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費保障機制意見

時間:2022-11-18 03: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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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費保障機制意見

各縣區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機關,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新要求,切實把中辦廳字[2**]61號和冀辦字[20**]31號文件精神落到實處,從根本上解決離休干部離休費、醫藥費(以下簡稱“兩費”)的反復拖欠問題,確保離休干部離休費按時足額發放和醫藥費按規定實報實銷,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冀辦字[20**]32號《關于建立和完善離休干部“兩費”保障機制意見》文件精神,按照“單位盡責,社會統籌,財政支持,加強管理”的原則,制定如下意見:

一、健全和完善離休干部離休費保障機制,保證離休干部基本離休費和各項補貼按時足額發放

(一)離休干部離休費保障機制,主要是保障納入省級統籌范圍的離休干部基本離休費、各項補貼、津貼等,必須按時足額發放。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統籌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從養老統籌基金中按時足額優先支付,實行社會化發放。未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統籌的單位要依照有關政策規定盡快參加,參加社會統籌前的離休干部離休費由離休干部原單位和主管部門確保全額發放,特困企業、事業單位落實離休費有缺口的,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經貿等部門審核認定后,由同級財政幫助解決。

(二)鄉鎮財政開支的離休干部離休費,統一實行“鄉籌縣管”辦法。由鄉鎮財政及時足額籌集資金上繳縣財政,縣財政設立專戶專賬,統一管理,按時足額發放。經審核對籌資確有困難的鄉鎮,縣級財政要幫助解決。

(三)各參保單位要按時、足額繳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行政機關和財政負擔經費的事業單位離休干部離休費,由同級財政部門足額列入當年預算,不留缺口,設立專戶,負責按時足額上繳統籌基金或發放。

(四)對未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統籌的破產、出售企事業單位離休干部的離休費,采取終身養老保險的辦法,根據離休干部離休費及其他費用標準和增資、增支因素,一次性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交納至少五年所需費用,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離休干部終身離休費的發放。企業資產變現、轉讓等收入不足支付的,缺口部分由同級政府幫助解決。

(五)在使用中央、省下撥的基本養老保險調劑金和補助資金時,優先保證落實離休干部離休費。

(六)凡未納入省級統籌的各項補貼等,按原渠道解決。

二、健全離休干部醫藥費保障機制,實行離休干部醫藥費單獨統籌,確保離休干部醫藥費按規定實報實銷分級建立離休干部醫藥費單獨統籌、單獨核算的運行管理機制。

(一)統籌范圍:市屬未享受公費醫療的事業和各類企業單位(含已改制的原市屬企業)的離休干部醫藥費實行單獨統籌,上述單位中易地安置到外地的離休干部醫藥費,均參加我市統籌。中央、省屬及駐秦單位原未享受公費醫療的企事業單位的離休干部醫藥費待統籌機制運行較為成熟后再逐步納入統籌。各縣區(含鄉鎮)機關、事業和各類企業單位的離休干部全部參加縣域醫藥費統籌。

(二)統籌基金的來源:市屬原未享受公費醫療的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單位的離休干部醫藥費統籌基金,由離休干部所在單位按規定標準繳納,在原開支渠道列支。已經破產和已完成改制的企業、事業單位,清算資產時抵扣的離休干部醫藥費(扣除已使用部分),一次性上繳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離休干部終身醫藥費的管理與核銷。正在實施破產和改制的市屬企業和事業單位,在實施破產、改制時按離休干部每人10萬元進行抵扣,并將實行醫藥費統籌前使用剩余部分一次性上繳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縣區在企事業單位破產、改制時,要按確定的離休干部醫藥費統籌金標準合并計算5年,從清償費中優先一次性劃撥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離休干部終身醫藥費的管理與核銷。破產、出售、改制的企、事業單位統籌基金不足部分由同級財政負擔。市政府批準的市屬特困企業的離休干部醫藥費繼續實行秦辦發[2**]34號文件規定的“減一補一”的辦法。

(三)統籌基金標準:離休干部醫藥費統籌基金標準,按上年度離休干部年人均醫藥費實際發生額,并考慮增支(或減支)因素,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衛生、老干部等部門共同確定,縣、區統籌基金標準每人每年不得低于4500元,市本級2004年離休干部醫藥費統籌金標準為17100元。

(四)醫藥費管理:市本級已納入公費醫療管理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干部醫藥費由市委老干部局負責按原辦法管理;未享受公費醫療的企業、事業單位離休干部的醫藥費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統籌經辦,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本著既保證離休干部方便就醫、因病施治,又堵塞漏洞、防止浪費的原則,會同財政、衛生、老干部等部門,制定離休干部醫藥費管理的具體辦法。

(五)對于連續三年虧損、連續半年以上不能發放職工工資的企事業單位,經同級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經貿、老干部等有關部門評審認定后,離休干部醫藥費統籌基金可以少繳或免繳,少繳或免繳部分由同級財政予以補貼。

(六)建立離休干部醫藥費統籌制度前,離休干部所發生的醫藥費仍按原渠道解決。拖欠離休干部的醫藥費,一般要在2004年年底前解決,困難較大的縣要在三年內予以解決。

(七)各縣區可根據目前離休干部醫藥費管理工作實際,自行確定離休干部醫藥費統籌管理部門和管理辦法。各縣要繼續發揮好老干部門診部的作用。

三、健全財政支持機制,加大離休干部“兩費”保障力度

(一)切實保障離休干部離休費、醫藥費按時足額發放和按規定實報實銷,是各級黨委、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各級黨委、政府要從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出發,把落實離休干部“兩費”工作擺到重要位置,不斷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千方百計保證離休干部離休費、醫藥費落到實處。

(二)各級黨委、政府要通過采取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強管理等措施,確保離休干部離休費和醫藥費所需資金按時到位。要將建立財政支持機制所需資金按規定足額列入同級財政預算。離休干部統籌基金不敷使用,發生合理超支時,經同級政府審核認定后,由同級財政部門幫助解決。

(三)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優先保證離休干部離休費、醫藥費規定開支項目,確保全市離休干部“兩費”保障機制的建立和運轉。市財政為國家級貧困縣的離休干部每人每年補助醫藥費1**元;對其它困難較大的縣區,視機制運轉和資金缺口情況適當予以補助。離休干部離休費資金缺口,仍按原補助渠道解決。

四、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確保離休干部“兩費”保障機制健康規范運行

(一)要進一步加強領導。建立健全離休干部離休費、醫藥費保障機制和財政支持機制,是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為確保離休干部“兩費”落實采取的重大舉措。各級黨委、政府一定要從講政治的高度,以黨的**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高度的責任感,精心組織,統籌謀劃,切實加強對建立健全離休干部“兩費”“三項機制”的組織領導。要成立以主管領導為正副組長,組織、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衛生、經貿、老干部等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的建立和落實離休干部“兩費”“三項機制”領導小組,負責制定離休干部“兩費”保障機制的具體實施意見。要做到籌資比例適當,機構和管理制度健全,切實把離休干部“兩費”落到實處。

(二)要進一步明確責任,確保今后不再發生新的拖欠。要堅持分級負責原則,克服等靠要思想,一級抓一級,層層抓好“三項機制”的建立和落實。各級黨委、政府要對保障機制運行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協調。各部門在出臺涉及離休干部待遇的政策時,要事先征求老干部工作部門的意見。各級組織、人事、老干部、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要積極主動,密切配合,加強對醫院的管理和監督,加強對運行機制的規范管理和離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確保“三項機制”規范健康地運轉,從根本上解決離休干部“兩費”拖欠問題。今后,對因工作不力或機制運行不規范再度發生新拖欠的地方和單位,要予以通報批評,并追究主要領導的責任。

本意見自2004年1月1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