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人口計生管理意見
時間:2022-11-05 03: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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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是推進人口和計劃生育依法管理的重大舉措。為全面貫徹實施《辦法》,進一步做好我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結合我市實際,提出本實施意見。
一、建立政府領導、部門指導、各方配合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機制
(一)各區(縣)要樹立全市“一盤棋”的思想,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和自治區《辦法》要求,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社會綜合管理的內容,進一步明確政府各相關部門的職責,建立和完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經費保障機制,將流動人口納入流入地人口總數,按照戶籍地人口的標準,把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經費納入各級財政正常的預算支出范圍,實行專款專用。在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費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經費,用于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二)各區(縣)人口計生部門要專設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街道(鄉、鎮)及社區應按照常住人口的規模比例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建立與完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服務網絡。
(三)各級人口計生部門要按照“建立以流入地為主的目標管理雙向考核制度”的要求,制定切實可行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考核評估標準和指標體系,納入年度人口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考核工作中。
(四)各齊抓共管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中的職責:
計生部門職責:
1.建立健全流動人口生育、節育和技術服務檔案,落實計劃生育獎勵政策和保障措施;
2.制定流動人口生育管理措施;
3.開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生育節育及生殖健康知識的宣傳教育;
4.督促流動人口落實避孕節育措施,為流動人口提供計劃生育免費技術服務;
5.與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縣級計劃生育部門保持聯系,通報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情況和協調有關工作。
公安部門職責:
1.為流動人口辦理暫住證時,應查驗其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育證明》,同時應對計劃生育進行宣傳教育工作;
2.協助計劃生育部門加強對暫住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并提供準確的人口統計數字;
3.對于擾亂和破壞計劃生育工作、傷害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工商部門職責:
1.把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納入管理范圍,為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服務提供方便;
2.為流動人口個體工商戶辦理和換發營業執照時,把婚姻和生育情況列為審查內容,對無婚育證明的,或超計劃生育的應當通報現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
衛生部門職責:
1.協助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做好流動人口節育手術服務;
2.加強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的管理,對非法開展計劃生育手術的個體診所進行清理檢查。對違反國家和自治區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擅自為無人口計生部門出具證明的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摘取節育器、做輸卵管通復手術或開展胎兒性別鑒定的醫療保健機構和個人進行處罰。
3.在為流動人口提供孕產期保健服務時,負責檢查其婚育證明;發現無證生育者,及時通知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區(縣)級人民政府人口計生部門。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職責:
1.在為流動人口辦理《求職登記證》時,要查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對無婚育證明的或者超計劃生育的,及時通報現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
2.與育齡流動人口形成勞動關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負責被招用的育齡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并接受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區(縣)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生部門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房產部門、綜治部門職責:
1.為流動人口辦理租賃房屋手續時,要查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無證者或超計劃生育的要通知計生部門,并協助計生部門督促其限期補辦;
2.發現流動人口懷孕要及時報告當地人口計生部門,如系計劃外懷孕,要配合人口計生部門做好節育措施的落實工作;
3.對躲避計劃生育的流動人口,不得隱瞞和為其開具證明或者提供住宿。
教育部門職責:
在辦理流動人口子女入學手續時,要查驗父母戶籍地辦理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對無婚育證明的或者超計劃生育的,及時通報現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
針對流動人口違法生育發現難、查證難、處理難的問題,各部門在履行工作職責時,要明確職責,密切配合,通力協作,互通情況,建立工作聯系制度,在全市形成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二、認真貫徹落實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共同管理的責任
(一)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中的職責:
1.對外出的流動人口進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計劃生育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
2.督促外出育齡夫妻落實避孕節育措施;
3.為外出的流動人口出具婚育證明;
4.為外出的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發放《生育服務證》;
5.為外出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家庭落實計劃生育獎勵政策和保障措施;
6.與外出的流動人口簽定計劃生育合同并約定聯系方式;
7.加強區域協作,會同流動人口居住地的有關部門做好外出流動人口及其所生子女的統計;
8.與流動人口居住地建立聯系制度,及時互通情況。
(二)流動人口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1.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及計劃生育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
2.查驗流入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并建立生育節育技術服務檔案;
3.為流出的流動人口辦理婚育證明,建立生育節育技術服務檔案,落實計劃生育獎勵政策和保障措施;
4.組織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為流動人口提供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5.與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保持聯系,通報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情況;
6.指導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和有關單位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宣傳教育、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7.落實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三、建立完善計劃生育各項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經常性宣傳教育制度。
把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宣傳教育納入本地計劃生育宣傳教育總體規劃,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及社區計劃生育生殖保健服務機構、人口學校等途徑,向流動人口宣傳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政策;宣傳晚婚晚育、少生優生的好處;宣傳計劃生育辦證程序,普及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生殖健康科學知識,增強流動人口自覺實行計劃生育優生優育和生殖健康的意識。
(二)建立完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發證、驗證和登記建卡制度。
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要在育齡流動人口外出前,積極開展辦理“生育情況證明”的宣傳教育,做好《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辦證工作。對已外出未辦證的應予補辦,努力提高辦證率。同時填寫好《外出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登記表》,熱情為流動人口提供各項服務,認真負責地做好與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互通信息溝通工作。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要加強對《婚育證明》的查驗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部門負責對已婚育齡婦女流動人口的日常管理,做好流動人口的發證、驗證工作,并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數據信息庫;居(村)委會具體負責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登記建卡工作。
(三)建立完善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避孕、節育檢查工作制度。
為及時了解掌握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的懷孕生育情況,對已婚婦女應當每季度進行一次孕情檢查。受委托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縣以上定點醫療機構要方便外來已婚育齡婦女孕情檢查,并使用全國統一格式的《**自治區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填寫檢查結果,流動人口已婚婦女可將檢查結果報告單寄回其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其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在了解其避孕節育情況后,不得再要求回戶籍地接受避孕節育情況的檢查。
(四)建立完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生殖健康服務制度。
各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要為流動人口提供計劃生育生殖健康咨詢和醫療服務,在流動人口育齡人群中普及避孕節育、優生優育、常見病、多發病、艾滋病的防治知識,指導流動人口落實避孕節育措施,提供避孕藥具和緊急避孕服務。動員懷孕婦女要及時到各級醫療保健機構建立《孕產婦保健卡》,定期做產前檢查,降低孕產婦和嬰兒死亡率。
(五)建立完善“兩地”信息通報協調制度。
現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要通過《流動人口育齡婦女計劃生育信息通報單》,及時掌握流動人口持《婚育證明》或出現節育措施與證明記載不符合、計劃外懷孕等情況,以及有關育齡婦女婚姻、生育、避孕節育、繳納征收社會撫養費等信息。收到通知單的一方必須及時回復,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流出和流入人口較多的區(縣)計生部門之間,要建立聯系會議與協調工作制度,形成全國、全疆、全市“一盤棋”的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工作格局,定期商定共同管理辦法,確保重點、難點問題的妥善解決。
(六)建立完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錄入和考核制度。
鄉(鎮)、街道辦事處計生辦完成對流出人口的登記錄入和對流入人口建立《信息登記卡》并錄入統計,報區(縣)、市人口計生委匯總后上報自治區人口計生委。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要納入年度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考核內容,重點將考核流動人口計劃生育齊抓共管部門工作目標責任的落實情況,考核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婚育證明》辦證率、現居住地《婚育證明》驗證率及《信息登記卡》建卡錄入率、流動人口已婚婦女節育措施落實率、對流動人口違法生育的查處及“兩地”協調制度的落實等情況。
(七)建立完善檢查與監督制度。
各區(縣)應建立經常性檢查監督制度,對出現管理和服務工作不落實、《婚育證明》辦證、驗證不及時、辦證率不高、信息溝通不暢、協調配合不好、違法生育多、查處不力、侵害流動人口合法權益等情況進行通報,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四、嚴格禁止侵害流動人口合法權益的行為
嚴格執行《辦法》中關于維護流動人口合法權益的規定,嚴禁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
(一)不得違反“七個不準”規定,組織流動人口中未婚女青年進行避孕節育情況檢查;
(二)不得強行要求流動人口返回戶籍地進行避孕節育情況檢查;
(三)不得在辦理《婚育證明》、開展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檢查或簽訂計劃生育合同時,亂收費、“搭車”收費;
(四)對流動人口的違法生育行為,現居住地或戶籍地中一方已向當事人送達社會撫養費征收通知書的,另一方不得再次向當事人征收社會撫養費。
發生上述行為之一的,由上一級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行政執法責任制度予以追究,情節嚴重的,將追究法律責任。
五、本實施意見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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