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工業結構調整指導意見

時間:2022-10-28 06: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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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工業結構調整指導意見

鹽是人民生活的必需品,也是化學工業的基礎原料,廣泛應用于其他行業屬資源性產業,在國民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而以食鹽為載體,通過食鹽加碘普及碘鹽供應,是我國實現消除碘缺乏病目標,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的有效措施,是黨和國家賦予鹽行業的特殊任務。但是,企業組織結構、產業結構、產品結構、區域布局不合理等問題在鹽行業中普遍存在,已嚴重制約鹽行業的健康發展,導致行業資源利用率低,整體競爭力落后,經濟效益差。通過結構調整振興制鹽工業,是保障鹽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重要舉措。“十一五”期間,必須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抓住重要戰略機遇期,以結構調整為中心任務,采取各項有效措施,全面提高行業核心競爭力,加快制鹽工業的發展,更好地滿足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

一、制鹽工業結構調整的重大意義

(一)我國制鹽工業經過建國以來50余年的發展,已形成位于東部沿海的10個海鹽區、中南和西南的10個井礦鹽區和西北的3個湖鹽區。改革開放以來,通過科技攻關和技術改造,不斷改進生產工藝、技術、裝備水平,結構調整有所進展,綜合利用初見成效,產品質量穩步提高,鹽的總產量以年均5—8%的速度持續增長,已由建國初期的年產不足300萬噸增加到*4年的4*萬噸,年產量和需求量均居世界第二位。以食鹽加碘,防治碘缺乏病為主要內容的食鹽專營工作不斷取得新的進展,上世紀九十年代末,國家投資近10億元的加碘鹽工程,建成年產818萬噸的碘鹽生產和加工能力,保證了合格碘鹽的生產和產品質量,碘鹽覆蓋率達到95%以上,對實現我國消除碘缺乏病階段性目標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

(二)當前,制鹽工業普遍存在企業“多、小、散、弱”的粗放型經營狀況,生產技術及裝備水平薄弱、資源浪費嚴重、產品品種單一、附加值不高、勞動生產率低、經濟效益差,整個行業缺乏核心競爭能力。海鹽區抗災能力弱,生產波動性大,產品質量難以提高,鹵水資源浪費嚴重;井礦鹽區產品能耗居高不下,巖鹽開采率低;湖鹽區受運輸條件限制,無法發揮資源優勢,綜合利用水平低。這種落后的生產狀況嚴重制約了制鹽工業的健康發展,對增強行業整體競爭力,安全有效地滿足國內化工行業市場需求和人民生活需要造成諸多不利影響,已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

(三)《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已將制鹽項目列入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但目前,相應的行業準入標準低,部分地區和企業出現了違規建設、盲目擴大鹽產能的趨勢。因此,通過結構調整,規范企業投資行為,加強政府對制鹽生產能力的宏觀調控,引導行業提高技術水平是十分必要的。

(四)我國國民經濟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為鹽產品提供了廣闊的市場需求和強勁的發展動力;科學發展觀深入人心,市場競爭氛圍增強,為結構調整創造了良好的外部環境。積極應對經濟全球化挑戰,抓住新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加快結構調整步伐,對推動制鹽工業持續、健康、協調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

(五)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堅持科學發展觀,以結構調整為突破口,以體制創新為保障,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構建節約型發展模式,提高核心競爭力,推進制鹽工業健康發展;在保證合格碘鹽供應的同時,全面構建起結構優化,布局合理,效益提高的新型制鹽工業體系。

(六)總體目標

到2010年,我國制鹽工業結構調整取得實質性進展,發揮區域優勢,合理產業布局,有效滿足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形成若干具有核心競爭力的大型鹽業企業集團,優化資源配置,依托大型制鹽企業集團建立穩定有效的食鹽供應體系;通過技術創新和結構優化,以鹽的終端產品為目標,延長產業鏈,調整產品結構,開發高附加值產品,提升行業的整體效益;提高資源的綜合利用率,促進鹽、鹽化工、鹵水養殖的共同發展,增強行業綜合實力;引進循環經濟發展模式,實現鹽業資源的合理開采和綜合利用,提高行業經濟的運行質量,提高國際競爭力。

(七)基本原則

1、合理調控總量,保證有效供給。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合理控制制鹽生產能力的增長,堅持發展增量與淘汰落后產能相結合,避免產銷失衡,引導、滿足和豐富市場需求。

2、協調區域發展,有序調整布局。合理配置資源,優化生產布局,充分考慮資源利用、能源供給、市場分布、環境容量、交通運輸等綜合因素,穩定發展海鹽,有序發展井礦鹽,按需發展湖鹽。

3、優化產業結構,改進發展模式。以技術創新與傳統制鹽工業結構調整相結合,積極研發和采用現代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大力提高鹽業資源的合理開發和綜合利用水平,注重清潔生產和節能生產,使鹵水化工、水產養殖、鹽田生物產業成為制鹽工業新的經濟增長點,達到質量、結構、效益、環境的協調發展。

4、穩定食鹽專營,保證碘鹽供應。建立依托優勢制鹽企業的食鹽供應體系,實施食鹽流通現代化,以食鹽專營保障全國合格碘鹽的供應。

5、深化體制改革,促進機制創新。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實現政企分開,加快制鹽企業改革的步伐,促進國有企業的改組和改制,培育法人治理結構健全、擁有著名品牌和自主知識產權、主業突出、核心競爭力強的大型企業集團,為結構調整奠定堅實的體制基礎。

三、加強宏觀調控,保持總量平衡

(八)制定總量及分省控制目標。主要通過現有企業的擴建和技術改造,合理增加產能,保證市場供應。全國制鹽生產能力由*4年的4740萬噸,控制到2010年的6500萬噸(包括600萬噸液體鹽),年增幅控制在5%以內。

(九)根據鹽區特點,發揮各自資源優勢,明確產業方向。海鹽發展以化工用鹽為主,北方海鹽應穩定生產面積,重點通過提高單位面積產量實現原鹽的穩產高產;改善制鹽工藝,提高原鹽質量;大力發展鹵水化工和鹽田生物產業;南方海鹽應逐步縮小產能。井礦鹽要有序發展,注重采用高效、防腐設備節能降耗,提高巖鹽采出率和自控水平;根據市場條件,適當增加液體鹽比重;實現鹵水凈化、鹽硝聯產和熱電聯產,防止低水平重復建設。湖鹽以鹽湖資源開發為主,通過改善運輸條件增加市場供給量;保護湖區環境,重點發展鉀鹽、鋰鹽、鎂鹽等高附加值產品。地下鹵水(主要分布在山東萊州灣)資源要合理適度開采,加強綜合利用。

四、促進企業組織結構調整,培育和發展大型鹽業企業集團

(十)逐步改變制鹽企業“多、小、散、弱”的落后狀況。2010年前,要逐年關閉、淘汰各鹽區經濟規模以下的獨立經營的制鹽企業,具體規模為:海鹽年產30萬噸,井礦鹽年產10萬噸,湖鹽年產10萬噸。堅決取締違法營業的鹽場(廠)。

(十一)培育和發展大型企業集團。鼓勵大中型鹽堿企業形成緊密聯系,建立戰略聯盟,相互參股,共同發展;鼓勵大型制鹽企業兼并、改造中小型鹽場(廠),建立跨行業、跨區域、跨所有制的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鼓勵大型制鹽企業建立自己的知名品牌,通過扶優限劣,優化企業組織結構,提高產業集中度。排名在前20位的生產企業,其制鹽生產能力由*4年占全國總產能不足50%提高到2010年的60%以上,食鹽定點企業由現在的121家調整到50家以內。

(十二)積極探索國有資本的多種有效實現形式,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積極推行股份制改革,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鼓勵制鹽生產企業吸引國內各類資本,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步伐,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積極探索國際化經營的有效途徑,增強開拓國際市場的能力。

五、積極推動鹽業科技進步,加大技術研發力度,促進行業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的產業化進程

(十三)對制鹽工業亟需解決的關鍵技術及先進適用技術要積極研究,加以推廣,提高鹽行業工藝、技術及裝備水平,重點是:

—北方海鹽大型收、運、儲成套設備的應用;

—北方海鹽塑苫技術及設備;

—海鹽鹵水提取鉀、溴、鎂及其深加工的新技術;

—利用鹽田生物調節技術提高海鹽的單產和質量;

—引進和消化吸收海鹽的洗鹽技術及設備;

—鹽田生物(鹵蟲、鹽藻、螺旋藻、輪蟲等)的增養殖和深加工技術;

—井礦鹽新型蒸發器及關鍵設備的研究;

—制鹽設備耐腐蝕材料的優選及推廣;

—大面積連通井組提高采出率的開采技術;

—巖鹽水溶開采及制鹽過程的自動監測和控制技術;

—鹽硝聯產技術的推廣及應用;

—鹽湖補水技術;

—鹽湖鹵水資源綜合利用提取鉀鹽、鋰鹽新技術。

(十四)鼓勵現有制鹽企業推廣、采用高新技術及先進適用工藝、技術和裝備進行技術改造。新建裝置及設備應按最新工藝技術要求進行優化設計。

(十五)重點扶持專業科研院所、教育、勘察、設計單位的技術研發平臺;鼓勵大型企業集團建立企業研發中心,推進產、學、研的聯合協作,加快科技成果的轉化,建立成果產業化試驗基地。同時在大型制鹽企業建設結構調整成果示范基地,并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

(十六)注重清潔生產和節能生產。海鹽區推行苦鹵綜合利用、鹽田生物技術應用、海洋化學資源綜合利用,逐步實現“零排放”;萊州灣地下鹵水資源進行保護性開采,實現鹽溴聯產,綜合利用;積極研究鹽穴用于儲油、儲氣等可持續利用;加快鹽硝聯產技術的引進和消化吸收,推廣鹵水凈化、分效預熱、熱電聯產等節能技術;加強湖鹽區的環境保護,提高鹵水綜合利用水平。

(十七)按照《國家職業標準》有關“制鹽企業工人技術技能等級”要求,建立和完善企業職工培訓制度,組織和引導企業開展多層次、全方位的職工技術培訓和繼續教育,加強職工技能培訓,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六、開發多品種鹽,優化產品結構,建立制鹽工業新型產業格局

(十八)把鹽業獨有的資源優勢轉化為效益優勢,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有機結合。根據本地區和本企業的資源條件和外部環境,形成特色化、差異化主導型產業格局。支持資源綜合利用率高、環保和支農項目,并在稅收方面給予優惠,引導和扶持其健康發展。鹵水化工、水產養殖、鹽田生物及其他多種經營產業在鹽業經濟總量中的比重由目前的15%達到40-50%;鹵水化工產品總量由目前150萬噸達到2010年的300萬噸以上。

(十九)大力研發鹽的系列產品,提高產品附加值。重點發展畜牧鹽、公路化雪用鹽、醫藥用鹽、各類生活用鹽、高純度工業鹽等。根據制堿業的需要,重視液體鹽的開發和建設。到2010年,鹽的新品種要由目前的不足百種達到*種以上。井礦鹽中液體鹽比重由*4年的12%提高到20%以上。

在生產、經營和開發鹽產品的同時,要制止鹽產品,特別是普通生活用鹽的過度包裝。

七、構建依托優勢制鹽企業集團穩定的食鹽供應體系,推進食鹽流通現代化,保障人民生活需要

(二十)食鹽定點企業向優勢企業集團集中,食鹽生產計劃向優勢企業傾斜。鼓勵定點生產企業開發多品種食鹽,提高產品附加值。

(二十一)防治碘缺乏病是一項長期任務。食鹽作為特殊商品,關系到人的生命安全和社會穩定,必須高度重視。理順食鹽流通管理體制,推進食鹽經營集團化、產銷一體化進程。貫徹實施《食鹽流通現代化實施方案》,加快推進食鹽流通現代化,建立新型的食鹽市場供應體系,切實保證合格碘鹽安全有效供應。

八、嚴格實行核準制,引導、規范制鹽工業健康有序發展

(二十二)嚴格實施制鹽項目的核準制。新建、改建和擴建制鹽項目,需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堅決防止低水平重復建設和盲目投資建設。

(二十三)鹽業生產布局上,不謀求生產規模的單純擴大,以可持續發展(生產)為主要考慮因素,原則上不鼓勵單獨新建鹽廠。主要依托現有制鹽企業,結合兼并、重組,在資源、原料、運輸、市場消費具有比較優勢的地區進行改造、擴建。改擴建項目新增能力要和淘汰落后的生產能力相結合,優先支持鹽堿同步配套項目建設。

(二十四)在總量控制下,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制鹽項目,其規模、布局、工藝及裝備、能源消耗、產品質量和資源綜合利用等指標必須符合下列相關指標要求。

—生產規模。海鹽場應達到80萬噸以上,海水制鹽生產面積單產達到80-100噸/公頃;真空制鹽廠年產能達到60萬噸以上;湖鹽場年產能20萬噸以上。

—勞動生產率。北方海鹽企業勞動生產率達到1000噸/人.年以上,井礦鹽企業勞動生產率為3000噸/人年,湖鹽企業勞動生產率為1500噸/人年以上。

—工藝與裝備。北方海鹽區推廣應用塑苫技術及設備,結晶池塑苫率達到80%以上,應用大型收、運、儲成套設備,機械化率達到80%以上;井礦鹽區采用鹽硝聯產、分效預熱、熱電聯產工藝和技術,全部采用計算機集散控制技術、鹵水凈化和自動化包裝;湖鹽區積極推廣采鹽機和采鹽船,機械化采收率達到80%以上。

—綜合利用和能耗。北方海鹽企業苦鹵利用率達到50%以上(含地下鹵水制溴后母液);井礦鹽企業全面實現可控的礦山開采,巖鹽礦石的采收率由15%左右提高到25%,噸鹽綜合能耗為140公斤標煤。

—產品質量。工業鹽、食鹽達到最新國家標準,提高產品質量檔次。特殊用鹽滿足用戶要求。

(二十五)現有企業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在2010年前逐步達到上述相關指標要求,2010年末仍未達標的企業要限期整改或關閉。新建、改擴建項目達不到上述相關指標要求的,一律不予核準。

(二十六)對不履行核準制和不符合本指導意見的項目,國土資源部不予辦理土地使用手續,工商管理部門不予登記,商務管理部門不批準合同和章程,金融機構不提供貸款和其他形式的授信支持,海關不予辦理免稅進口設備手續,質檢部門不予頒發生產許可證,環保部門不予審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不予發放排污許可證。

九、完善法規政策環境,加強組織領導,提升行業總體競爭力

(二十七)發揮標準化在提升行業整體競爭力中的作用,提高相關產品質量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企業標準的等級,加快制訂《制鹽工業排污標準》,提高行業準入標準,使標準成為實現產業升級、結構優化的橋梁,提高參與國際競爭的能力。

(二十八)各級政府應幫助承擔大型制鹽企業集團解決剝離企業辦社會職能等歷史包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積極推進國有資產重組,財政、稅收、金融、土地、環保等有關部門對減員、減債、減負,實施政策性破產、主輔分離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為促進大型國有企業的改革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二十九)各地方政府部門要認真執行“指導意見”,做好本地制鹽工業的宏觀指導和調控工作,采取配套措施,有序推進制鹽工業結構調整。各地鹽業主管部門要根據結構調整總體方案和地方政府的意見,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制鹽行業結構調整規劃,依靠地方政府,分解目標,具體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