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誡勉制度意見

時間:2022-09-17 05: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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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誡勉制度意見

為進一步健全完善干部管理制度,強化干部監督約束機制,不斷提高領導班子的戰斗力,建設一支廉潔、勤政、高效、務實的干部隊伍,更好地適應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經研究決定,對縣級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實行誡勉制度

一、誡勉的原則

堅持以教育為本的原則,從加強領導班子建設、關心愛護干部出發,按照“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針,實事求是、有針對性地指出領導班子或領導干部存在的問題和今后的努力方向,對不具備依法懲處或依紀處分的問題,給予誡勉。

二、誡勉的范圍和對象

市委管理的領導班子或領導干部。

(一)領導班子有下列表現之一者,應予誡勉。

1、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不堅決,落實上級指示不認真,甚至自行其事,不顧大局,釀成不良后果的。

2、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不利,重大問題不能集體研究決策,造成工作失誤的。

3、班子成員之間不團結,班子戰斗力差,影響本單位、本部門工作的。

4、因主觀原因完不成市委、市政府的年度目標責任制和工作任務的。

5、為政不廉,以權謀私,在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的。

6、在選拔、任用、調整干部工作中不按規定權限、程序要求辦事,搞任人唯親;不重視自身建設,致使本單位、本部門干部職工紀律松馳、思想混亂、群眾反映強烈的。

7、群眾威信低,在班子考察和民主評議中三分之二成員優秀、稱職票率低于50%的。

8、其它嚴重問題需要誡勉的。

(二)領導干部有下列表現之一者,應予誡勉。

1、政治素質較差,不能自覺抵制各種錯誤思想的侵襲,在大是大非問題上認識模糊,信念動搖者。

2、不能按黨的原則和領導干部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在思想、作風方面存有明顯問題,但又構不成紀律處分的。

3、工作作風不民主,擅自決策重大問題,造成工作失誤的;自由主義嚴重,造成班子不團結的。

4、不能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缺乏事業心和進取精神,工作不負責任,作風漂浮,因主觀原因完不成工作任務或造成經濟損失者。

5、為政不廉,以權謀私,雖構不成紀律處分,但在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的。

6、群眾威信低,在干部考察或民主評議中優秀、稱職率低于50%的。

7、有其它嚴重問題需要誡勉者。

三、誡勉的權限

市委管理的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的誡勉,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市委集體研究決定。誡勉對象確定后,由市委組織部負責實施。

四、誡勉的程序

1、誡勉的決定形成后,由市委、市政府領導和組織部負責人同被誡勉的領導班子或領導干部談話,說明誡勉事由,進行批評教育,并下達《誡勉通知書》。

2、被誡勉的領導班子,在接到誡勉通知一周內,要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形成書面材料一周內報市委組織部。被誡勉的領導干部,應深刻反省,認清自已問題的嚴重性,在接到誡勉通知一周內寫出整改措施,報市委組織部。

3、誡勉期內,被誡勉的領導班子或領導干部,要正確對待組織上的誡勉,吸取教訓,振奮精神,努力工作,認真整改,爭取提前解除誡勉。組織部要不定期地對其進行跟蹤考察。

4、誡勉期滿,被誡勉的領導班子或領導干部都要進行自查,并在誡勉期滿十日內將自查報告送市委組織部,市委組織部將根據自查報告進行全面考察后,經市委集體研究決定是否解除誡勉。

5、對確定解除誡勉的領導班子或領導干部,由市委、市政府領導和組織部負責人同被誡勉的領導班子或領導干部談話,肯定成績,指出不足,解除誡勉。

對誡勉期滿后仍未改正錯誤或又出現新的問題的領導班子或領導干部,采取必要的組織措施,將予以調整,做降職、降級使用;對問題比較嚴重,已構成違紀違法的,應及時移交執紀執法部門查處。

在誡勉期內,對改正較快、較好的領導班子或領導干部,根據考察情況,經市委集體研究可以提前解除誡勉。

6、領導班子在誡勉期內,單位不能被評為先進集體,班子成員不能被評為先進個人;領導干部在誡勉期內,一般不予調動,不得提撥重用,不能評為先進個人。

7、誡勉材料由市委組織部存入本人檔案。

五、本意見由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六、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