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試點實施意見

時間:2022-10-29 08: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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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試點實施意見

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建立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是人人享有基本醫療保障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舉措。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障試點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7〕20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城鄉居民合作醫療的指導意見》(渝府發〔2007〕113號)和《重慶市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做好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擴大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渝城鄉醫保組發〔**〕2號)文件精神,縣政府決定,開展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試點。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黨的十七大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人人享有基本醫療保障”的目標,加快推進覆蓋城鄉的基本醫療保障制度改革,建立以政府組織、引導、支持,城鄉居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社會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為主要內容的醫療衛生保健互助共濟制度,不斷探索和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體系,形成合理的籌資機制,健全的管理體制和規范的運行機制,提高人民群眾基本醫療保障水平。

二、工作原則

(一)堅持黨委領導、政府組織、自愿參加的原則。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工作由黨委領導、政府具體組織實施,積極引導和動員廣大群眾自愿參加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

(二)堅持多方籌資、合理負擔、穩步提高的原則。城鄉居民以戶為單位參加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按時足額繳費,各級財政給予一定的資金支持。籌資標準和保障水平隨著我縣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居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

(三)堅持低水平、廣覆蓋、保基本、可持續的原則。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城鄉居民經濟承受能力和醫療需求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做到既保證群眾享有基本醫療保障,又保證醫療保險制度能夠持續有效運行。

(四)堅持一個平臺、兩個標準、城鄉統籌、均衡服務的原則。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為平臺,借鑒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經驗、籌資模式、網絡系統等,建立由兩種籌資標準組成、城鄉居民自由選擇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三、目標和范圍

(一)目標。保障城鄉居民基本醫療,建立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合作醫療保險制度,逐步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保障。在自愿的原則上,通過廣泛深入宣傳,力爭**年城鎮居民參保率達65%,2009年參保率達70%以上,2010年實現全覆蓋;農村居民**年參保率達80%以上,2009年參保率達85%以上,2010年實現全覆蓋。

(二)參保范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以外的本縣戶籍的農村居民和城鎮非從業人員(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中小學生和少年兒童)。

四、籌資標準

(一)籌資標準。按照定額籌資、分類報銷、穩步推進、自愿參加的原則,確定兩種籌資標準:一檔(籌資總額100元/人·年)、二檔(籌資總額200元/人·年)。隨著經濟水平提高,逐步提高籌資水平。

(二)補助辦法。政府對參保城鄉居民財政“普補”80元/人·年。其中:城鎮居民由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按40元/人·年給予補助,市級財政按30元/人·年的標準給予補助,縣財政按10元/人·年的標準給予補助;各級財政對農村居民的“普補”標準與城鎮居民相同。

對農村困難參保居民的特補:對五保對象參加一檔,其個人繳費部分由相關部門全額補助。農村低保對象、重點優撫對象(不含1—6級傷殘軍人)、殘疾人、享受農村計劃生育特補政策的獎勵扶助對象,按合作醫療保險一檔參保的,其個人繳費標準為10元/人·年。按二檔參保的特補對象,其個人繳費標準為110元/人·年。

對城鎮困難參保居民的特補:對屬低保對象、重度(一、二級)殘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全市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最低標準的60周歲以上老年人,政府在“普補”的基礎上再按60元/人·年的標準給予補助。其中,中央財政補助30元,另30元由市財政補助75%,縣財政補助25%;對屬城鎮低保對象、重度(一、二級)殘疾的學生、兒童,政府在“普補”的基礎上再按60元/人·年的標準給予補助。其中,中央財政補助5元,另55元由市財政補助75%,縣財政補助25%。

城鎮困難參保居民按一檔參保的,其個人繳費標準為10元/人·年,特補資金補償10元/人·年,剩余“特補”資金由縣醫保中心記賬,可用于支付參保居民醫療支出的個人負擔部分,當年有效。按二檔參保的,財政“特補”的資金可全部用于個人繳費,其個人繳費標準為60元/人·年。

(三)補償待遇。建立門診統籌與住院統籌相結合的補償模式,參保人員享受與繳費檔次相對應的合作醫療保險待遇。

(四)參保繳費。城鄉居民以戶為單位參保,按年度繳費,每戶中符合參保條件的所有成員應選擇同一檔籌資標準參保,在繳費期內繳費。檔次一經確定,原則上兩年之內不得變更。戶籍在學校的學生,可由學校辦理參保。戶籍不在學校的縣外學生,由學生自愿籌資,學校辦理參保。

五、實施步驟

(一)組織籌備階段。**年5月31日前,建立縣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制定實施意見、實施細則和相關配套制度。

(二)宣傳籌資階段。**年6月30日前,采取廣泛深入的宣傳發動,進行資金籌集。

(三)報銷實施階段。從**年7月1日起,開始對參保人員按《大足縣縣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及相關文件規定進行實時報銷。

(四)總結完善階段。根據試點運行情況,總結經驗,借鑒其他區縣先進做法,完善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

試點工作結束后進入常年運行。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組織機構。縣政府成立由政府分管領導為組長,相關部門領導為成員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設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簡稱縣醫保中心)。各街鎮鄉相應成立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領導小組,下設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管理辦公室(簡稱醫保辦),落實相應人員,社區、村(居)委會設兼職工作人員,在業務上接受縣醫保中心的指導、管理、監督和考核。

(二)明確工作職責。縣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的組織領導;縣醫保中心負責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政策制度制訂,并組織實施,負責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信息收集、咨詢等日常工作事務,負責基金核算、監督及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等;縣衛生局負責提供衛生服務和具體業務指導,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縣財政局負責補助資金和相關經費的落實以及基金財務管理;縣勞動保障局負責爭取補助資金及相關政策,并提供相關業務指導,協調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之間的銜接,協助宣傳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等;縣編辦和縣人事局負責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管理部門機構、編制和人員的落實;縣殘聯和縣民政局負責城鄉特困醫療救助與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的銜接,負責做好相關“特補”對象的核實,落實“特補”對象參保補助等有關事宜;縣公安分局負責審核參加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人員的基礎信息及流動人員信息;縣新聞社和有線電視臺負責抓好新聞媒體對政策的宣傳;縣教委負責引導學生積極參保,并負責在校學生的參保登記、經費征繳;縣計生委負責核定計生“特補”對象的身份及數量;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藥品質量和藥品購銷渠道監管;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本地城鄉居民合作醫療的組織、發動和宣傳,落實相應的補助資金和經費,完成居民參保籌資、信息收集上報、意見反饋等工作;其他相關部門履行好相應工作職責。

(三)落實工作經費。縣、街鎮鄉財政配套補助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縣醫保中心工作經費按服務人口1元/人·年的標準納入縣財政預算;街鎮鄉醫保辦工作經費按服務人口0.5元/人·年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會議培訓、信息系統改造升級、合作醫療保險卡制作、宣傳資料制作等經費納入縣財政預算。

(四)深入宣傳發動。切實做好宣傳、解釋、引導工作,確保相關政策落到實處。各街鎮鄉和相關部門單位應結合自身工作實際,積極認真做好宣傳發動。充分利用電視、報紙、宣傳資料、會議、咨詢等多種宣傳形式,向城鄉居民宣傳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的方針、政策。把實施意見和實施細則中的范圍對象、籌資登記、相關時限、就醫規范、報銷辦法等作為宣傳重點,有針對性地進行具體、形象、生動、有效的宣傳。

(五)強化監督管理。按照管理與監督分開的原則,成立由相關部門和居民代表組成的縣、街鎮鄉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監督小組,定期檢查、監督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以城鄉統籌醫療信息管理系統為核心,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加強對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管。落實“總額控制、節余續用”的基金風險控制原則,將防范基金風險的責任落實到定點醫療機構。組織相關部門開展聯合督查,執行費用報銷公示制度等,實行群眾性監督。審計部門要開展基金專項審計,嚴防違規違法行為發生。

(六)優化衛生服務。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試點工作要與衛生改革與發展有機結合,加快農村、社區衛生服務網絡建設,改善衛生服務條件,提高衛生服務能力,增強服務的可及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嚴格定點醫療機構的設置、管理和監督,對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動態管理。定點醫療機構實行藥品集中詢價采購,按照招標藥品作價原則確定最高零售價,完善主要病種最高限額、單處方限額、日門診限額和醫藥費用綜合控制等制度。積極引導參保居民優先在村衛生室和社區衛生服務站就診,建立村衛生室與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站與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雙向轉診制,促進衛生資源利用的最大化。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建立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堅持以人為本,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城鄉統籌協調發展,維護人民群眾健康權益,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作出的重大決策,各街鎮鄉和相關部門要強化領導、落實責任、制定措施,按照各自責任和任務,進一步細化、分解和落實,做到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二)嚴肅紀律,強化督查。縣政府把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工作納入各街鎮鄉和相關部門的年度綜合目標考核范圍和縣政府“民心工程”,對該項工作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和問責制。督查室要認真履行督查工作職責,把該項工作作為重點督查內容,嚴格對各街鎮鄉和相關部門進行督查督辦,及時報告督查情況。

(三)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工作任務涉及面廣,參保對象情況復雜,工作量大,難度較高,各街鎮鄉和相關部門務必要增強共識,高度重視,相互協作,緊密配合,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縣醫保中心作為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的總牽頭單位,應積極主動開展相關工作,各街鎮鄉和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落實職責范圍內的工作任務,確保工作有力推進。

(四)加強聯系,暢通信息。為加強開展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工作的協作配合,便于互通有關工作信息,共同研究解決相關問題,建立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工作定期聯系會議制度,具體由縣政府辦公室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季度進行1次。同時,各街鎮鄉和相關部門應加強聯系,及時報送信息,保障信息暢通。縣醫保中心作好收集信息,及時研究改進工作,為完善制度提供決策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