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黨建問責暫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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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改進基層黨建工作,建立健全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的長效機制,確保縣委關于加強基層黨建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落到實處,根據中央關于建立健全抓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的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基層黨建工作問責堅持實事求是,權責統一,依法依規,有錯必究,過錯與責任相對應,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基層黨建工作問責,是指各鄉鎮黨委和縣直局以上單位黨組織的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黨務干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黨建工作職責,對其進行責任追究的過程。
不履行職責包括拒絕、抵觸、放棄、推諉等情形;不完全履行職責是指部分不履行職責的情形;不正確履行職責包括無合法依據及沒有依照規定程序、規定權限、規定時限履行職責等情形。
對問責事項的追究,直接責任人負直接責任,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分別負直接領導責任和主要領導責任。
第四條本辦法的問責主體為縣委或縣黨建工作領導小組。問責日常工作機構為縣委黨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問責對象為鄉鎮黨委和縣直局以上單位黨組織的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黨務干部。
第二章問責事項
第五條鄉鎮黨委和縣直局以上單位黨組織在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問責:
(一)對上級黨組織確定的黨建工作目標任務和交辦事項,沒有組織落實,未能按時完成的。
(二)農村、社區、機關、非公有制企業、新經濟組織和新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滯后,被上級黨組織檢查考核不合格的;
(三)黨(總)支部大會、(總)支委會、黨小組會和黨課(“”制度)沒有按照規定組織召開,且沒有采取措施進行整改的;
(四)黨支部有條件而在任期內沒有發展黨員或者沒有按照規定程序發展黨員的;
(五)半年以上沒有組織黨員進行政治理論、黨的基本知識、科技文化知識和業務知識學習培訓的;
(六)沒有按照規定進行民主評議黨員、召開民主生活會、述職述廉會且不糾正的;
(七)黨員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以上不交納黨費,不參加組織生活,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且沒有及時采取措施糾正的。
第六條鄉鎮黨委和縣直局以上單位黨組織在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問責:
(一)領導班子軟弱渙散,戰斗力不強,班子成員之間或上下級之間,長期不團結的;
(二)村(社區)“兩委”關系不協調,嚴重影響工作正常開展,沒有及時采取措施整改的;
(三)沒有按照規定程序選拔任免調配干部的;
(四)沒有按照規定組織黨(總)支部、村(居)委會進行換屆選舉工作的;
(五)基層黨(總)支部書記出缺時間半年以上,應當增補而沒有及時增補的;
(六)對上級組織安排的學習培訓活動,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的;
(七)對上級交辦、督辦的突出問題推諉扯皮,致使問題得不到解決,群眾意見大的;
第三章處理規程
第七條問責信息來源:
(一)黨員、群眾、黨組織或其他組織的情況反映;
(二)上級機關指示或上級領導批示;
(三)新聞媒體的曝光材料;
(四)黨政職能部門提出的問責建議;
(五)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的問責建議;
(六)司法機關提出的問責建議;
(七)其他問責信息來源。
第八條問責處理方式:
(一)提醒、口頭批評教育;
(二)責成書面檢查;
(三)責令公開檢討;
(四)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五)取消物質獎勵;
(六)書面通報批評;
(七)誡勉;
(八)組織調整;
(九)交紀檢機關調查處理。
采用前款第(八)、(九)項方式問責的,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辦理。
前款規定的問責處理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合并適用。
第九條問責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第八條中第八種、第九種問責方式從重處理:
(一)一年內兩次被問責且不及時整改的;
(二)干擾、阻礙問責工作的;
(三)對情況反映人誣陷或打擊報復的。
第十條縣黨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縣委組織部)根據問責信息來源,會同縣黨建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確定擬問責事項,報縣委或縣黨建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實施。對需要調查核實的問責事項,由縣委組織部牽頭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一條問責決定和結果,報縣委并抄送縣紀委和縣人事局。
問責信息來源于上級機關指示或上級領導批示的,應當將問責決定和結果,同時報上級機關或上級領導。
第十二條問責對象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經認真復議復查,作出結論后,如仍有意見,可以向上級紀檢機關或組織部門申訴。申訴期間,按原問責決定執行。
第四章紀律保障
第十三條調查人員與被調查對象有近親屬或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四條調查人員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泄露討論問責情況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縣黨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和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鄉鎮黨委和縣直局以上單位黨組織對下屬黨組織負責人的問責,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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