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支持意見
時間:2022-10-31 11: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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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加強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履行各項社會職能,團結和帶領廣大職工群眾投身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入貫徹工會法支持工會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4〕90號)精神,結合我市的實際,經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貫徹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對工會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一)工人階級是我國的領導階級,是先進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代表,是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主力軍,是維護社會安定的強大而集中的社會力量。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既是我們黨和國家強大的政治優勢,也是改革發展取得勝利的重要保證。
(二)中國工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是黨和政府與廣大職工群眾之間發揮重要作用的橋梁和紐帶,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社會支柱,是會員和職工合法權益的表達者和維護者。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進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不斷完善,我國的經濟結構、社會結構和勞動關系發生了深刻變化,各種社會矛盾和利益關系更加復雜。要妥善處理好各種矛盾,協調好不同群體的利益關系,需要更好地發揮各級工會組織的作用。
(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必須以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必須尊重職工群眾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調動和發揮廣大職工群眾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投身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化化建設,自覺維護穩定,需要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工會工作。
二、支持工會工作,建立健全民主參與機制
(四)建立各級政府與同級工會的聯席會議制度,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舉行1—2次聯席會議,向同級工會通報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與工會工作有關的政策措施,研究解決工會反映的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幫助解決工會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五)各級政府在研究制定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法規、規章,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發展規劃,研究制定勞動就業、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權益保障等涉及職工權益的政策措施時,要主動邀請同級工會參加并聽取工會的意見。
(六)各級政府要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安全生產群眾監督,依法參與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依法參與事故調查處理等工作。
(七)各級政府評選、表彰、管理勞動模范的工作,要與同級工會共同研究并組織實施。盡快出臺《**市勞動模范評選管理辦法》,進一步推進我市勞模管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
(八)各級政府設立的涉及職工利益的領導決策機構和社會監督機構,應吸收工會代表參加,為工會參與本地區政治、經濟和社會事務的管理提供條件。
(九)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支持工會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凡是企事業單位的重組、改制、破產等方案,必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改制、破產企業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職工安置方案,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通過后方可實施。
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公司必須堅持和完善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人選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選舉產生。
(十)企事業單位在改革改制過程中,涉及基層工會組織的管理體制的變更,其主管部門及有關組織要認真聽取同級地方工會的意見,并由同級地方工會組織實施,支持建立與改革改制相適應的工會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三、支持工會工作,建立健全勞動關系協調機制
(十一)各級政府勞動保障部門要與同級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健全制度,明確職責,規范運作。
(十二)各級政府要充分發揮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的作用,健全勞動關系預警機制。強化預測制度,定期對本地區的勞動關系現狀進行分析,抓熱點、抓苗頭、抓傾向,做到心中有數。強化預報制度,對本地區有可能發生的重大勞動糾紛和群體性事件,及時向上級匯報。強化預案制度,對本地區勞動關系存在的突出矛盾和職工反映的突出問題,及早制定解決問題的預案和措施。建立侵權預告制度,加強同企業主、經營管理者的溝通,將矛盾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之中。
(十三)各級政府勞動保障部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勞動爭議調解處理機構和制度,積極進行勞動爭議調解處理,避免激化矛盾,切實維護職工群眾的合法權益。
(十四)各級政府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工會積極指導和推動企業建立、完善勞動合同制度和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制度,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
四、支持工會工作,建立健全信息溝通交流機制
(十五)市政府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與市總工會的信息溝通,市國資委、市民政局、市勞動保障局、市安監局等有關部門要與市總工會建立定期的聯系會議制度,根據各自的工作特點,加強與市總工會的信息交流。
市統計局、市外經貿委、市農業局、市中小企業局等部門應與市總工會建立統計信息通報制度,及時提供有關數據和基本情況。
(十六)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做好有關工作信息的收集、綜合和交流工作,特別是要做好重大事件、重要信息向工會通報的工作,保證信息交流渠道暢通。
五、支持工會工作,積極為工會組織履行各項職能提供和創造必要的條件
(十七)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支持工會在新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中發展工會組織,鼓勵和支持進城務工人員加入工會,對阻撓職工加入工會、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組建工會的,應依法進行處理。
新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要保障職工依法參加和組建工會的權利,并為工會正常開展工作創造必要的條件。
(十八)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并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有關工會經費計撥等規定,凡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機關(含新經濟組織和新社會組織)等單位均應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經費;未建立工會組織的,應按全國總工會規定,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上級工會撥繳工會經費(籌備金)。各級財政、稅務、審計等部門要大力支持這一工作,企事業單位可以采取稅務代征的方式解決工會經費撥繳難的問題。
(十九)各級地方工會和編制在地方工會的產業工會的工作人員,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等對待。
各級地方工會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享受養老保險、公費醫療和離退休等待遇方面,與同類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同等對待。
(二十)工會辦公所需設施、設備等,由同級政府或單位予以解決。各級工會的資產(含土地、房屋、設備、設施等)和政府(含單位行政)撥給工會使用的資產(含土地、房屋、設備、設施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侵占、挪用和調撥。
少數民族自治縣、工業不發達的貧困區縣(市)人民政府每年應對本區縣(自治縣、市)總工會給予辦公經費補助。
(二十一)各級政府要積極支持工會建立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并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要支持工會按法定程序建立為職工服務的職業介紹、職業培訓機構,在資質認定、享受補貼等方面提供幫助;要支持工會舉辦為職工服務的文化和療休養事業,將工會的文化宮(俱樂部)、療休養院納入城市文化和衛生福利事業整體發展規劃,并給予資金投入。
(二十二)努力提高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工會工作,維護廣大職工群眾合法權益的能力,是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一項長期任務。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一定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從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高度,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求真務實,開拓創新,動員和組織廣大職工為實現富民興渝、建設長江上游經濟中心、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而努力奮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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