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品監管行政復議意見
時間:2022-11-30 08: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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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充分發揮行政復議職能,有效解決食品藥品監管行政爭議,切實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推進食品藥品監管系統依法行政,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健全行政爭議解決機制的意見》(中辦發〔20****〕27號)和國務院行政復議工作座談會精神,現就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進一步加強食品藥品監管系統的行政復議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行政復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加強行政復議工作是形勢發展的必然要求。隨著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和醫藥事業的迅速發展,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日益凸現,很多矛盾以行政爭議的形式反映出來,食品藥品監管系統行政復議案件也呈現日趨增多的趨勢。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行政復議在解決行政爭議、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維護社會穩定中的重要作用。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必須進一步提高對做好行政復議工作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切實增強政治責任感,采取扎實有效措施,全面加強行政復議工作。
(二)行政復議是有效解決行政爭議、化解社會矛盾的法定機制。行政復議工作是政府部門法制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是約束行政行為的重要制度。加強行政復議工作,有利于促進行政機關依法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有利于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樹立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現代行政法治的基本理念,有利于提高行政機關依法、科學、民主決策的水平。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必須把加強行政復議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增強解決行政爭議的能力,最終促進食品藥品各項監管工作水平的提高。
(三)行政復議是化解食品藥品監管行政爭議的重要渠道。行政復議是解決行政爭議的重要法律制度和重要渠道。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充分發揮行政復議高效、便民、方式靈活的優勢,進一步規范行政復議工作程序,積極探索符合食品藥品監管行政復議工作特點的機制和方法,加強行政復議能力建設,努力提高案件辦理質量,有效化解行政爭議。
二、加強行政復議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要求
(四)指導思想: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樹立科學監管理念,以建設法治監管、構建和諧監管為目標,切實維護和保障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堅持“以人為本、復議為民”,努力營造高效、便民、和諧的食品藥品監管法治環境。
(五)基本要求:堅持行政復議工作服從、服務于社會和諧穩定的大局,服從、服務于食品藥品監管大局,努力化解食品藥品監管過程中的矛盾和爭議,做到案結事了,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妥善處理行政爭議問題,切實維護和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堅持行政復議和食品藥品監管依法行政相結合,強化自身建設;完善行政復議工作制度,創新審理方式,努力構建公正合理、高效便民、監督到位、保障有力的食品藥品監管行政復議體制和運行機制;切實加強食品藥品監管行政復議能力建設,提高行政復議水平。
三、完善工作機制,依法履行職責
(六)暢通行政復議渠道。渠道暢通是行政復議制度得以發揮作用的前提。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把暢通渠道作為加強行政復議工作的著力點和突破口,依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積極受理行政復議案件。對無正當理由拒不受理復議申請而經法院審理裁定受理或經上級行政復議機關責令受理的,要定期通報,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確實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案件要妥善處理,不能簡單一推了之,要按照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向申請人說明情況,告知解決問題的渠道。要建立個案督查制度,對符合受理條件而拖延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案件要堅決予以糾正。
(七)創新案件審理機制。對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案件,以書面審理為主,快審快結;對案情復雜、社會關注度高的案件,要實行公開聽證制度和專家論證制度,必要時也可采用現場調查的方式,以增強行政復議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行政復議的質量和效率。舉行聽證會,被申請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要積極參加。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自身明顯違法或不當的執法行為引起的復議案件應當主動糾正,上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也應當督促其在規定期限內予以改正,以避免違法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
(八)建立案件報告制度。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報送行政復議案件辦理的有關情況,實現信息共享。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在復議決定作出后5個工作日內將行政復議決定書報上級行政機關法制機構備案。對由當地人民政府受理的食品藥品行政復議案件,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復議決定下達后,也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復議決定書復印件報上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法制機構備案。
四、依法、有效解決食品藥品監管行政爭議
(九)依法公正審理行政復議案件。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辦理行政復議案件要始終做到依法審理、公正裁決,既要重視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又要重視適當性審查;既要重視實體性問題的審查,又要重視程序性問題的審查。對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要堅決依法予以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確保案件辦理的公正性。要把是否有效解決行政爭議、化解矛盾,作為衡量行政復議案件審理質量的重要尺度。通過依法辦案,以法明理,既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又堅決糾正其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既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依法維護好社會公共利益。
(十)堅持證據審查的原則。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必須依法全面審查相關證據,做到定案證據合法、真實、確鑿、充分。既要注重審查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供的證據,也要重視行政相對人提供的證據;既要審查證據的真實性,也要審查證據的合法性;據以定案的證據必須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
五、努力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十一)調解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手段。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辦理行政復議案件要提高運用調解手段解決行政爭議的意識,將調解貫穿于行政復議的全過程。在不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應當引導雙方當事人積極協商,平衡利益,在相互理解和信任的基礎上達成和解,最大限度地降低監管爭議的負面影響,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十二)依法進行調解。對于存在合理性問題、混合過錯問題或者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不能簡單地撤銷或者維持,要注重運用調解的方式加以處理。復議機關要積極為當事人自行和解創造條件。當事人通過調解達成協議的,復議機關要及時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予以確認。不能達成和解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申請人反悔的,復議機關應當依法做出行政復議決定。
六、積極探索和完善行政復議各項制度
(十三)制度完善是順利開展行政復議工作的必要條件。對行政復議法等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制度,要認真貫徹落實。對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但又為行政復議工作所需,有利于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制度,要勇于探索創新。
(十四)認真落實上級機關直接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制度。對下級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復議案件的,除責令受理外,上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依法加大直接受理的力度,保證案件及時得到處理。要探索建立行政復議案件“提審”制度,對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或者有典型意義的案件,上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直接受理。
(十五)要建立問題反饋制度,重視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要把辦理個案與完善政策法規有機結合起來,對辦案過程中發現的政策法規問題和行政相對人反映強烈的問題,應當進行深入專題調研,提出切實可行的修改完善建議,及時反饋到政策法規制定機關和部門,促進食品藥品監管政策法規的完善。
七、強化行政復議能力建設
(十六)加強業務指導,提高辦案水平。上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通過組織行政復議法執法檢查、案卷評查、專題研討會、案件公開審理示范、編發行政復議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強對基層行政復議工作的指導,保證不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同類案件的處理結果基本一致,確保法律適用的公平。要注重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加強對個案的指導,幫助解決實際問題,提高辦案能力。要組織經常性的工作交流,總結經驗,推廣典型,促進整體辦案水平的提高。
(十七)加強機構建設,保證辦案力量。行政復議工作是一項“定紛止爭”具有很強的專業性的工作,因此,配備一定數量的高素質和穩定的專門人員十分重要。復議工作人員要具備堅定的政治立場,具備較為全面的知識結構,具備解決復雜矛盾的能力。要抓緊配備、充實和調劑行政復議人員。按照行政復議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有2名及以上的專職人員。
(十八)建立激勵機制。評價行政復議工作,不能簡單地看案件的多少,更不能簡單地以案件撤銷、變更數量為標準,而是要看是否有效解決了爭議,是否促進了監管關系的和諧。要把行政復議渠道是否暢通、質量是否過硬、人員配備和設施裝備是否與工作任務相適應作為重要考核內容。上級機關要定期對下級機關行政復議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工作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要嚴格按照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八、加強組織領導,保障行政復議工作有效開展
(十九)明確領導職責。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抓緊建立健全行政復議各項工作制度,完善行政復議案件審理委員會制度。主要領導作為本機關行政復議工作第一責任人要定期聽取行政復議工作匯報,認真解決行政復議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無論是本機關作為行政復議機關還是作為行政復議被申請人,主要領導都要研究案情,嚴格審查把關;對重大復雜案件,主要領導要親自督辦處理,積極支持和督促行政復議機構依法辦理復議案件。
(二十)建立考核制度。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把復議機構人員配備、辦案經費落實、受理復議申請、履行復議決定、重大復議事項報告、復議決定書備案等納入機關目標責任制考核范圍,作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內容。
(二十一)加強培訓教育。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將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作為對領導干部進行法律知識培訓的重要內容納入年度培訓計劃。各級領導干部要帶頭學習,全面領會行政復議法精神實質,切實依法開展工作。要通過典型案例評析等方式有針對性地開展培訓教育,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十二)加大保障力度。要加快行政復議應訴工作信息化建設,實現全系統行政復議案件受理、審理、決定等信息的迅速傳遞。各級行政復議機關必須設置相應的公開聽證場所,提供必要的受理接待室,配置辦案取證設備,落實辦案經費,保證辦案車輛的使用,為開展行政復議工作提供充分地物質保障。
(二十三)營造法治監管環境。通過加強法律法規知識培訓,提高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意識,自覺接受監督。同時,向行政相對人廣泛宣傳行政復議的法律規定、制度功能及其在解決行政爭議方面的優勢,積極引導行政相對人通過行政復議渠道解決行政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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