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意見
時間:2022-09-04 07: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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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健全黨的民主集中制,完善黨內選舉制度,加強黨的地方組織建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代表大會及其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的選舉工作。
第三條黨的地方各級組織任期屆滿,應按期進行換屆選舉。如需延期或提前換屆選舉,應經上級黨的委員會批準。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四條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實行差額選舉。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副書記實行等額選舉。
第五條選舉應充分發揚民主,尊重和保障選舉人的民主權利,體現選舉人的意志。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
第六條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第七條選舉可以直接采用候選人數多于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先采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后進行正式選舉。
第二章代表的產生
第八條代表應是共產黨員中的優秀分子,能夠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按黨性原則辦事,嚴守黨的紀律,有一定的議事能力。
第九條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由召開代表大會的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按照有利于充分發揚黨內民主、有利于討論決定問題和代表具有廣泛性的原則確定。
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一般為400至800名。
設區的市、自治州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一般為300至500名。
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一般為200至400名。
黨員和所轄黨組織較多或較少的,可以適當增加或減少代表名額。
第十條代表名額的分配由召開代表大會的黨的委員會按照所轄黨組織的數量、黨員人數和工作需要確定。
第十一條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中應有各級領導干部、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各條戰線先進模范人物、解放軍、武警部隊等各方面的代表。代表構成的指導性比例由召開代表大會的黨的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婦女代表和少數民族代表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區婦女、少數民族黨員占黨員總數的比例。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代表中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和各條戰線的先進模范人物占代表總數的比例一般不少于25%。
第十二條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差額比例,不少于20%。
第十三條代表產生的程序:
(一)選舉單位按照分配的名額,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提名,經過充分醞釀協商,根據多數黨組織或多數黨員的意見提出代表候選人初步人選;
(二)選舉單位對候選人初步人選進行考察;
(三)選舉單位召開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確定代表候選人預備人選,報召開代表大會的黨的委員會審查;
(四)選舉單位召開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或代表會議,對候選人預備人選進行充分醞釀,根據多數選舉人的意見確定候選人,進行選舉,選出的代表報召開代表大會的黨的委員會審批。
第十四條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在代表大會召開前,負責對代表的產生程序和代表資格進行初步審查。代表大會成立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在聽取黨的委員會的審查情況報告后,提出代表資格審查報告。經大會或大會主席團通過的代表,獲得正式資格。
第三章委員會委員的產生
第十五條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提名,必須貫徹干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方針,堅持德才兼備的原則和結構合理的要求。
第十六條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候補委員人數,一般不少于委員、候補委員總數的15%。
第十七條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差額比例,不少于10%。
第十八條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產生的程序:
(一)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確定下屆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組成的原則;
(二)常務委員會負責組織同級黨政機關、群眾組織和下一級黨政機關中的黨員領導干部醞釀推薦,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候選人初步人選;
(三)黨委組織部對初步人選進行考察;
(四)常務委員會根據考察情況確定候選人預備人選,報上級黨的委員會審批;
(五)大會主席團審議候選人預備人選,提請各代表團充分醞釀,根據多數選舉人的意見確定候選人,由大會進行選舉。
第十九條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一般應分別選舉,先選舉委員,再選舉候補委員。委員候選人落選后,可以作候補委員候選人。也可以實行委員、候補委員一并選舉,在獲得贊成票超過半數的候選人中,依得票多少,先取足委員,再取足候補委員。
第四章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的產生
第二十條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數,應分別多于應選人數一至二人。
第二十一條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產生的程序:
(一)常務委員會提出候選人預備人選,報上級黨的委員會審批;
(二)新選舉產生的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分別召開全體會議,對候選人預備人選進行充分醞釀,根據多數委員的意見確定候選人;
(三)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進行選舉時,先選舉常務委員會委員,再選舉書記、副書記。
第二十二條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選舉產生的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需經同級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五章呈報審批
第二十三條召開代表大會的請示,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一般于召開代表大會四個月前報中央委員會審批;其他黨的地方委員會一般于召開代表大會兩個月前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批。請示的內容包括:代表大會召開的時間和大會議程;代表名額、差額比例,代表構成的指導性比例;黨的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和常務委員會委員名額、差額比例,書記、副書記名額;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和常務委員會委員名額、差額比例,書記、副書記名額;選舉辦法。
第二十四條黨的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候選人預備人選;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候選人預備人選,一般于召開代表大會一個月前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批。
第二十五條當選的黨的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備案;
當選的黨的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批。
第六章選舉的實施
第二十六條參加選舉的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半數,方能進行選舉。
第二十七條代表大會選舉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由大會主席團集體討論決定。
代表大會的選舉工作由主席團常務委員會主持。
大會主席團成員由黨的委員會或各代表團從代表中提名,經大會預備會議表決通過。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委員由黨的委員會提名,經主席團會議表決通過。
第二十八條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的選舉,由大會主席團各委托一名新當選的委員主持。
第二十九條代表大會主席團或選舉單位黨組織應實事求是地向選舉人介紹候選人的有關情況,并對選舉人提出的詢問作出負責的答復。
第三十條代表大會選舉設總監票人一名,必要時也可以設副總監票人一名;設監票人若干名。監票人由各代表團從不是候選人的選舉人中推薦,總監票人、副總監票人由大會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從監票人中提名,經主席團或大會表決通過。
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的選舉設監票人若干名。監票人由會議主持人從不是候選人的委員中提名,經選舉人表決通過。
第三十一條選舉設計票人若干名。計票人由大會秘書長或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的主持人指定,在監票人的監督下工作。
第三十二條代表、委員、候補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按姓氏筆劃排列,書記、副書記候選人按上級黨委批準的順序排列。
第三十三條選舉人不能寫選票的,可由本人委托他人按選舉人的意志。
因故未出席會議的選舉人,不能委托他人代為投票。
第三十四條選舉人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不贊成票,也可以棄權。投不贊成票者可以另選他人。
第三十五條選舉收回的票數,等于或少于發出的票數,選舉有效;多于發出的票數,選舉無效,應重新選舉。
每張選票所選的人數,等于或少于規定應選人數的為有效票,多于規定應選人數的為無效票。
第三十六條差額預選時,可以集中投票,也可以分代表團投票,由大會統一計票。
第三十七條正式選舉時,被選舉人獲得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有選舉權人數半數的,始得當選。獲得贊成票超過半數的被選舉人數多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少為序,至取足應選名額為止;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一般應就票數相等的被選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當選。獲得贊成票超過半數的被選舉人數少于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可以從未當選的得票多的被選舉人中重新選舉;如果接近應選名額,經半數以上選舉人同意,也可以不再選舉。
預選時,獲得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有選舉權人數半數的候選人,才能列為正式候選人;確定正式候選人,原則上按得票多少為序。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或獲得贊成票超過半數的被選舉人少于、接近應選名額時,按正式選舉時的相應辦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被選舉人得票情況,預選時,由總監票人向大會主席團報告;正式選舉時,由總監票人向選舉人報告,當選人名單由會議主持人向選舉人宣布。
第三十九條當選的黨代表大會代表,黨的委員會委員,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其名單按姓氏筆劃排列;
當選的黨的委員會候補委員,其名單按得票多少排列,得票相等的按姓氏筆劃排列;
當選的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書記、副書記,其名單按上級黨的委員會批準的順序排列。
第七章監督和處分
第四十條本條例由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監督實施。
第四十一條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選舉,如果發生違章的情況,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調查核實后,應作出選舉無效和采取相應措施的決定,并報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準,正式宣布執行。
第四十二條凡違反本條例規定,妨害選舉人行使民主權利,或對檢舉選舉中違紀行為的人進行壓制、打擊報復的,應根據問題的性質和情節輕重,對有關黨組織或黨員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黨的紀律處分。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黨的地方各級組織的選舉,應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選舉辦法,經半數以上應到會選舉人同意后實施。
第四十四條民族自治地方黨組織執行本條例需要采取某些變通辦法的,應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之日起實施。過去有關黨的地方組織選舉工作的規定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本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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