記時的供養(監護)人身份證、居委會證明等辦理。證件材料不全的,應在住院5日內補辦確認手續。

4、醫保經辦機構對定點醫院城鎮居民住院醫療費的結算,納入現行城鎮職工住院結算管理體系。

㈡老年居民、重度殘疾人員和非從業人員門診大病管理

老年居民、重度殘疾人員和非從業人員的門診大病病種審定、就診管理及結算方式等參照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特殊情況規定如下:

參保人患尿毒癥透析治療、器官移植術后抗排異治療、惡性腫瘤及白血病放化療等4種實行計賬管理的門診大病,可在定點醫院范圍內自主選擇一家作為本人門診大病定點醫療機構;其他實行報銷管理的門診大病病種患者,凡享受普通門診醫療費報銷待遇的人員,其門診大病定點原則上應與本人普通門診定點一致,特殊情況不適宜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定點治療的,經本人申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出具證明,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意后可選擇上一級定點醫院。門診大病定點醫療機構確定后,一個醫療年度內原則上不得變更。

實行報銷管理的門診大病病種,在一個醫療年度內的最高支付限額為2000元。

㈢學生兒童門診大病醫療費管理

門診大病病種范圍:限定白血病、尿毒癥透析治療、惡性腫瘤、器官移植術后抗排異治療、再生障礙性貧血、血友病、兒童糖尿病、精神病等8個病種。

結算管理:前四個病種實行記帳管理,不實行病種限額,在一個醫療年度內門診大病不需單獨支付一次起付標準;后四個病種實行限額報銷管理,一個醫療年度內門診大病需單獨支付一次起付標準,在一個醫療年度內的最高支付限額為2000元。

㈣意外傷害事故醫療費管理

《暫行辦法》中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是指排除打架斗毆、酗酒滋事、吸毒、自殺自殘等行為,參保人發生的意外傷害事故。意外傷害事故醫療費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具體條件、審批程序和醫療費結算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㈤在一個醫療年度內,老年居民、重度殘疾人、非從業人員的最高支付限額10萬元,包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住院、門診大病等各項醫療費;學生兒童的最高支付限額12萬元,包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住院、門診大病、意外傷害門急診等各項醫療費。

五、關于城鎮居民門診統籌金與社區醫療服務管理問題

㈠對老年居民、重度殘疾人,按照每人每年120元的標準建立門診統籌金,由參保人自主選擇一家社區醫保定點衛生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社區醫保定點”)作為本人的普通門診醫療定點單位。

㈡按照“小病在社區、大病上醫院”的原則,針對一般常見病、多發病,制定基本醫療保險社區普通門診藥品目錄。

㈢老年居民、重度殘疾人在本人社區醫保定點發生的符合統籌金支付范圍的普通門診醫療費,在一個保險年度內累計超過100元以上的部分,由門診統籌金支付30%。老年居民、重度殘疾人在非本人社區醫保定點發生的普通門診醫療費,門診統籌金不予支付。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對在各社區醫保定點發生的普通門診醫療費,實行按定點人數定額包干預算管理。社區醫保定點在每季度結束后10日內,應將本季門診費用匯總報醫保經辦機構結算,在預算定額包干標準之內的據實撥付,結余定額可結轉下季度使用;超過預算定額部分,不予撥付。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可根據定點人數多少對各社區醫保定點預撥適當的周轉金。

㈣老年居民、重度殘疾人應當與本人選擇的社區醫保定點簽訂《基本醫療保險社區醫療服務協議》。服務協議一年一簽,期滿可續簽或轉簽。在協議期內,因特殊原因要求變更定點單位的,原則上應滿一個季度后再辦理變更手續。

㈤實行家庭醫生聯系人制度。社區醫保定點應當將具備家庭醫生聯系人資質的在崗醫師予以公示,由老年居民、重度殘疾人自主選擇一名作為自己的家庭醫生聯系人,并在服務協議中注明。老年居民、重度殘疾人要求變更家庭醫生聯系人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予以辦理。

社區醫保定點應當為家庭醫生聯系人配備相應的助理醫護人員,家庭醫生聯系人代表社區醫保定點為老年居民、重度殘疾人及其家庭提供預防保健、慢性病干預、出診巡診、雙向轉診以及辦理門診大病、家庭病床、老年醫療護理等服務。

㈥醫保社區醫療服務實行首診制度。老年居民、重度殘疾人患病首先在本人社區醫保定點就診,因病情需要轉診的,社區醫保定點應當及時為患者辦理轉診登記手續。未經社區醫保定點辦理轉診登記手續而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因急診、搶救直接住院治療的,應當在住院7日內到本人社區醫保定點補辦轉診手續。

㈦雙向轉診管理。

1、社區醫保定點向住院醫療機構轉診時,應根據病人病情,并征得病人或其家屬同意,幫助選擇適宜的轉診醫院、科室和接診的轉診醫師,并向病人解釋轉診原因,介紹轉診醫院和接診醫生的情況,取得病人的合作。家庭醫生聯系人要填寫雙向轉診記錄單和轉診卡,幫助聯系轉診醫院,必要時護送轉診。

社區醫保定點應將轉診病人的基本信息、疾病和轉診意見等內容錄入醫保網絡系統備案。

2、醫保住院醫療機構在接收社區醫保定點轉診病人時,應簡化就診程序,建立接收轉診病人的“綠色通道”,為轉診病人在掛號、檢查、住院等方面提供適當的優先服務,做好接診病人的院內分診。接診經治醫生在進行診斷治療期間,有義務接受社區經治醫生的咨詢,將病人的治療情況反饋給社區,并根據社區經治醫生的要求和病人需要提供相應的檢查。

當病人病情穩定進入康復期,住院醫療機構應將符合條件的病人及時轉入社區醫保定點繼續治療,按規定辦理門診大病、家庭病床或老年醫療護理。轉診時,經治醫生應當填寫雙向轉診記錄單回執,說明處理過程、繼續治療的建議和注意事項,并根據需要對轉入社區的病人繼續進行治療和康復指導。

㈧社區管理考核。

社區醫保定點應當不斷提高醫務人員素質,切實保證醫療服務質量。對一些疑難雜癥要舉行定期不定期的集體會診,必要時外聘專家會診,對需要轉診的患者要及時轉診,不得延誤,防止醫療事故發生。

社區醫保定點應遵循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的原則,不得對參保人設定人均報銷定額,也不得開大處方,誘導消費,過度治療。

社區醫保定點可與住院定點醫療機構簽訂雙向轉診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得按照轉診人數給予提成或回扣。一旦發現此類問題,對社區醫保定點單位取消其醫保定點資格;對住院定點醫療機構在新聞媒體公開曝光,扣減相關結算指標。情節嚴重的移交紀檢、監察和司法機關處理。

醫保社區醫療服務以及雙向轉診的具體管理、考核辦法,由醫療保險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