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戶口登記制度意見
時間:2022-11-02 03: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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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市政府辦公廳渝辦發[**]129號和市公安局渝公戶[**]27號文件精神,確保我縣城鄉戶口一體化工作順利進行,現就建立我縣城鄉戶口一體化登記制度的有關問題擬定如下意見:
一、總的原則和目標
按照黨的**大精神,結合我縣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科學規劃,著眼于從觀念和管理上改變我縣城鄉分割的二元制戶籍結構,始終堅持有利于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和適應城鎮化建設發展的客觀要求、有利于促進人才的合理有序流動、有利于人民群眾的需要和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原則,在各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因地制宜,政策配套,積極穩妥,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
通過建立城鄉一體化的戶口登記制度,實行戶籍人口按照常住地登記常住戶口,使戶籍登記客觀反映公民的實際居住狀況,為各級政府準確行使各項行政管理職能奠定基礎,積極引導農村人口有序向城鎮轉移,促進各類人才的合理流動,不斷推動我縣城鎮化建設進程,逐步建立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科學化、規范化的戶籍管理制度,切實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戶口突出問題,實現城鄉社會共同發展。
二、實施辦法
(一)實施區域及時間。從**年9月1日起,從龍水鎮、郵亭鎮、寶頂鎮三個市定百強鎮開始試點,逐步向其他街鎮鄉推進,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戶口性質,打破戶口管理二元結構,實施城鄉戶口一體化管理。原內外戶口簿冊登記的“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統稱為“**市居民戶口”,實行公民在常住地登記居民戶口的登記管理制度,原則上按居民實際居住區域予以區分,居住在城鎮的登記為“城鎮居民”,居住在農村的登記為“農村居民”,原居住在農村的非農業人口,仍登記為“城鎮居民”。
(二)認真開展戶口清理核查。在實施城鄉戶口一體化管理工作之前,各派出所要分別結合人口信息定期維護、人口統計和即將開展的換發“二代居民身份證”工作,認真開展戶口清理核對和對常住人口登記表、計算機人口基本信息、居民戶口簿相應欄目的核對修改工作,確保相應欄目的登記項目與公民實際情況相一致,使城鄉戶口一體化工作得以有效順利實施。
(三)嚴格戶口登記。從9月1日起,實施城鄉戶口一體化管理的派出所,要認真做好轄區公民的戶口轉換登記工作。一是派出所內部,對戶口內冊常住人口登記表“戶別”欄原來的“非農業家庭戶口”、“非農業集體戶口”分別更改填寫為“城鎮居民家庭戶口”、“城鎮居民集體戶口”;“農業家庭戶口”、“農業集體戶口”,分別更改填寫為“農村居民家庭戶口”、“農村居民集體戶口”。二是可不更換新的居民戶口簿外冊。一方面由戶籍科新刻制“農村居民”、“城鎮居民”字樣條型印章(0.8×1.2公分),交派出所戶籍民警對所管村、段常住戶口進行清理核對時,上門服務,免費為公民的居民戶口簿首頁“戶別”欄加蓋上相應字樣的印章。蓋章時,印章只覆蓋“農業”或“非農業”字樣,后面保留原“家庭戶口”字樣。另一方面也可由公民持居民戶口簿到派出所對居民戶口簿首頁加蓋相應字樣予以免費更正。公民自愿要求更換居民戶口簿首頁的,可按規定予以更換。三是對新遷入的戶口,即按新的規定打印、制發新的居民戶口簿首頁和常住人口登記表。新制發的居民戶口簿首頁和常住人口登記表中不再加注戶口性質,也不得在“戶別”欄或其他欄目中打印戶口性質項目。“戶別”一欄,一律按規定填寫或打印“城鎮居民家庭戶口”、“農村居民家庭戶口”或“城鎮居民集體戶口”、“農村居民集體戶口”。更改或更換居民戶口簿首頁的工作,應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在日常戶口管理工作中及時予以更新。
人口信息系統中的戶口類別代碼采用新的編碼,原戶口類別代碼停止使用。
(四)對有關人員的戶口登記。對原非農業人口投靠原屬農業人口直系親屬的,仍應另戶登記為城鎮居民家庭戶口。對散居在農村的原非農業戶口人員(如退休職工回原籍、畢業生未就業回原籍生活居住等人員),均登記為“城鎮居民”,并免費為公民的居民戶口簿首頁加蓋相應字樣印章或根據公民本人自愿按規定更換居民戶口簿首頁。
對因城市建設用地需要,土地被全部征用后的公民,可直接登記為“城鎮居民家庭戶口”。各派出所可報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將人均耕地較少的“城中村”原農業人口登記為城鎮居民,并根據實際情況,將計算機人口信息數據作相應的調整。
(五)受理戶口遷移的處理。實施城鄉一體化戶口登記制度后,在受理戶口遷移時,一是以準入條件取代人口增長控制指標,取消“農轉非”制度。凡符合準入條件進入城鎮入戶的,包括吸納人才、購房、納稅、“三投靠”及其他類型人員等,應予批準入戶。二是縣內的戶口遷移,不再具有戶口性質的差別。在受理公民申請戶口遷移時,不得再要求提供戶口性質證明,也不得在戶口遷移證件中加注戶口性質。三是縣內遷往縣外及縣外遷往縣內的戶口遷移。由其他省、直轄市、自治區遷入我縣入戶的,在落戶時取消其農業、非農業戶口類型的性質,按實際居住地登記戶口;本縣遷往其他省、直轄市、自治區的,在遷出時系農村居民的,以農業戶口性質遷移;系城鎮居民的,以非農業戶口性質遷移;原國營農場、林場、經濟作物種植場職工,仍按非農業戶口性質遷移;在校的中專(含技校、職高)學生戶口以非農業戶口性質遷移;未成年的小孩遷移,屬隨遷的根據其隨遷親屬的戶口性質遷移,單獨遷移的根據其父母的戶口性質遷移。
人口統計年報表中有關“農業”、“非農業”人口的統計,仍按原規定進行統計。但須將農業居民對應按“農業人口”、城鎮居民對應按“非農業人口”進行統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建立我縣城鄉戶口一體化戶口登記制度,關系到群眾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工作量大,是社會各界及廣大人民群眾共同的關注的一件大事,公安各內設機構要高度重視,以黨的**大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對黨和人民群眾負責的態度,從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出發,進一步提高認識、解放思想、與時俱進,加強對工作的領導,組織精干力量,了解掌握有關情況,認真協調和解決工作中的問題,認真抓好貫徹落實和組織實施工作。要加強監督檢查和廉政建設,完善監督機制,禁止違反規定審批戶口、買賣戶口、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確保工作順利實施并取得實效。
(二)加強部門間的協作配合。實施城鄉一體戶口登記制度,是一項宏大的系統工程,涉及計劃、計生、民政、統計、國土房管、建設、勞動保障、衛生、教育等多個職能部門,各部門要加強聯系,分工協作,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各盡其責,避免和消除不利于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性障礙,實行社會待遇與戶籍脫鉤的政策,逐步剝離附加在戶籍登記管理上的不合理社會功能,以切實發揮戶籍登記管理工作的應有作用。
(三)保障“農轉居”居民的合法權益。在實施城鄉戶口一體化登記制度后,應確保農業戶口轉為農村居民戶口人員的合法權益。居住在農村地區的農村居民原農村集體土地性質、集體經濟關系不變,“城鎮居民戶口”和“農村居民戶口”在入學、參軍、就業、戶口遷移等方面,均同等享受與其生活居住地原有居民同等的待遇和權利,履行同等義務,不得實行歧視性政策。對“農轉居”人員不得代收戶口證件工本費以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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