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漁業管理意見

時間:2022-10-24 09: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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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漁業管理意見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近年來,我市漁船安全生產形勢嚴峻,漁船重大事故時有發生,給漁民生命財產安全帶來了重大損失。為遏制漁船安全事故高發勢頭,切實維護漁民生命財產安全和漁區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強化漁業管理、促進漁船安全生產提出以下意見

一、嚴格源頭監管,堅決杜絕新增捕撈漁船

(一)嚴禁新建捕撈漁船。自發文之日起,一律停止審批新建捕撈漁船申請,各地掌握的富裕馬力指標不得用于當地漁民新建捕撈漁船。

(二)控制捕撈漁船更新改造。更新改造捕撈漁船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更新捕撈漁船的主機功率不得突破原漁船的主機功率。兩艘以上捕撈漁船合并更新的,不得突破原漁船主機功率的總和。淘汰的舊漁船必須由市、縣(區)漁業主管部門聯合監督報廢拆解。凡因重大責任事故導致捕撈漁船沉沒的,一律取消更新改造資格。

(三)嚴格控制輔助漁船建造。漁業輔助漁船實行總量控制,市漁業主管部門根據漁業發展實際確定控制指標,分解下達各縣(區)執行。各地要加強對漁業輔助漁船建造的監管,堅決防止以建造漁業輔助漁船名義新建捕撈漁船。

(四)嚴禁從市外購置國內漁業船舶。根據國家下達我市的漁船“雙控”指標,結合我市“**”時期漁船只減不增的工作目標,自20**年12月15日起,一律停止審批從市外購置國內漁業船舶。

(五)規范市內漁業船舶買賣。市內漁業船舶買賣必須事先征得買賣雙方鄉鎮、村社和縣級漁業主管部門同意,報市漁業部門批準,并按規定辦理捕撈漁船船網工具指標轉移手續。未經批準、擅自買賣漁業船舶的,堅決予以取締。禁止國內漁業船舶在市內跨戶籍地掛靠,發生違規掛靠的,被掛靠單位承擔安全管理直接責任,取消所有可以享受的政府優惠補助政策。

(六)理順以往買賣漁船關系。凡在20**年12月15日前已在市內買賣、掛靠的漁業船舶,各地要在依法作出處理后,補辦相關手續,納入規范管理,不得留下安全監管死角。

二、實施準入管理,保障從業漁民必備素質

(七)嚴格漁船船長資格審查。漁船船長資格申報必須先經所在地村社、鄉鎮審查,未經審查一律不得報考漁船船長職務證書。對因違規造成重大事故的,5年內不得擔任船長職務;造成特大事故的,終生取消漁船船長資格。對異地取得船長職務證書的,在市內漁船任職前,必須經過漁業主管部門組織的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考核合格。資格審查和教育培訓的具體辦法由市漁業主管部門規定。

(八)嚴格執行漁船船員準入制度。從事捕撈作業的船員必須先經培訓考試,并取得漁業專業技術合格證或專業訓練基礎證書。未取得合格證書的,一律不得上船作業。對異地取得證書的,在市內漁船上崗前,必須經過漁業主管部門組織的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考核合格。

(九)對外來勞力實行總量控制。本市國內漁業船舶雇傭市外勞力,每艘漁船不得超過核定船員數的20%,且必須持有漁業專業技術合格證或專業訓練基礎證書。對本市籍船員配置低于50%的漁船,實行停產整頓,并取消一切優惠補助政策。

三、完善漁船規范,建立合理的監管標準

(十)核定船員和漁具限額。根據安全生產需要,結合作業實際,合理確定不同馬力、不同作業漁船的漁具裝載數量,并核定相應的船員最高限額。具體標準由市漁業主管部門規定。

(十一)統一漁船安全設施配備。為了保障漁船航行作業安全,根據我市捕撈作業實際,拖網、帆張網漁船、主機功率88.2千瓦(120馬力)以上拖蝦、蟹籠漁船和漁業運輸船以及船員數5人以上的其他漁業船舶,安全救生和通訊設備一律按近海航區適航要求強制配備。具體標準由市漁業主管部門規定。

四、加大執法力度,強化漁民安全生產意識

(十二)加強漁船日常性安全檢查。各級漁業主管部門要在港口、碼頭、漁場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檢查,對船員證書不齊、安全設備配備不全或不符合有效使用要求、從業船員超員配備、網具裝載不符合安全要求、不服從安全管理、超抗風力超航區航行生產、不落實安全值班了望制度等違規行為,要予以嚴肅查處;原則上各地要突出抓好對所轄大中型(60馬力以上)漁船的登船檢查,進一步提高登船檢查率。具體檢查辦法由市漁業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全市聯動實施。鄉鎮政府要根據《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和《浙江省漁業管理條例》等的有關規定,加強對轄區內漁船的例行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促督整改,對拒不整改的,及時報告漁業執法部門查處。

(十三)開展漁船安全突擊性檢查。在臺風等惡劣天氣期間,各級政府及其漁業主管部門要重點對漁船動態報告等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謊報、不報或故意關閉通訊設備等違反管理規定的行為,從嚴從快作出處理。要進一步深化漁船動態報告制度,在總結近幾年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不斷充實完善漁船動態報告內容和責任追究辦法。

(十四)嚴肅追究漁業安全責任。對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造成漁船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并涉嫌犯罪的直接責任人,應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五、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漁業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實

(十五)進一步明確安全管理責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漁業安全管理中,鄉鎮以上政府負領導責任,漁業主管部門負監管責任,村社負直接管理責任,船舶所有者、經營者負全面責任,漁船船長負直接責任。各級、各部門要切實履行起安全監管職責,共同做好漁船安全生產工作。

(十六)不斷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各地要在總結漁船安全生產經驗教訓的基礎上,積極借鑒其他行業安全管理的有效舉措,探索實施漁船船長扣分制度、漁船黑名單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進一步提高管理效果。相關制度可在各縣(區)先行試點,成熟后在全市推廣。

(十七)設立漁業海上救助資金。各地要建立完善漁業海上救助體系,落實救助專項資金,及時兌現救助補助,鼓勵與推動漁船互救。市內跨縣(區)互救的,由市級財政補助;縣(區)內互救的,由縣(區)財政補助。

(十八)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力量。各地要根據漁業發展實際,逐步充實漁業管理部門力量,加大執法裝備投入,增加執法經費預算。切實加強鄉鎮船舶安全管理站建設,安全管理人員必須足額配備,實行專職管理。高度重視漁業村社的安全管理力量配備,必須落實1名以上漁業安全管理專職人員,切實負起安全管理責任。各級政府、漁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鄉鎮、村社安全管理人員的專項培訓,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