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生活費補助意見

時間:2022-12-26 04: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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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生活費補助意見

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通知》(國發〔20****〕43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深化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云政辦發〔20****〕36號)要求,為進一步做好農村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家庭寄宿學生生活費補助工作,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實施范圍

從2007年起,擴大我省農村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家庭寄宿學生生活費補助范圍,提高補助標準,基本解決農村貧困家庭學生上學難的問題。我省農村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家庭寄宿學生生活費補助實施范圍,擴大到農村學校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家庭寄宿學生和城市學校義務教育階段農村戶口貧困家庭寄宿學生。對藏區、7個人口較少民族、邊境縣農村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家庭寄宿學生及41所省定民族中小學和貧困縣一中民族部學生給予重點保障。

二、經費籌集及分擔

農村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家庭寄宿學生生活費補助資金由省、州(市)、縣(市、區)共同承擔,建立以政府投入為主,多渠道籌集資金的經費投入機制。

各州(市)經費分擔比例為:昭通市、文山州、德宏州、怒江州、迪慶州、臨滄市所需補助經費全部由省級財政承擔;保山市、麗江市、普洱市所需補助經費由省級財政承擔80%,州(市)財政承擔20%;楚雄州、西雙版納州、大理州所需補助經費由省級財政承擔60%,州(市)財政承擔40%;紅河州、曲靖市所需補助經費由省級財政承擔50%,州(市)財政承擔50%;昆明市、玉溪市所需補助經費由市級財政全部承擔。

州(市)財政承擔的經費原則上由州(市)級財政負責。如確需建立州(市)、縣(市、區)經費分擔機制,由各地自行制定實施方案并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

三、補助標準

我省農村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家庭寄宿學生生活費補助標準(每生每學年)為小學250元,初中350元,全省統一執行。

對7個人口較少民族寄宿學生按照(每生每學年)小學300元,初中35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

對41所民族中小學和貧困縣一中民族部寄宿學生按照(每生每學年)小學300元,初中35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

對特殊教育學校寄宿學生按照(每生每學年)35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

對3個藏區縣的學生,按照(每生每學年)10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

四、資金管理

(一)農村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家庭寄宿學生生活費補助資金納入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義截留、擠占、挪用生活費補助資金。

(二)中央財政安排的生活費補助資金,由省財政通過“零余額賬戶”直接撥入縣級財政開設的“中央專項資金”特設專戶;省財政安排的生活費補助資金,由省財政通過國庫資金調度方式撥入各州(市),再由各州(市)將省級和本級承擔的資金下達各縣(市、區)開設的“地方專項資金”特設專戶。

(三)農村中小學執行財務公開制度,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安全、有效。

五、明確責任,確保工作順利進行

資助農村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家庭學生完成學業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職責,也是促進教育公平和社會公正,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有力保證;是實施科教興滇、人才強省戰略,建設富裕民主文明開放和諧****的重要舉措;是全面貫徹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切實減輕人民群眾負擔的重要內容。各地、各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人為本、執政為民出發,對此項工作予以高度重視,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進行。

(一)省財政廳、教育廳負責制定《****省農村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家庭寄宿學生生活費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暫行)》;負責籌集資金對農村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家庭寄宿學生給予生活費補助,并對全省“兩免一補”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統一印制《****省農村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家庭寄宿學生生活費補助券》(簡稱“補助券”),根據各地農村貧困家庭寄宿學生實際補助人數發放到各縣(市、區)。

(二)各級人民政府要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在加大財政對教育投入的同時,確保地方承擔的農村貧困家庭寄宿學生生活費補助資金的落實;監督、檢查專項資金的使用。

(三)縣級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籌措扶困助學資金,積極發動社會各界開展扶困助學活動,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扶困助學機制。鼓勵和支持農村中小學開展以種植、養殖為主要內容的勤工儉學活動,全面提高學生生活質量,促進學生健康成長。

六、強化監督管理,確保資金安全

(一)農村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家庭寄宿學生生活費補助實行補助券管理。享受生活費補助的學生(包括姓名、補助標準)要按照規定期限在學校內張榜公示,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

(二)各級財政、教育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加強對農村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家庭寄宿學生生活費補助資金的監督檢查。要重點檢查補助資金是否按時撥付到位,特別是州(市)、縣(市、區)承擔資金是否到位,是否真正落實到符合規定的農村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家庭寄宿學生手中。

(三)各級教育、財政部門和學校要自覺接受紀檢、監察和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弄虛作假,騙取、挪用生活費補助資金等行為,除追繳專項資金外,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七、加大宣傳工作力度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宣傳工作力度,采取多種形式,廣泛深入宣傳黨和政府的政策措施,確保農村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家庭寄宿學生生活費補助制度家喻戶曉,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