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專項清查中問題處理意見
時間:2022-11-05 0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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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對各類建設用地的使用監管,充分挖掘建設用地潛力,確保土地資源的合理高效利用,進一步規范我市土地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和有關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對全市建設用地專項清查中發現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屬農用地轉征用后尚未供地的,按照調控、規范、加快供地、提高利用率的要求處置
當地政府或開發區對暫時難以落實項目的土地應組織耕作;對有項目、有開發建設能力且符合產業政策的應加快供地;對有項目但無開發建設能力或不符合產業政策的,應將土地調整給急需用地的單位使用;對未經依法批準的用地行為,要嚴格按照省國土資源廳《進一步治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中自查自糾若干問題處理實施意見》(浙土資發〔2003〕107號)處理。用地者能主動申報的可以從寬處理。不主動申報者從重處理。
在國有土地出讓合同和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中,要明確開竣工時限、投資強度和容積率以及造成土地閑置的處置辦法等條款。
二、屬供地后未動工或已停工的,按照促動工、挖潛力、盤活存量的要求處置
(一)對超過規定動工期限不足一年或停工不足一年的,應督促其盡快動工,并在原土地出讓合同或土地劃撥決定書中補充項目的開竣工時限以及造成土地閑置的處置辦法等條款;對無能力繼續開發的,可采取協議補償的形式有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再調整安排給急需用地的單位使用。
(二)對已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開發面積不足1/3或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準終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以上的,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在下達《限期動工開發通知書》的同時,依法收取土地閑置費。閑置費收取標準為:土地閑置滿1年的,按土地出讓金或取得土地成本的8%征收,每超過1個月遞增1%,但最高不得超過20%,并應按規范用地的要求補簽用地合同,明確主要條款。
(三)對確認閑置二年以上的,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下達《收回閑置土地決定書》,依法無償收回其閑置土地使用權。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行為等其它客觀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用地者可申請延長開發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重新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或者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明確相關制約條款;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行為等其它客觀原因造成土地閑置且不申請動工的,也可經協商按土地取得的成本價和地面上的建(構)筑物成本價,有償收回其土地使用權,再依法按照有關規定確定新的使用者。
閑置土地由市、縣國土資源部門依職責認定,認定土地閑置的依據首先是國有土地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的約定;如無約定,則嚴格按照《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認定。
對閑置土地的處置,要嚴格按認定、擬定處置方案報批、公告和告知、決定、終止等程序實施。
三、屬改變土地用途及擅自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應按照尊重歷史、面對現狀、立足規范、區別對待的要求處置
對未經批準改變國有土地出讓合同和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規定的土地用途的行為,按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的約定處置,如無約定的,視情況作出相應的處理:
在規定期限內主動申報的,對符合規劃的原出讓土地,由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與用地者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簽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變更前后兩種土地用途在辦理變更手續時的差價補交土地出讓金,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不符合規劃的,按變更前后兩種土地用途的現時差價補交土地租金,一旦國家建設需要實施拆遷,按原批準的土地用途實施補償;對原劃撥土地改變劃撥決定書批準的用途為經營性用地的,原則上不予辦理出讓手續,由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根據有關規定按實際用途補辦國有土地租賃手續,征收土地租金。
在規定期限內不主動申報的,由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
未經批準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責令按規劃批準用途繳納土地出讓金或土地租金,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罰款;不依法轉讓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罰款。
對擅自改變容積率、商住用地比例的行為,按實際容積率、商住用地比例與原批準的容積率、商住用地比例之差補足或相應調整土地出讓金,并簽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簽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四、屬拖欠國家稅費和土地出讓金的,應本著對主動還款者從輕、對拖延還款者從重的原則處置
對不按規定的時間繳清拖欠的國家稅費和土地出讓金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限期繳納。在催繳規定期限內主動繳納的,可按原欠款數額繳納;對暫時無法全部繳納的,經用地者申請可簽訂還款協議,分期繳納,但拖欠部分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繳納滯納金;對嚴重拖欠者,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五、屬清查中需要處理和規范的問題,應按照屬地管理和按權限、按程序管理的原則逐一落實
對建設用地專項清理中發現的問題,要按屬地管理的要求全面進行梳理,逐一落實處置;對依法需要報批的,要報有批準權的機關進行批準;對需要由法定部門與用地者重新簽定合同或補充合同內容的,應由法定機關與用地者簽定;對拒絕處置的,屬地管理部門應及時向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報告,并依法采取嚴格的措施,予以落實。
薪ㄉ櫨玫刈ㄏ釙宀櫓蟹⑾值撓泄匚侍馓岢鋈縵麓硪餳?BR>一、屬農用地轉征用后尚未供地的,按照調控、規范、加快供地、提高利用率的要求處置
當地政府或開發區對暫時難以落實項目的土地應組織耕作;對有項目、有開發建設能力且符合產業政策的應加快供地;對有項目但無開發建設能力或不符合產業政策的,應將土地調整給急需用地的單位使用;對未經依法批準的用地行為,要嚴格按照省國土資源廳《進一步治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中自查自糾若干問題處理實施意見》(浙土資發〔2003〕107號)處理。用地者能主動申報的可以從寬處理。不主動申報者從重處理。
在國有土地出讓合同和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中,要明確開竣工時限、投資強度和容積率以及造成土地閑置的處置辦法等條款。
二、屬供地后未動工或已停工的,按照促動工、挖潛力、盤活存量的要求處置
(一)對超過規定動工期限不足一年或停工不足一年的,應督促其盡快動工,并在原土地出讓合同或土地劃撥決定書中補充項目的開竣工時限以及造成土地閑置的處置辦法等條款;對無能力繼續開發的,可采取協議補償的形式有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再調整安排給急需用地的單位使用。
(二)對已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開發面積不足1/3或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準終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以上的,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在下達《限期動工開發通知書》的同時,依法收取土地閑置費。閑置費收取標準為:土地閑置滿1年的,按土地出讓金或取得土地成本的8%征收,每超過1個月遞增1%,但最高不得超過20%,并應按規范用地的要求補簽用地合同,明確主要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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