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選拔任用程序意見

時間:2022-10-09 11: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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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選拔任用程序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央頒布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下面簡稱《干部任用條例》)精神,進一步健全市機關部門中層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制度,規范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程序,切實推進我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強機關部門中層干部隊伍建設,依據《干部任用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對進一步規范市機關部門中層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程序提出如下意見

一、人選提出

第一條選拔任用機關部門中層干部必須按照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批準的內設機構和中層干部職數進行選配。

第二條機關部門中層干部職數出現空缺,或因輪崗、交流、回避等需要充實調整的,黨委(黨組)書記和行政主要負責人應事先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第三條選拔任用機關部門中層干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民主推薦由黨委(黨組)組織。

民主推薦由下列人員參加:

(一)機關部門領導班子成員;

(二)局機關內設機構全體人員;

(三)機關直屬單位、派出機構負責人;

(四)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民主推薦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召開推薦會,公布推薦職務、任職條件、推薦范圍,提出有關要求;

(二)填寫推薦票;

(三)對不同職務層次人員的推薦票分別統計,綜合分析。

第四條黨委(黨組)對民主推薦的結果進行綜合分析后,研究確定考察對象。確定考察對象時,民主推薦的結果是重要依據之一,防止簡單地以票取人。沒有經過民主推薦或民主推薦不集中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第五條個人向組織推薦機關部門中層干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并署名。經黨委(黨組)審核后,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民主推薦。所推薦人選不是所在單位多數群眾擁護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考察對象人數一般應當多于擬任職務人數。

二、考察

第六條考察由組織人事科(或承擔組織人事職能的科室,下同)負責。

第七條考察中層干部擬任人選,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組織考察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向單位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匯報考察工作方案;

(三)根據考察對象的不同情況,通過會議或書面的方式在機關內或所在單位干部考察預告,將考察對象、考察時間、考察方式和內容以及考察組成員、聯系方法等內容預先向考察對象所在單位公告;

(四)采取個別談話、發放征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考察、查閱資料、專項調查、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廣泛深入地了解情況;

(五)考察組將考察情況進行綜合分析,提出中層干部調整初步意見,由組織人事科向黨委(黨組)書記和行政主要領導匯報后,提出任用建議方案。

第八條考察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一般為:

(一)機關部門領導班子成員;

(二)機關部門中層及以上干部;

(三)考察對象所在科室(單位)全體成員;

(四)其他有關人員。

對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考察對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計。

第九條考察組由兩人以上組成。考察人員應具有較高的素質和相應的資格。考察組負責人應由思想政治素質好、有較豐富工作經驗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員擔任。

實行干部考察工作責任制。堅持誰考察誰負責原則。考察組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深入細致,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并對考察材料負責。考察材料必須寫實,全面、準確、清楚地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內容包括:基本情況,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和主要特長,主要缺點和不足,以及民主推薦、民主測評情況。

三、醞釀

第十條中層干部職務擬任人選在提交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前(或呈報前)應充分醞釀。屬雙重管理的中層干部任免,主管方應事前征求協管方意見,進行醞釀。

第十一條黨政主要領導分設的部門在黨委書記、局長、黨委副書記中醞釀,其他的在黨委(黨組)書記、副書記中醞釀,根據醞釀情況提出黨委(黨組)會干部調整討論方案。

四、討論決定

第十二條選拔任用機關部門中層干部,由黨委(黨組)會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任免意見)。

第十三條黨委(黨組)會由黨委(黨組)書記主持,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分管干部工作的領導或組織人事科長介紹干部討論方案形成情況、調整、任用理由及考察情況。到會成員就干部任免事項進行討論應逐人逐個表明意見,應當發表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等明確意見;表決可采取口頭表態、舉手表決或無記名票決等方式進行。如意見分歧較大或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應暫緩表決。對影響作出決定的問題,會后應當及時查清,避免久拖不決。

第十四條黨委(黨組)有關干部任免的決定,需要復議的,須經二分之一以上的黨委(黨組)成員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十五條黨委(黨組)對紀委副書記、組織人事科科長、副科長、監察室主任等職務任免的意見需報市委組織部審批。報批時必須呈報黨委(黨組)的請示并附干部任免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檔案和黨委(黨組)會議紀要、討論記錄、民主推薦材料。

不準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任免。未經組織考察的擬任中層干部的人選,黨委(黨組)會不予討論決定。

黨委(黨組)討論決定中層干部任免會議須由專人用專用記錄本記錄,具體要求按照市委組織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免會議記錄的通知》(溧組發[**]40號)執行。

五、通氣談話

第十六條由黨委(黨組)書記、行政主要領導、分管領導或委托組織人事科室負責人與被任免的中層干部見面談話。

調整、任用的機關部門中層干部的見面談話,應反饋組織考察情況,肯定成績,指出不足,提出要求。

六、辦理任免

第十七條實行機關部門中層干部任職前公示制度。對擬提拔任用的干部在黨委討論決定后、下發任職通知前,在本機關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內公示,公示時間一般為7天。公示內容和要求參照市委《關于黨政領導干部任前公示制的試行意見》(溧委發[2000]68號)規定。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

第十八條黨委(黨組)決定任免的機關部門中層干部,由黨委(黨組)或行政行文任免。并按規定及時報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備案。

第十九條競爭上崗是中層干部選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在機構改革中內設機構重新設置或內設機構中層干部三分之一以上作調整時,必須實行競爭上崗,競爭上崗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公布職位、報名人員的資格條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統一考試、民主測評;

(四)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人選方案;

(五)黨委(黨組)討論決定。

具體程序仍按溧委辦[1999]49號文件執行。

第二十條市機關各部門參照本規定,制定下屬單位、派出機構負責人選拔任用工作的程序,并報市委組織部審定。

本意見由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