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勞動保障工作意見

時間:2022-12-31 03: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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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勞動保障工作意見

20****年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積極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一年,是落實區第九次黨代會和區人大十五屆一次會議提出各項任務的開局之年,是進一步實施全區《勞動保障事業發展****綱要》目標的重要一年。在新的一年里,必須深刻認識勞動保障工作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進程中承擔的重大歷史使命,深刻認識新的上升期帶來的難得機遇和嚴峻挑戰。

就業、收入分配、社會保障是解決民生問題的三大支柱,對于全區經濟社會的科學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過去的幾年,勞動保障事業發展取得了明顯成效,奠定了更好發展的基礎。但是,勞動力供求總量的矛盾依然存在,就業結構性矛盾更加明顯,勞動關系存在的問題十分突出,擴大社會保障范圍的任務非常繁重,我們一定要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把握和用好新的上升期,滿懷信心地迎接新挑戰。

一、指導思想及主要目標

(一)20****年,全區勞動保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按照“堅持更高標準,追求更高水平,實現又好又快發展”的要求,圍繞著以人為本,改善民生、促進和諧的主線,以援助弱勢群體就業為重點,抓住和用好新的上升期,千方百計擴大就業,千方百計提高職工群眾收入水平,千方百計建設和諧勞動關系,千方百計擴大社會保障覆蓋范圍,推進勞動保障事業的新發展,為構建“和諧河北”、“和諧天津”做出新貢獻。

(二)主要工作目標是:新增就業2萬人。其中安置下崗失業人員10000人、援助就業困難人員3800人、鼓勵自謀職業6000人,統籌農民工就業,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3.7%左右。深入開展充分就業社區創建工作,充分援助就業社區達到95%,其中實現比較充分就業和充分就業的社區分別達到20%以上。大力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建設公共實訓基地、發展見習基地,培訓6000人。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險參保人數和參保范圍,落實市政府下達的目標。做好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試點)和農民工參保工作。開展和諧企業創建工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提高勞動合同簽訂率,完善預防、調解、仲裁、信訪等矛盾處理機制,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在上述目標中,新增就業、援助就業、保險擴面是約束性目標,務必千方百計完成,其它為預期性指導性目標,應當努力實現。

二、緊密圍繞區域經濟發展,千方百計擴大就業

擴大就業,根本在于崗位的開發。必須緊緊盯住區域經濟發展創造的崗位,建立崗位開發渠道,按照不同人群,實行專人負責,切實加強崗位開發工作。

(一)抓住經濟發展落實就業崗位。緊密結合經濟發展和招商引資工作,盯住現有企業和新項目、新企業,落實就業崗位,安置8000人。結合濱海新區開發開放的重大投資項目和重點工程,由專人負責,搶抓一批崗位,安置1000人。

(二)抓住海河綜合開發帶動的服務業發展,增加就業崗位。結合海河服務型經濟帶,重點開發商貿、餐飲、文化旅游、金融服務、商業地產等產業帶動的就業崗位,安置1000人。

(三)在大力發展個體、私營經濟中擴大就業容量。家發展個體、私營經濟的新政策和區政府招商引資政策,開發就業崗位,安置5000人。

(四)抓住都市工業園、科技工業園建設,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結合全區工業園建設,瞄準勞動密集型和中小企業開發崗位,安置1000人。

(五)抓住居民生活需求,開發社區就業崗位。結合商業進社區、便利服務進家庭、菜市場進街道的“三進”活動和老年服務業的發展,結合服裝縫紉、家電維修、家庭小飯桌、家庭店鋪、送餐送水、子女接送、舊樓區改造后的物業管理、新建居民區物業管理等業態開發崗位,安置4000人。

(六)圍繞著扶持創業、增加崗位帶動就業。要結合創業扶持政策,在幫扶創業的同時增加就業,安置1000人。

(七)進一步強化和健全崗位開發機制。區、街道和社區三級就業服務組織要健全崗位開發機制,把新增就業目標分解到具體項目。要建立多渠道、多途徑,及時掌握新建項目及其開業時間、用工數量和用人條件,組織面試、開展培訓,實現有效對接,選配到人。進一步深化“一聯盟”、“二對接”、“三同時”的創崗工作機制,提前介入、主動服務、全程跟蹤,為用工單位培訓、選送合格優秀的勞動力資源,在促進發展中擴大就業,在勞動力資源優化中促進企業發展,實現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的良性互動。

(八)切實加強勞動力資源的開發。要把勞動力資源的開發作為擴大就業的基礎抓緊抓好。進一步完善就業和失業統計制度,即使采集有就業愿望和勞動能力求職人員的各種信息,做到“提戶知名、提人知情”。要積極引導求職人員參加就業準備活動,促進其轉變就業觀念,提高面試技巧,主動參加培訓,提高就業能力,規劃職業目標,實現主動求職與提供服務的雙向互動。

要加強企業裁員時對新增失業人員的資源信息采集工作,加強政策宣傳、根據意向制定求職計劃,有針對性地提供服務。

要建立全區勞動力資源數據庫,做到分類、動態管理,實現“二庫對接”的網上操作。

(九)建立青年就業服務中心和農民工就業服務中心。為大中院校畢業生為重點人群的新成長勞動力和外來務工農民工提供相應的就業服務。

(十)建立就業崗位月度分析例會制度。分析就業崗位來源,落實求職人員的安置去向。進一步完善就業和失業統計制度和勞動力統計調查制度。充分利用社區工作站及時收集有關信息,形成動態管理。要按社會可承受的失業率,運用經濟、行政手段,對企業裁員進行調控,緩解失業引發的各類矛盾。

三、實施積極的就業幫扶,援助困難群體再就業

充分運用幫扶政策,援助“4050”人員、單親家庭、零就業家庭、長期失業人員等十類就業困難人員實現就業。三季度末,要解決“存量”人員就業,年末基本實現困難群體安置動態為零的目標。

(一)開發社區崗位。街道社區要努力開發居家養老、報刊投遞、郵政進社區、再生資源回收和城市清潔新增五大類公益性崗位,適時上調公益性崗位工資補貼,激勵崗位開發的積極性。

(二)鼓勵企業吸納。充分運用崗位及保險補貼政策,鼓勵公益性公司、服務型企業更多招用就業援助對象,擴大安置。

(三)建立長效幫扶機制。要在普查基礎上,統一發放《就業援助卡》,建立持卡援助制度,并實行盯人托底安置。

(四)做好困難企業職工平穩轉移和社會保險關系的及時接續。對區屬困難工業企業的“4050”等人員,繼續實行保險補貼,對退出企業靈活就業的“4050''''’人員要繼續落實托管政策。

四、積極做好統籌就業,實現促進青年就業和農民工就業的新突破

促進青年和農民工就業,是政府的一項重要任務。要充分發揮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采取市場調節、政府促進的方法,為青年和農民工就業提供各項服務。

(一)建立青年就業服務中心。針對大中院校畢業生為重點的青年群體,提供有效的就業服務。

(二)開展供需對接服務。幫助企業和院校建立校企就業聯盟,實現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提前對接。

(三)提供就業政策服務。開展實訓、見習服務,免費提供職介、失業登記和技能培訓等項服務。鼓勵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幫助辦理小額擔保貸款,提高就業、創業能力。

(四)建立農民工就業服務中心。主要做好來區務工農民工的勞動權益維護和就業環境的改善。今年要重點做好10件事,提高對農民工群體的服務水平。

(五)積極探索建立外來務工人員專項勞務派遣組織。幫助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兌現工資、繳納社會保險,切實維護其勞動保障權益。

五、落實積極的就業政策,進一步提高政策服務水平

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是擴大就業再就業的關鍵。要認真研究新一輪扶持政策和各項促進就業政策,力爭用好用活用足,積極探索政策“打捆”及運用工作,實現擴大就業的目的。

(一)堅持為企業改革和完善市場就業機制服務,切實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落實生活困難失業人員基本醫療補助幫扶制度,實行醫療補助金預支、延長享受期限等措施,減輕其醫療費用負擔。要逐步把失業保險金、住院醫療補助金、自謀職業扶持金的申領等經辦業務向街道、社區延伸,為失業人員提供就近便捷服務。

(二)實施積極的失業保險促進就業政策,增強促進就業功能。全面落實失業保險支持不裁員單位的促進職工培訓工作,對在職職工進行技能培訓并取得資格證書的,給予100--600元補貼。對實施繼續教育培訓的,可按照上年繳費總額的一定比例給予教育經費補貼,從源頭上穩定就業,減少人員排放。

(三)要加強勞動者就業失業狀況的調查,合理確定區域失業率的調控目標。進一步規范企業裁員行為,通過建立并實施裁員總量報告制度和安置方案預審制度,減少集中過量裁員。

六、圍繞用工需求搞好培訓,提升勞動者就業能力

職業技能培訓,是促進就業的“加油站”。要充分發揮培訓、實訓在技能水平、促進就業過程中的提升作用,積極做好培訓、實訓工作。

(一)加強公共職業培訓機構建設。根據專業設置的需要,加強就業訓練中心的教育設備和設施的完善改造。不斷改進教學方式,豐富培訓內容。繼續完善資源管理、職業培訓、鑒定考核、推薦就業的培訓就業工作制度,加強各環節間的銜接與配合,提高培訓效果。全年培訓6000人以上,培訓就業率達到65%以上。

(二)進一步完善職業證書制度。發揮職業證書在勞動者就業和技能人才成長過程中的導向作用,強化對技能人員的評價、選拔、使用和激勵機制,提高勞動力資源中技能人才的比例,為高端行業和產品配備適用人才。推行中高等職業教育院校學生畢業證和職業資格證書“雙證”制度試點,畢業生“雙證”率達到60%以上。

(三)建設公共實訓基地。按照全區及濱海新區的產業發展規劃,制定實訓基地的建設方案,首期選擇2--3個專業,完成場地改(擴)建,配備培訓器材,進行基本操作技能的訓練。

為職業教育畢業生和青年就業提供見習或實訓服務。繼續發展3—4個青年就業見習基地,幫助提高技能,積累經驗、促進就業。對設立見習基地的企業,按見習人數給予生活費補助的政策支持。

七、加強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完善服務功能

公共就業服務是政府促進就業基本職能,是政府職能部門的基本職責。區、街、社區三級服務機構,要進一步提高服務能力和服務水平,并不斷建設新載體,擴展功能,促進就業再就業。

(一)加強公共服務就業載體建設。盡快建成青年和農民工就業服務中心、公共就業實訓基地。要按照“六統一”的標準,不斷完善街道和社區服務機構的建設,基本建成河北區就業和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大樓。

(二)提高就業服務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對未取得上崗資格的人員,全部進行輪訓,持證上崗率達100%。要加強教育、培訓與考核,推動末位淘汰制,建立能上能下的用人機制。要調整區街干部的文化、年齡結構和人員編制,對空缺的編制,將根據各街道的管轄人口進行編制調劑,并招聘大學本科及其以上適用專業的畢業生。年內新聘用的大學本科畢業生達到15%。

(三)完善就業信息公眾服務平臺。要創造條件,爭取更多的社區接入市二期網,安裝自助式查詢設備,提供個人信息查詢的公共服務。

(四)強化創業促就業工作。適時調整小額擔保貸款政策,擴大實施范圍。設立創業項目獎,面向社會征集創業項目,根據項目的使用率和吸納就業數量,對項目提供人實行獎勵。

八、健全維權機制,發展和諧勞動關系

和諧勞動關系是建設和諧社會的基本內容之一。要堅持以人為本、依法維護勞動者權益,促進社會和諧。要抓住《勞動合同法》出臺的契機,做好和諧勞動關系的各項工作。

(一)開展“勞動關系和諧企業”的創建工作。以勞動合同、集體合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勞動安全衛生、工會組織建設和企業民主管理等為內容,開展勞動關系和諧企業的評價工作。

(二)繼續推進勞動合同制度三年行動規劃。做好《勞動合同法》出臺前的宣傳及各項準備工作,推進各種用工形式勞動合同制度的落實,勞動合同簽訂率力求達到98%以上。加強三方協調機制的作用,同時,通過和諧企業的創建工作,提升履行勞動合同的誠信程度,降低勞動糾紛發案率,增加勞動關系和諧的因素。

(三)建立健全企業調解組織和調解制度。充分發揮企業調解組織的作用,把勞動爭議、糾紛解決在矛盾初發期,解決在企業。建立全區性的維權工作網絡,形成多層次的勞動糾紛預防調解體系。

(四)開展專項整治活動,降低爭議糾紛案發率。把三年來勞動爭議糾紛案發率高的單位列為重點整頓單位,逐一進行分析,限期整頓。適時舉辦用工單位法人代表和管理人員的普法培訓班,提高其守法意識,強化調解能力,增強維護職工權益的主動性和自覺性。

(五)提高維權案件的處理能力,增加和諧因素。對不實行最低工資標準、無故拖欠和克扣工資、不參保險、隨意使用“試用期”、勞動合同短期化等侵害職工權益的問題,要堅決予以糾正。對拒不糾正的單位,要通過新聞媒體進行曝光,形成輿論壓力。

對仲裁案件的處理,慎以“超時效”處理,要本著“先調后裁、以調為主,調裁結合、案結事了”的原則進行處理。案件調解結案率達到60%。

(六)提高信訪接待能力。妥善處理和解決職工的合理訴求,以“發現早、化解好、控制住、解決好”為目標,暢通職工訴求渠道,建立矛盾預警機制。注意發現和處理群體性,傾向性、連帶性問題,防止個性問題發展成群體性問題。提高群眾的滿意程度。

九、擴大社會保險參保范圍,保證職工的基本待遇

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是職工勞動權益的重要組成,是職工參與國民收入二次分配、享受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成果的具體體現。要努力擴大參保范圍,切實維護職工基本權益。

(一)加強擴大征繳,完成市政府下達的參保人數工作指標。把非公有制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靈活就業人員做為參保擴面重點,深入企業加強宣傳和指導,與社險分中心共同對有困難的企業,通過協商,簽訂參保協議。切實解決間斷繳費、據實繳費等突出問題。進一步落實責任,逐步實現應保盡保。

(二)認真做好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試點工作。積極做好對兒童、學生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人數及情況的調查測算工作。參與制度的研究與制定,做好制度實施方案,保證實施的順利進行。

(三)做好農民工參保工作。做好用工單位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和農民工醫療保險的宣傳和推動工作。三年內,要保證區內的農民工全部參加工傷保險,落實好“平安計劃”。

(四)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的積極作用。失業保險在保障失業人員求職期間的基本生活的同時,其促進失業人員就業的作用日益增強,積極鼓勵失業人員在領取保險期間自謀職業,申領自謀職業一次性補助費。進一步做好靈活就業人員社保補貼政策的落實,同時做好基數調整及年檢審查工作。

十、加強作風建設,建設高素質隊伍

深入開展作風教育和作風整頓,要勤奮好學、學以致用;要心系群眾、服務人民;要真抓實干、務求實效;要艱苦奮斗、勤儉節約;要顧全大局、令行禁止;要發揚民主、團結共事;要秉公用權、廉潔從政;要生活正派、情趣健康。在教育整頓中,要嚴格組織紀律性,加強工作考評,完善優勝劣汰的激勵約束機制。進一步加強學習和培訓,提高廣大協管員政治和政策水平,提高做好群眾工作的能力。