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意見

時間:2022-10-23 01: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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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意見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全面加強社會救助工作,保障城鄉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現就推進全省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的重要意義

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明確提出建立健全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合理調節收入分配,認真解決低收入群眾的住房、醫療和子女就學等困難問題。建立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是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必然要求,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事關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各地、各部門必須從深入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深刻認識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對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促進經濟社會健康協調發展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把社會救助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推動各項社會救助工作全面開展。

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方針,健全各項社會救助制度,完善救助工作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強化救助政策和措施的配套銜接,提高社會救助工作的整體水平,切實保障城鄉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為推動平安和諧云南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健康發展作出應有貢獻。

(二)基本原則。一是實事求是、量力而行。從最困難、最需要救助的人群入手,小范圍、低標準起步,抓好各項救助制度的落實,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擴大救助范圍,提高救助水平。二是因地制宜、分步實施。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水平、財政支付能力和救助工作實際,采取針對性措施,有計劃、有步驟、有重點地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三是突出重點、分類救助。從困難群眾迫切需要解決的實際問題出發,分類實施救助,注重制度建設,著眼長效機制,逐步建立層次分明、體系完整、制度統一、覆蓋城鄉的社會救助體系。四是統籌兼顧、協調發展。合理配置和有效整合社會救助資源,統籌發展城鄉社會救助事業,加強各項救助制度的互聯互補和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的銜接,充分發揮社會救助體系的整體效能。

(三)目標任務。從2006年起,在全省逐步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和災民救助制度為基礎,以醫療、教育、住房、司法等專項救助制度為輔助,以社會互助為補充,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各盡其責、社會廣泛參與,制度完善、政策配套、管理規范、運轉協調、網絡健全、保障有力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

三、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全面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一)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和《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以下崗失業人員家庭為重點,切實將符合條件的城鎮困難群眾全部納入保障范圍,并做好特殊困難行業和企業困難職工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規范家庭收入核算辦法,健全工作環節和操作程序,不斷鞏固動態管理下的應保盡保。積極推進分類施保,完善分類管理,重點照顧喪失勞動能力的低保家庭,適當照顧有特殊困難的低保家庭,鼓勵和促進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勞動自救,自主創業,切實增強救助效果。合理確定保障標準和方式,根據物價指數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救助標準,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并積極探索貨幣以外的其他救助方式,切實保障困難家庭的基本生活。加強低保與其他保障線的銜接,完善低保對象優待辦法,妥善解決低保對象生活中的實際困難和問題,積極探索對農民工等群體的救助措施和辦法。

(二)健全災害應急救助體系。繼續完善以救災分級負責制為基礎,災害應急機制為主體,社會動員機制相配套的災害救助體系。堅持防災、減災、救災相結合,完善災害監測和預警、預報制度,健全災害緊急救援及應急響應機制、救災聯動機制和救災物資儲備體系,加強抗災救災綜合協調,強化災情信息管理和災害損失評估工作,全面提高災害應急救援能力。規范災民緊急轉移安置、災區民房恢復重建和冬令、春荒災民生活救濟工作,切實保障災區群眾的基本生活。加強減災機構和隊伍建設,普及防災減災知識,提高群眾防災減災意識和自救能力。

(三)加強農村五保供養工作。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將符合供養條件的五保對象全部納入保障范圍,實行財政為主供養。合理確定供養標準,足額列支保障經費,全面落實供養待遇,切實做到“按標施保”,確保五保對象的生活不低于當地群眾的平均生活水平。加強農村敬老院建設,將敬老院建設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充分利用鄉鎮合并后的閑置資源,加快敬老院基礎設施建設步伐,不斷改善五保供養條件。積極支持敬老院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加快自我發展,提高供養水平。進一步加強敬老院內部管理,健全規章制度,規范供養工作。

(四)穩步推進農村特困群眾生活救助。加快建立和完善農村特困群眾生活救助制度,抓緊建章立制,落實職責任務,明確救助對象,合理確定標準,積極籌措資金,及時對因病、因殘等喪失勞動能力的常年貧困人口實施定期定量救助,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在此基礎上,完善政策,規范管理,擴大救助范圍,提高救助水平,逐步向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過渡。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直接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的農村困難家庭全部納入救助范圍,完善救助辦法,健全工作機制,保證資金投入,規范操作程序,實現城鄉低保工作協調發展。

(五)扎實開展城鄉醫療救助。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部署要求和我省實施意見,扎實推進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加強制度建設,規范操作程序,落實救助資金,完善優惠政策,切實幫助城市困難群眾解決就醫方面的困難和問題。同時,總結試點經驗,擴大實施范圍,逐步在全省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規范化的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認真貫徹執行《云南省實施農村醫療救助暫行辦法》,加快推進農村醫療救助工作,加強農村醫療救助制度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銜接,細化優待辦法,及時為患大病的農村困難群眾提供有效的醫療救助。

(六)切實做好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依法界定救助對象,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加強救助管理基礎設施建設,完善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健全救助管理服務網絡,落實救助政策和關愛措施,保障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的基本生活權益。要進一步明確職責分工,加強部門協調配合,拓寬經費來源渠道,完善救助管理辦法,重點解決好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治問題,進一步做好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工作,切實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

此外,要著力解決低收入群眾的特殊困難和問題。加大教育救助力度,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兩免一補”政策和民政部、教育部的有關要求,完善救助辦法,切實做好城鄉特殊困難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并采取積極措施,為非義務教育階段的貧困學生提供必要的學習和生活救助,保障他們受教育的權益。推行廉租住房制度,加快建立多層次的住房供應和保障體系,對住房困難的低保家庭,采取發放租賃補貼、實物配租和租金核減等方式實施住房救助。加強就業援助,健全就業服務體系,落實幫扶政策和優惠措施,完善對困難群眾的就業援助制度,建立促進和擴大就業的有效機制。實施司法救助,按照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積極開展法律援助,減免訴訟和服務費用,維護困難群眾的合法權益。

四、切實加強對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工作的領導

做好城鄉社會救助工作是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重要職責,也是一項涉及全社會的綜合性系統工程,必須充分發揮各方面的作用,形成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的整體合力。

(一)充分發揮各級人民政府的主導作用。各級人民政府要強化在社會救助工作中的主體責任,把社會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切實加強領導,健全領導機制,落實領導責任。要成立政府領導掛帥、有關部門參加的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協調機構,統一組織協調本地的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工作,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實際困難。要按照建立公共財政的要求,進一步調整和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將社會救助所需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保證救助工作順利開展。要多渠道籌集資金,逐步增加對社會救助的投入。要加強社會救助基層管理服務機構建設,結合鄉鎮機構改革,加快以低保為依托,以街道、鄉鎮為主要平臺的社會救助基層管理服務網絡建設,充實工作力量,改善工作條件,確保救助政策在基層的落實。有條件的街道、鄉鎮可設立社會救助工作站。要加強社會救助信息化建設,結合低保信息系統建設,整合現有資源,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提高社會救助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要抓緊制定完善救助工作法規、規章,建立健全與社會救助工作相適應的地方性法規體系,推進社會救助工作法制化、制度化和規范化進程。

(二)認真落實各有關部門的職責任務。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能,發揮部門優勢,加強協調配合,共同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民政部門要切實擔負起社會救助的綜合管理和協調服務職能,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共同研究制定社會救助工作的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實。財政部門要根據救助工作實際需要和財力狀況,落實社會救助資金預算安排,加強對福利彩票公益金、社會捐助等用于社會救助資金的監管,確保資金安全運行。教育部門要制定和落實教育救助政策。勞動保障部門要做好就業援助工作,配合做好城市低保和醫療救助工作,加強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的銜接。衛生部門要制定完善對困難群眾實施醫療費用優惠、減免服務的措施,加強對醫療機構服務行為的監管,并做好農村醫療救助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銜接工作。建設部門要制定廉租住房政策,緩解低收入群眾的住房困難。司法部門要制定法律援助的政策、措施,指導各級法律服務機構為困難群眾提供法律援助。發展改革、民族、農業、工商、稅務、扶貧、審計和監察等部門要按照職能做好相關工作,積極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要重視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紅十字會等人民團體和組織的作用,合力推進社會救助工作。

(三)發動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事業。要在全社會大力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廣泛動員社會各界支持和參與社會救助事業。要深入組織開展群眾性、社會性的獻愛心、送溫暖活動,進一步完善經常性社會捐助網絡,推動社會捐助工作制度化和經常化。同時,積極推進“愛心捐贈超市”建設,探索社會捐助的市場化運作模式。要完善社會捐贈稅收減免等政策,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各項救助工作,推動社會救助工作社會化。要大力發展慈善事業,加快培育民間慈善組織和社會公益組織,支持他們依法開展募捐和助醫、助殘、助學、助困等活動,為公益慈善事業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環境。要繼續擴大福利彩票發行,通過福利彩票、社會捐贈、國際合作、慈善活動等多方籌集資金,拓寬救助資金來源渠道。要深入開展“定點幫扶”和“接對幫扶”等工作,組織志愿者為困難群眾提供各種“義工”服務,不斷探索實施社會救助的有效途徑。

(四)加強社會救助工作隊伍建設。要適應建設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的需要,加強社會救助工作隊伍建設,選拔一批政治素質好、工作能力強、作風優良、甘于奉獻的干部充實到社會救助工作隊伍中,并加強政策、業務培訓和崗位培訓,提高社會救助工作隊伍素質。廣大社會救助工作者要以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懷著對群眾的深厚感情,以勤政務實的作風為困難群眾服務,不斷開創全省社會救助事業的新局面。

(五)強化社會救助工作監督檢查。要依法加強對社會救助工作的監督,健全社會監督檢查機制,實施有效的紀律監督、審計監督、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要完善社會救助公示制度,結合政務公開、村務公開,及時向社會公布救助政策和資金的落實情況,確保社會救助工作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